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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Oct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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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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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100 证券简称: TCL 集团 公告编号: 2015-113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华星光电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告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随着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华星光 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星光电”)业务发展需要,为降低华星光电整体财务 成本、调整华星光电融资结构,充分参与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并补充发展所需资 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华星光电 拟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分期发行)的企业债券。
一、 关于华星光电符合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债券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自查, 公司董事会认为: TCL 集团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具备发行企 业债券的业务资格。
二、 发行方案
华星光电本次企业债券的发行方案如下(最终方案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批复为准):
| 发行主体 |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
| 发行规模 | 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
| 债券期限 | 不超过5年 |
| 债券利率及还 本付息方式 |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 次发行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公司发行时 市场情况并与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并须以获得有权监管机构 的批准为前提。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 |
| 发行对象 | 本次企业债券面向符合认购企业债券条件的投资者公开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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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企业债券在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以分期方 发行方式 式公开发行,并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可由TCL 集团提供担保,最终是否提供担保授权TCL 集团董事 债券担保 长或TCL 集团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华星光电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如出现预计不能按时偿付债 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时,华星光电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适用),采取不 偿债保障 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和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 项目的实施等措施,保障债务偿付。
三、 授权及审批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批准董事会授权华星光电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的其它人员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企业 债券发行、流通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 1 )就本次债券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等手续;
( 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 整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数和发行 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品种与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担 保及增信安排、发行时机、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还本付息 的期限和方式、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等与发行条款 有关的一切事宜;
( 3 )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 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债券发行工作;
( 4 )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有关的各项 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各类公告等, 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 5 )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 6 )办理与本次企业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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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 发行企业债券对于公司的影响
发行企业债券,可以使华星光电在有需要时,有效利用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 充裕的资金,获得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继续优化华星光电总体负债结构,满足 华星光电的资金缺口需要。
在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前,公司及华星光电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本次企业债券 的发行准备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企业债券的发行尚需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
本事项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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