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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May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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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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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0 证券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6-030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在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 议资料于 2016 年 5 月 9 日起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 5 人,实际参加 表决董事 5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主持,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参与贵安新区配售电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出资不超过10,500 万元参与贵安新区配售电公司(具体名 称以审批机构核准为准)投资组建,并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与本事项相关的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条款做出修改: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 1 | 第一条 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 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
| 2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 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
| 3 |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 4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购买、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 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 |
2
|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 准。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
|
|---|---|---|
| 5 | 第三十九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 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 |
3
| 为第三十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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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签署前规定的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 准。 |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 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以下交易: (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 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其他重大 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八)其它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其他重大 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八)破产; (九)其它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
| 8 | 第四十条 对于临时报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 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临时报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第一时间通 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
| 9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 相关信息资料; (二)工作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总裁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六)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 件; (七)对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资料进行 归档保存。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 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审定、 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六)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 件; (七)对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资料进行 归档保存。 |
| 10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 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或总裁; (二)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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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 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 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 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 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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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 |
4
| 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 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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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六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 在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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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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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 16 | 第七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包括保管招 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 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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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七十六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 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 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 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 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 于十年。 |
5
| 18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并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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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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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七十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常设机构。 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 邮编:330096 第七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的专线 电话。 股东咨询电话:0791-8110590 传真:0791-81105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
第七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常设机构,其联络方式如下: 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 邮编:330096 股东咨询电话:0791-88110590 传真:0791-881105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
| 21 |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审议通过的本制 度文本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西省证 监局备案,本制度修改时亦同。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订后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条款做出修改: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加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
第一条 为加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
6
|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制 度》,特制定本制度。 |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泰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特制定 本制度。 |
|
|---|---|---|
| 2 |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方 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五)其它重大事件: 1、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 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 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8、其它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 买、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 内);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2 至4 项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 易: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五)其它重大事件: 1、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 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 该条规定。 |
7
| 8、破产; 9、其它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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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 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 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 股份5%以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 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
| 4 |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公开披露。 |
| 5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不一致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改后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部分 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条款做出修改: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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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差错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
重大差错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泰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
|
|---|---|---|
| 2 |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 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 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 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 在重大差异;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五)除上述第(二)、(三)项之外的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 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 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 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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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 |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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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
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教育与惩 处相结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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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董事会秘书逐级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 5 |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 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 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 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 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 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 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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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 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
10
| 行审计。 | ||
|---|---|---|
| 7 |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 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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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 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 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 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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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 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 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财务报表内容 的相关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 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 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 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 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 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 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 明; (五)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 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
11
| (六)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 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七)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 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八)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 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九)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 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 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涉及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 其他或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十一)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 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十二)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 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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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 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 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 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 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 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
| 11 |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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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 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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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年报信息(除财务报表附注、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外)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一)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 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 重大错误的; (二)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 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 形;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六)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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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十五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 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
|
| 14 |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 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改后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条款做出修改: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司年度报告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司年度 |
13
| (以下简称“年报”)披露工作,充分 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 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
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披露工作,充 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 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要求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 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
|
|---|---|---|
| 2 | 第六条 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 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 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3 | 第十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 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应严防泄 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 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 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 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泄露内幕消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改后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以下条款做出修改: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为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编制与披露程序,明确独立董事 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年报”)编制与披露程序, 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 5 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 引》、《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 2 |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 |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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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
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 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
|
|---|---|---|
| 3 |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 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 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 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 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 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 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
|
| 4 | 第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 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 由当事人签字。 |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 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 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
| 5 |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 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 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 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
| 6 |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 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 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 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 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 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 |
| 7 | 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如因公司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而对部分独立董事 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 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
|
| 8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 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 告。 |
|
| 9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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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 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 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 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 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 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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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 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 11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 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 就年度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
| 12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
| 13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 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
|
| 14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 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 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 治理事项。 |
|
| 15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 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独立董事在 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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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 部分条款的 议案》
同意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以下条款做出修改: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 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 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 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1]30 号)及《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定 本制度。 |
| 2 |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2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计划; |
| 3 |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流程: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流程: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未能及时填报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全的,董事 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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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围内。 |
|---|---|---|
| 5 |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该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 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该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 人买卖该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
| 6 | 第十六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 由他人携带、保管。 |
|
| 7 |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 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 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
|
| 8 |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 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 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和粘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
|
| 9 | 第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 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 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 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 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
| 10 |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 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改后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18
站(www.sse.com.cn)。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细则 > 部
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细则》以下条款做出修改: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特 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
| 2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一年内;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 |
| 3 |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 其名下的在交易所上市的A 股为基数, 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 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
|
| 4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证券部书面报告。公司证券部一 经收到书面报告2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网 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证券部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证券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
| 5 | 第十四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 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
|
| 6 |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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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及时、完整,并应当按本细则相 关要求主动将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情况向公司书面报告。若未按本细则 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个人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确、及时、完整,并应当按本细则相关 要求主动将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情况向公司书面报告。若未按本细则的 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个人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 7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 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 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 8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细则,中 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细则,应 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作出的处罚。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改后的《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细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 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相关条款做以下修改: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会议议 事程序,提高总裁班子的工作效率,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
第一条 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会议议 事程序,提高总裁班子的工作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
| 2 | 第二条 公司总裁班子依国家法 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条例规 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保证公司正常运 作。 |
第二条 公司管理团队依国家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 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活动实施管理,保证公司正常运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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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司总裁班子 成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管理团队 成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
| 4 |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 七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可由副总裁兼 任)、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 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 不超过七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可由副 总裁兼任)、财务负责人一名(可由副 总裁兼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 同,可连聘连任。 |
| 5 | 第五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五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禁 止情形,均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6 | 第六条 公司总裁班子成员的具 体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总裁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 决策总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 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行使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 (二)副总裁:协助总裁,并负责各事 业部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的通知、 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文件起草和整理、 报告传递、公告发布、文档管理、股东 咨询等工作。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及成本管理 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述职责分工时,应 同时担任兼职岗位的职责。 |
第六条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的具 体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二)副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分管公司相 应的事务;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的通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文件 起草和整理、报告传递、公告发布、文 档管理、股东咨询等工作;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及成本管理 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述职责分工时,可 以同时担任兼职岗位的职责。 |
| 7 |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董事会聘任 |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由董事会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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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 征求总裁办公会的意见,但总裁有最后 决定权。 |
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 并征求总裁办公会的意见后决定。 |
|
|---|---|---|
| 8 |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职工的聘 用和解聘,应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提出 意见,交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 |
|
| 9 | 第二十九条 需要召开临时董事 会决议的事项,应当事先通过总裁办公 会讨论,总裁有最后的决定权。 |
第二十八条 总裁需要提交临时 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应当事先通过总裁 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
| 10 | 第三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的决定 和决策以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形式或 公司文件、通报、公告、通知、报告等 形式发布和传递,由总裁签署或者总裁 授权的副总裁签署,但公司上行文件必 须由总裁签署。 |
第三十条 总裁办公会的决定和 决策以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形式或公 司文件、通报、公告、通知、报告等形 式发布和传递,除公司上行文件由总裁 签署外,其他由总裁或者总裁授权的副 总裁签署。 |
| 11 | 第三十六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公 司总裁办公会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的基础上,可以确定额度 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由总裁组织总裁办公会 讨论决定,事后向全体董事通报,并在 其后最近召开的董事会上正式报告。对 超过权限的事项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 项,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以上授权不包括公司对外投资和对 外担保事项的授权。 |
第三十五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公 司总裁办公会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的基础上,可以确定额度 在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相 关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下 述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 均未达到净资产0.5%的,由总裁组织 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比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如果某项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在客 观上同时存在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 标准,则应同时考虑客观存在的所有计 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除此以 外,则应根据实际存在的计算标准确定 相应的决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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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超过权限的事项或依据《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 项,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以上授权不包括公司关联交易、对 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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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四十三条 总裁及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 |
第四十二条 总裁及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13 | 第四十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
|
| 14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总裁办公 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改后的《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条款做出修改: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提高泰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 训和考核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提高泰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 训和考核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工作制度。 |
| 2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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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 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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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 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 选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 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 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等。 |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 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 选人)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 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等。 |
| 4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 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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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 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 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 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 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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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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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 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管理 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 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
| 7 | 第三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 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离任 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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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 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 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 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督 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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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 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 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 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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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 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 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 结果。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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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 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条款做出修改: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三条 每年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主 要依据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这里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中较低 者为计算依据。非特别说明,下同)确 定。首次提取为本办法实施时公司上年 度累计未分配利润的10%。 |
第三条 每年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主 要依据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确定。提取比例为本办法实施时公司上 年度经审计后利润的10%。 |
| 2 | 第四条 根据公司的行业特征、银行贷 款利率,以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作为 激励基金的临界点: 1、若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 不提取激励基金。 2、若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 则按上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的净利润中较低者为计算标准。 非特别说明,下同)的6%计算可提取 的激励基金。 3、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每 增加1%,提取比例增加1%。 |
第四条 根据公司的行业特征、银行贷 款利率,以净资产收益率达到5%作为 激励基金的临界点: 1、若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5%,不 提取激励基金。 2、若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5%,则 按上年度净利润的10%计算可提取的激 励基金。 3、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超过5%,每增 加1%,提取比例增加2%。 |
| 3 | 第六条 激励基金计提比例的上限为 上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5%。 |
第六条 激励基金计提比例的上限为 上年度实现净利润的20%。 |
| 4 | 第八条 本激励基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作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员工进行 现金奖励的来源; (二)作为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资 金来源; (三)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 用途。 |
删除原“第八条”内容,以下序号往前 顺延。 |
| 5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有特殊贡献员 工”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 绩效考核结果提名并提交激励方案,并 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认并实施。 |
删除原“第九条”内容,以下序号往前 顺延。 |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改后的《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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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5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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