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Techshine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56279_rns_2025-10-28_8a6ae688-5a43-4ef7-bc00-78a2b8f49d2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进 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条 关联人是指《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 他支出;

  •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

  •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 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 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规定执。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已经 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会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生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 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应 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 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 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承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 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正 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 险,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 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 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 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 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 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 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 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picture [145 x 1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0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