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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shine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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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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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诉举报的管理和对投诉举报人的保护,规范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员工或第三方正常行使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归属

第二条 投诉举报范围:

1、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行为;
2、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3、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4、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产;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以权谋私;
9、其他危害公司正常运营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是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投诉举报,并根据需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2、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长报告;
3、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董事长报告;
4、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投诉举报方式

第四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正当形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具体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举报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司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凡实名投诉举报的,审计部将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七条 投诉举报时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公司审计部接收工作人员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记录。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分子公司管理层,下同)的实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部自接到投诉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报董事长;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匿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评估并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是否接受该投诉举报。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审计部自接到投诉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长在接受投诉举报后,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部对其展开调查,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公司总裁并形成处理意见,对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具体规定:

1、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举报后2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2、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投诉举报后5日内,将不予接受的原因


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3、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接收、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举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投诉举报不予接受的,可以向董事长陈述意见,并由董事长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查处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五条 接收及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接收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2、投诉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3、投诉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
5、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6、不得扣压、隐匿或私自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7、不得刁难、威胁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借投诉或举报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投诉或举报,


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六章 投诉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保护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保密、奖励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都必须正确对待投诉举报人依法举报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审计部或其上级主管反映。

第二十二条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包括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予以纠正。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投诉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应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举报人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