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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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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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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
大信备字[2015]第 6-0000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贵部《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 [2015]0188号)已收悉。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公司") 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我们")本着勒 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对贵部事后审核意见函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 现将有关问题回 复如下: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财务信息情况的分析
事项 2、海外交易事项。公司于 2014年11月 29日与 FUJIAN KWISE GENERATOR CO.,LIMITED (福建凯威斯发电机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 将印尼重油发电机组以 11,885 万元的价款让售给 FUJIAN KWISE GENERATOR CO.,LIMITED, 收货后 7 天内支付货款 10%, 其余款项于收货后 12 月、24 月内分别支付货款总额的 45%。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已收到 10%的货款。请说明该交易事项的具体背景、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含成 立时间、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及其履约能力、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公司 同类业务的交易习惯、交易对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同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说 明对此执行的审计程序。
回复:
1、印尼重油发电机组交易事项的情况说明
2012年, 泰豪科技与新加坡 ACROS DYNAMIC PTE LTD 公司签订了 60MW 印度尼 西亚重油电站建设项目合同。因电站建设用地选址一直未能落实, 上述合同约定事项一直未 能执行。公司为降低项目风险,于 2014 年 11 月与 FUJIAN KWISE GENERATOR CO.,LIMITED (福建凯威斯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威斯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 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印尼重油发电机组以 11,885 万元的价款销售给凯威斯公司,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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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_{j=1,2}$
货后 7 天内支付货款 10%,其余款项于收货后 12 月、24 月内分别支付货款总额的 45%。 泰豪科技按合同约定于 2014年12月收到首笔10%的货款。
凯威斯公司注册地香港,主要从事发电机、发电机组等发电设备的转口贸易。凯威斯公 司主要面向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市场, 在上述地区建立了广泛的市场网络, 尤其在印尼拥有较好的市场渠道。凯威斯公司 2014 年间, 除与泰豪科技签订印尼项目合同 外,还进行了相关发电设备的贸易活动,交易金额近 6000 万元人民币,相关业务均正常履 约, 从目前与凯威斯公司的交易情况来看, 该公司有着较好的商业信用及履约能力。
2014 年,凯威斯公司得知泰豪科技有销售设备计划时,表达了较强的合作意愿。期间, 泰豪科技也多次配合凯威斯公司参与多家业主的项目交流,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其与业主最 终签订项目合同。综合以上情况, 公司认为项目切实可行, 且凯威斯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运 作能力及市场融资能力,合同风险可控,款项回收不存在重大风险。
2、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的情况说明
审计过程中, 会计师对此项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实质等事项予以高度关注, 计划审计工 作时, 将该事项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细节测试过程中, 会计师所实施审计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
(1) 获取销售合同, 并对销售合同条款进行分析。通过对销售合同条款的分析, 我们 认为, 公司采取的销售方式为分期收款销售,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 公司已将商品交付给凯威 斯公司并办理货权交接手续,表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凯威斯公司, 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 应当确认收入。
(2)获取并复核交易双方货权交接手续相关证据,确认交易双方已于 2014 年 12 月办 理了货权交接手续。
(3) 针对应收款项可回收性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考虑到该项业务交易金额较大且 收款期较长, 对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交易对手背景资料的调查及收款风险等事项, 我们与 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访谈,并形成访谈记录。取得了公司管理层对该项业务及其风 险的一个判断, 我们认为, 公司管理层对该事项予以了高度的关注, 相关项目风险从目前掌 握和了解的情况判断应该是可控的,款项回收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同时,我们获取并复核了凯威斯公司相关注册情况,并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核对 该公司相关信息, 与公司提供的信息一致。
(4) 向交易方凯威斯公司函证主要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情况及期末欠款情况, 并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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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cal{J}^{-1}$
到凯威斯公司回函,确认上述函证事项相符。
(5) 检查公司收到福建凯威斯发电机有限公司的回款凭证,并与银行流水进行核对, 未发现不符事项, 公司已于 2014年12月收到合同约定的 10%货款。
(6) 我们通过查询公司的注册情况及向公司管理层实施询问程序, 以确认公司是否与 交易方凯威斯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 我们了解到, 没有证据表明公司 与交易方凯威斯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主要审计程序的实施,我们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该等交易在真实性及交易实质方 面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