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ederic Machiner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5, 2021
57569_rns_2021-04-05_4af00dc3-03b7-4212-99f8-94505a498e13.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289 证券简称:泰瑞机器 公告编号:2021-008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4 号)文件核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发行价6.47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100,000 元,扣除主承销商的承销保荐费1,200,000 元, 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48,1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2,351,9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3 月24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 年3 月25 日出 具了天健验[2021]12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公司于2021 年4 月2 日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三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 年4 月2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专户存储金 |
|---|---|---|---|---|
| 额(元) | ||||
| 泰瑞机器股 | 宁波银行股 | 71010122002155024 | 补充流动资金 | 192,9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份有限公司 | |||
| 杭州分行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010122002155024 ,截至2021 年3 月2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贰佰 玖拾万元(RMB:192,9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的验资、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用账户存储和使用,以及用 于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为电子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济赛、吴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仅对监管账户承担形式性审查义务。
六、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三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4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