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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shine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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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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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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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应当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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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表决。

如果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的, 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并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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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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