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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shine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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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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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79
证券简称:天山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1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0 月2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归 属条件的对象共27 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67.1104 万股。
公司已于2025 年9 月30 日完成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流通上市事项,公司总股本由197,572,840 股变更为至 198,243,944 股,相应注册资本将由197,572,840 元变更为198,243,944 股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合注册资本增加,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调整优化治理结构。本次《公 司章程》修订核心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不 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关联方”调整为“关联 人”。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新增“职工代表董事”的规定,增设职工代表董事后,董事会仍由五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4、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 章节;
5、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因章节增减条款、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原 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 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 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 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已就相关 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 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 《公司章程》对照表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第一条为维护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 程。 |
第一条为维护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97,572,840~~ ~~元~~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9,824.3944 万元。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97,572,84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98,243,944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司债券存根 ~~、 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根、 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 ~~、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五条公司 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股东会 、董事会的 第三十五条公 ~~司 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民法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股东大会 、~~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股东大会 、~~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保公司正常运作。 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 股东大会~~ 、董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会的决议不成立: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 监事会 、~~ 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前述 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 条规定情形,......,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 ~~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 ~~、~~ ~~资产重组~~ ~~、~~ ~~对外投资~~ ~~、~~ ~~资金占用~~ ~~、~~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 ~~)~~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 ~~股东大会~~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 ~~在~~审议为股东、......,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借款~~ ~~、~~ ~~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主营业务~~ ~~,~~ ~~或者~~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将~~ 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 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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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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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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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 但不应因此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但不应 因此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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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 ~~、~~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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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保存期 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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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 变更公司形式;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 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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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第八十三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 ~~、~~ ~~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 ~~名~~ ~~,~~ ~~......~~ ~~。~~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被提名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 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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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详细内容。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 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 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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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被判处刑~~罚,~~ ~~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公司应 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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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 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 ~~之~~日起计算,......,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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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五)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报~~ 告,...... 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 属,......,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五)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或 者进行交易,未经以上程序,董事的近亲属,......, 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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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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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业务范围; ...... ~~(六~~ ~~)~~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 ~~、~~ ~~完整~~ ~~,~~ ~~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 ~~不得利用职务~~ ~~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股东~~ ~~、~~ ~~员工~~ ~~、~~ ~~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七~~ ~~)~~ ~~未经股东会同意~~ ~~,~~ ~~不得为本人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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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 ~~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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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自董事辞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自董事辞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两年。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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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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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 授权,.....,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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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 ~~,~~ ~~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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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 ~~(四~~ ~~)~~ ~~制订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 ~~算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
修改前 修改后 会秘 ~~书 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 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过半数成员不得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 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另行 规定。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1)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2)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指标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指标的交易(提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未 名董事履行职务。 设立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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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其中独立董事应过 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 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出建议; (五)对(一)至(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 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 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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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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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 ~~,~~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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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 ~~,~~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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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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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 ~~大~~ ~~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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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经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媒体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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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 解散;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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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三条第~~ ~~(~~ ~~一~~ ~~)~~ ~~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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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大会~~ 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 ~~,~~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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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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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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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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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
注: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修订后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 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 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 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公司 章程》的修订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全权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及签 署相关文件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具体事项,以及授权管理层按照市场监督管理 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10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