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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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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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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邮编 100083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 Beijing, China, 100083

传真 Fax: 网址 Internet:

电话 Telephone: +86 (10) 82330558 +86 (10) 82327668 www.daxincpa.com.cn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16]第 6-00021 号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龙 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贵公司与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原股东签署的《股权 收购协议》的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关于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以使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 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龙岩市海德馨汽车 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 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 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 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的说明》已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 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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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邮编 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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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收购龙岩 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20%股权的议案》: 2015 年 7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31%股权的议案》。根据《关于龙 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 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共计13,26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李钦龙等9位股东合计持有的龙 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其中公司出资 8,060 万元收购占其 31%股权, 公司全资 子公司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5,200 万元收购占其 20%股权。

二、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情况

1、置入资产2015年度业绩承诺情况

补偿责任人李钦龙、廖秀金、徐海涛、任志强、程少通、厦门万漉得金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精诚合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百举百全股 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在 2015-2017 年实现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600 万元、5,400 万元和 7,600 万元。如果实 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的, 则上述补偿责任人将按照签署的《关于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 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补偿。除李钦龙外的其他补偿责任人无法补偿的部分 由李钦龙负责补足。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1、置入资产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单位: 万元)

项目 2015年业绩承诺数 2015年业绩实现数 业绩承诺实现率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 3,600.00 3.635.59 100.99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 -$

2015 年度置入资产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经审计后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3,635.59 万元, 完成业绩承诺数的 100.99%, 超过业绩承诺数 35.59 万 元, 被重组方无需履行补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