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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eric Machinery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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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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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9 证券简称:泰瑞机器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13686 债券简称:泰瑞转债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修订,同时结合泰瑞机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 2024 年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泰瑞转债”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 进入转股期,2025 年 1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泰瑞转债”累计转 股数量为 146,753 股。鉴于以上股本变动,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93,221,200 元增 加至 293,367,953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按照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 相应废止。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删除“监事”、 “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主要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制订本章程。 |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章程。 |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
|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 |||
|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 |||
|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 |||
|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 |||
|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 理人员。 | |||
|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 |||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 ||||
|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 |||
|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 |||
|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当具有同等权利。 | |||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 |||
|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 |||
|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 额。 |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
|||
| 标明面值。 | 标明面值。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
|||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 |||
| 集中存管。 | 存管。 | |||
| (1)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应 | ||||
| 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 | ||||
|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 | ||||
| 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 | ||||
|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 | ||||
| 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 | ||||
| 摘牌之日起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 ||||
| 公司未聘请证券公司或者无证券公司 | |||
| 接受其聘请的,接受证券交易所的临时 | |||
| 指定;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可以选择在 | |||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者 | |||
| 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 |||
| (2)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 | |||
| 规定。 |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 ||
|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 ||
|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 ||
|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 ||
| 持股计划的除外。 | 划的除外。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 ||
|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 ||
|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 ||
|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 ||
|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 ||
|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 |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 | ||
| 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 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 ||
|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 ||
|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 ||
| 资本: | 本: |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 ||
|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
|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 …… | |||
| …… |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 ||
| 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 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 | ||
| 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本项所指情形,应 | ||
| …… |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股票收 | ||
| 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2) | |||
| 连续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 | |||
| 幅累计达到20%;(3)公司股票收盘价 | |||
| 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 |||
| 50%;(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
| 让。 | 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应当聘请具 | ||
| 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证券 | |||
| 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 | |||
| 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 |||
| 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 | |||
| 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 个交 | |||
| 易日内可以转让。公司未聘请证券公司或 | |||
| 者无证券公司接受其聘请的,接受证券交 | |||
| 易所的临时指定。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 ||
|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为质押权的标的。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
||
|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 ||
|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 ||
|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 ||
|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 ||
|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 ||
|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 ||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 | 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 | ||
|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 ||
|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的本公司股份。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 |||
|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 |||
| 定。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 ||
|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 ||
|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 ||
|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 ||
|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
|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 | 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 ||
|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 ||
|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 个月时间限制。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 ||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 ||
|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 ||
|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
|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 ||
|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 ||
|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 ||
|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 ||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 |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 ||
| 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 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
|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 ||
|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 ||
|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 ||
|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 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 ||
|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 ||
|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 ||
|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 ||
| 相应的表决权; | 相应的表决权; | ||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 ||
| 议或者质询; | 或者质询; |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 ||
|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
| 份;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 ||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 ||
|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复 | ||
| …… | 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 | ||
| 规定; | |||
| ……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 ||
|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 ||
|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 | ||
|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 ||
|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 ||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 |||
|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 |||
|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 |||
|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 |||
|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 |||
|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 |||
|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 |||
| 院提起诉讼。 | |||
| 股东查阅前条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 |||
|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 |||
| 行。 | |||
|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 |||
|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 |||
|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 |||
|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 |||
| 法规的规定。 | |||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 |||
| 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五 | |||
| 项及本条的相关规定。 | |||
|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 |||
|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 ||
|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 |||
| 议; |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 |||
| 进行表决; |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 |||
|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 |||
|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 |||
|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 ||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
|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 ||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 ||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 ||
|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
|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 ||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法院提起诉讼。 | ||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 ||
|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
|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 ||
|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 ||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 ||
|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全资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全资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 担连带责任。 |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 ||
|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 |||
|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 ||
|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 |||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 |||
|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 |||
|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
|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补亏损方案; | ||
| 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 ||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 决议; | ||
| 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 ||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本章程; | ||
| (八)修改本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 ||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出决议; | ||
| 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 ||
|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 项; | ||
| 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 ||
|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
|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30%的事项; | ||
| 资产30%的事项; | (十一)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 | ||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资(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出售资 | ||
| 项;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 | ||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外捐赠、银行贷款等事项(下述指标计算 | ||
| (十四)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 |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 ||
|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 算): | ||
|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
| 除外; |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 ||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 ||
|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 较高者为准; | ||
| 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 ||
|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该交易 | |||
|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 |||
|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
|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 |||
|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 |||
| 额超过500 万元; | |||
|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 |||
|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
| (十二)审议决定超越董事会权限的财务 | |||
| 资助、关联交易事项; | |||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
| 项; | |||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
| 划; | |||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 |||
| 事项。 | |||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 |||
| 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 | |||
| 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 |||
|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 | |||
| 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 |||
|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 |||
|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 |||
|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 ||
|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
|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
|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 ||
|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 ||
| 提供的任何担保; | 担保; |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 ||
| 象提供的担保; |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的担保; | ||
| 净资产10%的担保;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 ||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提供的担保; | ||
| 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 资产10%的担保; | ||
|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
|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 方提供的担保。 | ||
|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 (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 | ||
| 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定的其他担保。 | ||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 ||
|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 ||
|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 |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 | |||
| 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 |||
|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 |||
|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 |||
| 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 | |||
| 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 |||
| 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 ||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 ||
| 股东会: | 会: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 ||
|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 ||
| 额1/3时; | 时; |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 ||
|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份的股东请求时; |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 ||
| 为:浙江省杭州市,泰瑞机器股份有限 | 公司注册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 | ||
| 公司会议室。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 ||
|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 ||
|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 ||
|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 出席。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 | ||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 |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 ||
| 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 | 除外。 | ||
|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 ||
| 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 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 ||
|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 集。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 ||
|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 ||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 ||
|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 ||
|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 ||
| …… |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
||
|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 ||
|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 ||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 ||
|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
| 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 ||
|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 ||
| 股东的同意。 | 东的同意。 |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 ||
|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 ||
| 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
|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 ||
| 和主持。 | 主持。 |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
|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 ||
|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 ||
|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不得低于10%。 |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 ||
|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 ||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交有关证明材料。 |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 ||
| 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 ||
|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 ||
|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 |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 | ||
|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 |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 | ||
|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 ||
|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 ||
|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 ||
| 担。 | 担。 | ||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 |||
|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 |||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 |||
|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 案。 | |||
|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 |||
|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 |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 |||
|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 |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 |||
| 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 | |||
| 补充通知,通知其他股东,公告临时提 |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 | |||
|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 知其他股东,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 |||
| 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发出股东 |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 |||
|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 |||
|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 |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 |||
|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
| 并作出决议。 |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 ||||
| 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 ||||
| 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 |||
|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 |||
|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 |||
| 方式通知各股东。 | 股东。前述提前通知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 | |||
| 当日。 | ||||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
| 容: | 容: |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 |||
|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 |||
|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 |||
|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公司的股东; | |||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
| 日; | 日; |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 |||
| 程序。 | ||||
| ……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 |||
|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 |||
|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 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 情况; | |||
| 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 |||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 ||||
| 提出。 | ||||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 |||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 |||
|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 |||
|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 |||
|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 | 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 | ||
| 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 限和期限。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 ||
|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容: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份的类别和数量; |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 ||
|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权票的指示等; |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 ||
|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 ||
|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 ||
|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 ||
|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 ||
|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 ||
|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 |||
|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 |||
|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新增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
||
|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 |||
|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 ||
|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 ||
|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 ||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 |||
|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举一名董事主持。 | |||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 |||
|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 会议职责的,由审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 |||
|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 |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 |||
|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 |||
| 持。 | 持。 |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 |||
|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 |||
|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 |||
| 的一名监事主持。 | 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 会委员主持。 | |||
| 代表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 |||
| …… | 推举代表主持。 | |||
| …… |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 |||
|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 |||
|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述职报告。 | ||||
|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
|||
|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 |||
| 出解释和说明。 | 明。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 |||
|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 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 名或名称; | |||
| 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 | |||
| 人员姓名; | ||||
| ……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 |||
|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或者列席 | |||
|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 |||
| 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 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 |||
|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 | |||
| 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会 |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会议记录应 | |||
|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 |||
|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 |||
|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 限为10年。 |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 |||
| 决议通过: | 议通过: |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
| 补亏损方案; | 亏损方案; |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 |||
| 报酬和支付方法; | 方法; | |||
| (四)公司年度报告;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 |||
|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 |||
|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 项。 | |||
| 他事项。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 |||
| 决议通过: | 议通过: |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清算;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 |||
| 审计总资产30%的; |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
|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
| 的其他事项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 |||
| 他事项。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 |||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 |||
|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 |||
|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露。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 |||
|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 股份总数。 | |||
| 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 |||
| …… |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 |||
|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 ||||
|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 ||||
|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 |||
|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 |||
|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 |||
|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 |||
|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 |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有关关联 | |||
|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 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 ||
| 回避和表决程序: | 序: | ||
|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 |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 ||
|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 ||
|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
|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
|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 ||
|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 ||
| 事项的关联关系; | 的关联关系; | ||
|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 ||
|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 ||
| 议、表决; | 决; | ||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 ||
|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 | ||
| 的过半数通过; | 半数通过。 | ||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 |||
|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 |||
|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 ||
|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 ||
| 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 ||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 积投票制,当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 ||
|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 |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 ||
|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十及以上时,董事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 ||
|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 制。 | ||
|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 | ||
| 荐,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 | 取累积投票制度。 | ||
| 提交股东会选举。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 | ||
|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 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 ||
| 1%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 如下: | ||
| 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 ||
| 东会选举。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 | 方式: | ||
|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 1、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在章程 | ||
|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 |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 | ||
| 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 | ||
| 的二分之一。 | 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 ||
|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 | ||
|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 举; | ||
|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
|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 ||
| 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 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 | ||
| 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 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 ||
| 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 |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 | ||
|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 ||
| 和基本情况。 | 方式: | ||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 1、公司董事会提名; | ||
|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
| 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 | 股东提名。 | ||
| 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 ||
|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 |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 ||
|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 |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 | ||
| 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 |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 | ||
| 票多少依次确定。 | 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 ||
|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 | 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 | ||
| 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 |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 ||
| 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 | 况。 | ||
| 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 |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 | ||
| 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 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 | ||
|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 | 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 ||
|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 |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 | ||
| 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 | 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 ||
| 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 | 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 | ||
|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 | ||
|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 | 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 | ||
| 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 | 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 | ||
| 董事、监事。 | 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 | ||
|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 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 ||
|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 | ||
|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 ||
|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 ||
|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 ||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 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 ||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 ||
|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 ||
|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 录。 | ||
|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 ||
|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 ||
|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 结果。 | ||
| 投票结果。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 ||
|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 ||
|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 ||
|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 ||
|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 |||
|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 |||
|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义务。 | ||||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 |||
|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 | |||
| 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过之日起计算。 |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 | |||
| 换,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 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 |||
|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 |||
|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 | 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
| 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 |||
|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 |||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 |||
|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 |||
|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 司董事总数的1/2。 | |||
|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 公司董事会中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 |||
| 司董事总数的1/2。 |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 |||
|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 | ||||
| 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 |||
| 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 ||
|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 …… | …… |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 ||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 | ||
| 职权; | 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 ||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 ||
| 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个 | ||
| 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 ||
| 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 |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监事会时生效: |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 ||
|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 | 最低人数; | ||
|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 ||
|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 | ||
|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 ||
|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 ||
|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 ||
|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 ||
|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 ||
| 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 ||
|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 | ||
| 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 完成补选。 | ||
|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 |||
| 行职责。 | |||
|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 | |||
| 内完成补选。 | |||
|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和高级管 |
||
| 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 |||
|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 |||
|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 |||
|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 |||
|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 |||
|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 |||
|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 |||
|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 |||
| 终止。 |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 | ||
| 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 | |||
| 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 |||
|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 |||
| 除。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 | |||
| 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 |||
| 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 |||
| 务的持续期间为一年。 | |||
| 第三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 ||
| 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 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 | ||
| 人。 | 董事。设董事长1人。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 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
| 案; | 损方案; |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决算方案; |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 ||
| 亏损方案; |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的方案; | ||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新 |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 股发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 ||
|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 ||
| 形式的方案; | 易等事项; | ||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 新股发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 ||
|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 ||
| 关联交易等事项; |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 | ||
|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 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 | ||
|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 | 其意见。 | ||
|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 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 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 |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会计师事务所; |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 ||
|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 | 查总经理的工作; | ||
| 议,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 ||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
|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
|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 …… | ||
|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
|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 第一百一十五条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经股 | ||
| 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 | 东会审批的事项外,公司董事会对满足以 | ||
| 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 下条件的交易事项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 | ||
|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相关制度和流程,履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 ||
|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贷款、租入 | 程序: | ||
|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含 | ||
|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出售资产、资 | ||
| 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 |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捐赠、 | ||
|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 银行贷款等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 ||
| 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 |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会的审批权限为: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 |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 ||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
|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 ||
|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 |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 ||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 ||
|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 决议审议通过;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 ||
|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 ||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 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
| 币;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 ||
|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 |||
| 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
| 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 |||
| 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 | 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 |||
| 民币;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 |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 |||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 |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 | |||
| 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 | |||
|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 的营业收入。 | |||
| 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 | |||
|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 |||
|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 |||
| 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 上述交易属于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因交易 | |||
|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上述交易属 |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 |||
| 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 |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 |||
|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 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 |||
|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 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款的 | |||
|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 |||
|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 |||
|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 |||
|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 应超过投资额度。 | |||
| 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 | (二)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 |||
| 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 |||
|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提供 |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
| 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 |||
|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 |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 |||
|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在12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 ||
|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
| 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 | 3、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 ||
|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 累计计算范围。 | 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 ||
| (六)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 形。 | ||
| 权限为: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 ||
|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 ||
| 值0.5%以上且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 | 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
|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 |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 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 | (三)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 ||
| 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 定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 | ||
|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 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 | ||
| 交易,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 下规则: | ||
| 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 ||
|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同一关联交易分次 |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 ||
| 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 | 上董事同意。 | ||
| 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 |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 | ||
|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取得 | 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 | ||
|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 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 ||
| 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 (四)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 ||
| 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 |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 ||
|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 | ||
| 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
| 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 | 且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 | ||
| 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 | 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 | ||
| 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 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 | ||
| 作出指示。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
|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审计报告 | |||
| 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 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 |||
| 定。 | 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 |||
|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 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 |||
| 行使下列职权: | 估。 | |||
| (一)批准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 | |||
| 审计净资产的1%的对外投资或在一个 | 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 | |||
| 会计年度与同一对象累计交易金额低 | 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 | |||
|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的 | 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 | |||
| 对外投资或资产处置。 | 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 | |||
|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 | 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 |||
| 一的: | 东会作出指示。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 | |||
| 1、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 |||
| 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 | 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的收购重大资 | |||
| 润的1%; | 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贷款决策等事 | |||
|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 | 项中,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范围以外的 | |||
| 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 | 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
| 报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并在事后向董 | |||
| 利润的1%;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 | 事会报告,同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直接行 | |||
| 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 | 使下列职权: | |||
| 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 | (一)批准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 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 | 计净资产的1%的对外投资或在一个会计 | |||
| 部分产权相关净利润计算。 | 年度与同一对象累计交易金额低于公司 | |||
|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或 |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的对外投资 | |||
| 应收款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或资产处置。 | |||
| 计净资产的1%。 |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 |||
| (三)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的: | |||
| 净资产的1%的贷款。 | 1、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 | |||
| 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 | ||||
|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 ||||
| 1%。 | ||||
| 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 | ||||
| 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 | ||||
| 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 | ||||
| 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利润 | ||||
| 计算。 | ||||
| 2、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或应 | ||||
| 收款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
| 资产的1%。 | ||||
| (三)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
| 资产的1%的贷款。 |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 |||
|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 ||||
| 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 |||
|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 |||
|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 |||
|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 |||
|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 |||
|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 |||
| 董事会会议。 | 会议。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 |||
|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 |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 | |||
| 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 | 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 | |||
| 会议召开前五天。 | 召开前三天。 |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 ||
|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 ||
|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 ||
|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 ||
|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 ||
|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 ||
|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 ||
|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 |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 ||
|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
| 为书面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 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 ||
|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 ||
|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 ||
|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 ||
|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董 | 字。 | ||
| 事会决议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会议通 | |||
| 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 | |||
| 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 | |||
| 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 | |||
| 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 | |||
| 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内容。 | |||
|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 | |||
| 项,或者法律法规所述重大事项,公司 | |||
| 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 | |||
| 重大事项公告。 |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
||
| 和更换: | 和更换: | ||
|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 ||
|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 ||
|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 | ||
| 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 ||
|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 ||
|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利。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 ||
|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 |||
|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 |||
| 明确意见;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 |||
|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 |||
| 益; |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 |||
|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对可能损害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可能损害 | ||
|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 ||
| 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 | 意见。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 | ||
| 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 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
|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 |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 | ||
| 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 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 ||
|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 ||
| 关公告同时披露。 |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 ||
|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 |||
| 是否有效; | |||
|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 | |||
| 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 |||
|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 | |||
| 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 |||
|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 |||
|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 |||
|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 ||
|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 |||
|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 |||
| 认可。 |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 |||
|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 |||
|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 |||
|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 |||
| 议。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 |||
|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 |||
|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 |||
|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 |||
|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 |||
|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 |||
|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 |||
|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 |||
| 认。 | |||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 |||
| 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 ||
|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审计委员会 | |||
| 的职权。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 ||
| 公司董事组成,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 |||
|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过半数的委员为公司 | |||
| 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 | |||
| 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 |||
|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 ||
|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 |||
|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 |||
|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 |||
| 事会审议: |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 |||
|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 |||
| 会计师事务所; | |||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 |||
|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 |||
| 更正;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 ||
|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 |||
|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 |||
|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 |||
| 员出席方可举行。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 |||
|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 |||
|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 |||
| 议记录上签名。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 ||
|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 |||
|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 |||
|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 |||
|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 | ||
| 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 |||
|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 | |||
| 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 |||
|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 |||
|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 |||
| 议: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 |||
|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 |||
|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 |||
| 并进行披露。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下设薪酬和考核 | ||
|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 |||
|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并由独立 | |||
| 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 |||
|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 |||
|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 |||
|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 |||
|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 |||
|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 |||
| 条件的成就; |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 |||
|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 |||
|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 |||
|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 |||
|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 ||
| 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 |||
| 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召 | |||
| 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要负责对公司 | |||
|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 | |||
| 可行性研究,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 |||
| 是: | |||
|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 |||
|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 | ||||
|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 ||||
| 提出建议; | ||||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 | ||||
|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 ||||
|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 ||||
|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 | ||||
| 并提出报告; | ||||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 ||||
|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 ||||
| 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 ||||
| 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 |||
|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 | 公司设副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 |||
|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 或解聘。 | |||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 | |||
|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 ||||
| 员。 | ||||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 ||||
|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 |||
|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 |||
|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 |||
|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 ||||
| 薪水。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 ||
| 下列内容: | 列内容: | ||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 ||
| 参加的人员; | 加的人员; | ||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 ||
|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 ||
|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 ||
|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 ||
|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 ||
| 劳务合同规定。 | 同规定。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
|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 ||
|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 ||
|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 ||
|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
||
|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 |||
|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 |||
| 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 |||
|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 |||
|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 ||
|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
|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 |||
| 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 |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 | |||
|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 |||
|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 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 | 上述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 |||
|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 |||
|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定进行编制。 | |||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 ||||
|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
|||
|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 |||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 |||
|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 |||
|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 |||
|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
| 取。 | …… | |||
| ……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 |||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
|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 |||
|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 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 |||
| 退还公司; |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 | 任。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 |||
|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 |||
|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 | |||
|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 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 |||
|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 |||
| 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 金。 | |||
|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 |||
|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 |||
|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25%。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 ||||
|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 | ||||
|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 ||||
|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
|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 ||||
|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 ||||
| 分配利润。 |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 ||||
|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 ||||
| 的25%。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 |||
|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 方案作出决议后2 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 | |||
|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 | |||
|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 |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 个月内,完 | |||
| 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 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 |||
| 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 第一百六十八条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 | |||
|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 |||
| 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 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 |||
|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 |||
|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
| …… | …… | |||
|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 ||
| 润的范围,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 | 的范围,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 | ||
| 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 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 ||
|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 ||
| 百分之二十。 | 十。 | ||
| …… | …… | ||
|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 |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 | ||
| 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 | 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股 | ||
| 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 | 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 ||
| 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众投资者的意见。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 ||
|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 ||
|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 ||
| 用和责任追究等。 |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并对外披露。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 ||
|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 |||
|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 | |||
| 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 |||
|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 |||
| 门合署办公。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 ||
| 负责。 | |||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 |||
|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 |||
|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 |||
|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 |||
|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 ||
|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 |||
|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 |||
|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 |||
|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 ||
|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 |||
|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 |||
|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 ||
|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 |||
| 工作。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 ||
| 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 | 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其他即 | ||
| 人送达方式进行。 | 时通讯软件)、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 ||
|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 |||
| 会决议。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 |||
|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 ||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
|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 ||
|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 ||
|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 ||
|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 ||
|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
|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 |||
|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 担保。 | |||
| 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 |||
|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 应的分割。 | |||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
|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 |||
| 于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 | |||
| 报刊上公告。 |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 |||
|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 |||
|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 |||
|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 |||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 |||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 |||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 应的担保。 | |||
| 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 |||
|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 |||
|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 ||||
| 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
|||
| 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 ||||
|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 ||||
|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 ||||
|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 ||||
| 义务。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 ||||
| 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 ||||
|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 ||||
| 起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 ||||
|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 ||||
|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 ||||
|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
|||
|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 ||||
|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 ||||
|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 ||||
|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任。 |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 |||
|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 ||||
|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 ||||
|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 |||
|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 十八条第(一)、(二)项情形、且尚未 | |||
| 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 |||
|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 权的2/3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 |||
|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 ||||
|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 |||
| 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
|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 |||
|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 |||
| 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 |||
|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
|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 |||
|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任。 | ||||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 |||
| 下列职权: | 列职权: | |||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 |||
| 债表和财产清单; | 表和财产清单; | |||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 |||
| 业务; | 务; | |||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 |||
| 生的税款; | 的税款; | |||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 |||
|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 |||
|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 |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 |||
|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
| …… | ||||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 |||
|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 |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
|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 |||
|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其中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修订不再逐条列 示。《公司章程》修订后,部分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
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上述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将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公司对监事会履职期间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经股东会 批准生效后,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 办理上述变更登记等相关后续事宜。
三、公司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 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具 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治理制度 | 修订/制定 |
|---|---|---|
| 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 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 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 4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 5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 6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 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修订 |
| 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 9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修订 |
| 1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 11 | 内部控制制度 | 修订 |
| 1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管理制度 |
修订 |
| 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 1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 1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 16 |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 修订 |
| 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 1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
| 19 |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 修订 |
| 2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 2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 22 |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 23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修订 |
| 24 | 总经理工作制度 | 修订 |
| 25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修订 |
| 26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修订 |
| 2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修订 |
| 2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 29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废止 |
特此公告。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