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TELLHOW SCI-TECH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Apr 13, 2010

56844_rns_2010-04-13_65b487b7-89bb-48a3-85ad-c55177516912.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邮编: 100033

泰豪科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 邮编 :100033 电话 : (8610) 8809-2188; 传真 : (8610)8809-2150.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0)第022 号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泰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王 振强律师、于利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4 月10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泰豪科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提交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0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0年4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0年3月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以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4 月10 日上午9:30 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 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 主持本次会议,委托公司副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0,457,7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65%。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 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泰豪科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记票、 监票,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150,457,721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0 股。 2、审议《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150,457,721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0 股。 3、审议《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 150,457,721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0 股。 4、审议《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票 150,457,721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0 股。 5、审议《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票 150,457,721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0 股。

6、审议《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0 年度审计 机构及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 150,457,721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0 股。 7、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同意票 150,457,721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0 股。 8、审议《公司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泰豪集团有限公 司、黄代放先生、毛勇先生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 权不记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票451,450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泰豪科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泰豪科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王立华

经办律师:王振强 律师

于利淼 律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