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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eric Machiner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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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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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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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 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 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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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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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除此之外,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 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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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问题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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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制定、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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