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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eric Machiner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Oct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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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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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9 证券简称:泰瑞机器 公告编号:2024-088 债券代码:113686 债券简称:泰瑞转债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077,621 股。具体内容详见同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9,429.88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29,322.12 万元,总股本由 29,429.88 万股变更为 29,322.12 万股。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 体修订情况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882984970。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发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882984970。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
| 29,429.88万元。 | 29,322.12 万元。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 ||
| 29,322.12万股,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 | |||
| 12,000万股。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 |||
|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 |||
|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
|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 |||
|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 ||
|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 董事会秘书。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 每股面值1 元。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429.88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322.12 | ||
|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 ||
| 29,429.88万股。 | 29,322.12万股。 |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 ||
|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 ||
|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 ||
|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 ||
| 持股计划的除外。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 | |||
|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 |||
|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 |||
|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 |||
|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 |||
|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 |||
|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 |||
|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 |||
| 增加资本: | 方式增加资本: |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 |||
|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公 | ||||
| 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 ||||
|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董事 | ||||
| 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 | ||||
|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 ||||
|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 ||||
|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 ||||
|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 ||||
| 享有优先认购权 。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 |||
|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 |||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
| 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 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股东查阅前条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 ||||
|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 ||||
| 行。 | ||||
|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 ||||
|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 ||||
|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 ||||
|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 ||||
| 法规的规定。 | ||||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 ||||
| 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五 | ||||
| 项及本条的相关规定。 | ||||
|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 ||||
|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
|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 |||
|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
|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 |||
|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 | |||
|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 ||||
|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 ||||
|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 | ||||
| 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 ||||
|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 ||||
| 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 | ||||
| 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 ||||
| 权的,撤销权消灭。 | ||||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 | ||||
| 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 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全资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
|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 ||||
|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 ||||
| 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 |||
|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 |||
|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 |||
|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 |||
|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 |||
|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 |||
|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
|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 |||
|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 |||
|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 ||||
|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 ||||
|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 |||
| 划; |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 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弥补亏损方案; |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出决议; | |||
| 案、决算方案;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除外: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泰瑞机器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泰瑞机器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
|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 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 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
|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0年。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
|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
|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款规定。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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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款规定。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请披露; |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 ||||
| 职权;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
| 权: | 权: |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 |||
| 告工作; | 作; |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
| 案; | 案; |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
| 决算方案; | 决算方案; |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
| 亏损方案; | 亏损方案; |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 |||
|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
| 形式的方案; | 形式的方案;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新股发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 |||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 |||
| 事项; | 关联交易等事项; |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 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 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 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 其意见。 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 议,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议,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具体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三)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公司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 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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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
|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 |
| 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公司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6、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公司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6、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 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 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 行职务的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 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 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 |
| 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通 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通 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 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
|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 |||
| 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 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 |||
|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 |||
|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 |||
|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且现金方式 |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且现金方式 | |||
| 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 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 |||
|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 |||
| 配,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 配,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 |||
|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需要) |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需要) | |||
| 后进行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 后进行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 |||
|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 |||
|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 |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 | |||
| 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 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 |||
|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 |||
| 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 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 |||
| 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 | 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 | |||
| 配相结合的预案。 | 配相结合的预案。 | |||
|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 |||
| 润的范围,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 | 润的范围,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 | |||
| 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 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 |||
|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 |||
| 百分之二十。 | 百分之二十。 | |||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 |||
|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 |||
|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 |||
|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 |||
|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 |||
|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 |||
|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c项规定处 理。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 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 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 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 |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c项规定处 理。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 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 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
| 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以及财 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应当在 年度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 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是 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 了便利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 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 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 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 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以及财 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应当在 年度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 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是 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 了便利等。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 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 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
|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
产管理人。
同时,根据最新《公司法》,公司统一将“股东大会”名称调整为“股东会”, 本次章程修订也对此内容进行了统一修改。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 款内容不变。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最终以登记机关 核准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