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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eric Machiner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Dec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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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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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 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包括: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 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 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 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 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 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 1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内进行审批,公司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都必 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

  • 2 、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需由董事会审议。

3 、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参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人员,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内负责签 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为套期保值日常执行机构,执行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并将套期保值执行及交割情况向日常管理机构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为:

  • 1 、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 2 、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研究 公司的外汇敞口;

  • 3 、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4 、执行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方案;

  • 5 、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 6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 7 、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 1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 2 、董秘办: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 3 、业务部:负责根据自身业务发起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申请,负责说明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的理由,进行套期保值的策略等。业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 1 、 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开展或中

  • / 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 2 、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3 、根据董事长批准的计划,财务部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 融机构询价,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 4 、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 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交易金额、成

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 5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 6 、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 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 7 、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 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 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 8 、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及董秘 办,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9 、公司董秘办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查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 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1 、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 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额、浮动盈亏、到 期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金额。

  • 2 、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 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

  • 3 、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和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三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订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由管理机构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 业务进展情况,董秘办应认真履行核查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外汇套期保值管理机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 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负责人应 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 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