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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shine Electronics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5
Nov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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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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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5 )第 701 号
致: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海科兴科学园 1 栋 18 楼公 司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 以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公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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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海科兴科 学园 1 栋 18 楼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嗣纬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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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704,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035%,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 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001,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24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2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2,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 1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2,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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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6,600,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0%;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1%;弃 权5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99,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338%;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5%;弃权5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338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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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56,592,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8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 弃权 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5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59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21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5 %;弃权 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7064 %。
表决结果:通过。
2.02 《关于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572,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6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 弃权 1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57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463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5 %;弃权 1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22 %。
表决结果:通过。
2.03 《关于修订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572,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6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 弃权 1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57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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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463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5 %;弃权 1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22 %。
表决结果:通过。
2.04 《关于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592,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3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 弃权 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1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590,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40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5 %;弃权 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8345 %。
表决结果:通过。
2.05 《关于修订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594,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2 %;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 弃权 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4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592,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624 %;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5 %;弃权 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6210 %。
表决结果:通过。
2.06 《关于修订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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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56,569,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9 %;反对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 弃权 1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6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567,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910 %;反对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57 %;弃权 1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33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633,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 %;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 弃权 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8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631,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975 %;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5 %;弃权 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86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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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周陈义 经办律师(签字): 王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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