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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ON BI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Dec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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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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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康生物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星河证股字[2021]第12 号

致: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天康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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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12 月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临时)会议,会议决定于2021 年12 月22 日召开公司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12 月7 日在《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12 月22 日上午 11:0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528 号 天康企业大厦 11 楼公司4 号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杨焰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12 月22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12 月22 日 上午9:15—下午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之日前刊登了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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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1,065,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3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 326,278,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3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786,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192%。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 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1 年度为全资孙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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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并就 表决情况当场清点和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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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星河证股字[2021]第12 号”《新疆星河律师事务 所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的签章页)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玉玲

律 师:李 莎

律 师:周 强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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