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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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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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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 集团 公告编号:2014-041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4]201 号文《关于核准TCL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917,324,357 股A 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767,098.2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70,649,755.13 元。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4]1524 号)验证,此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4 年4 月21 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惠州分行”) 于2014 年4 月28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工行惠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 账号为2008020129200442988,截止2014 年4 月21 日,余额为1,540,767,1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深超公司持有的华星光电30 亿元注册资本出资额 所对应的股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工行惠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 号为2008020129200442864,截止2014 年4 月21 日,余额为433,076,387.57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公司和工行惠州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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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工行惠州分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锦胜、路明可以随时到工行惠州 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行惠州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行惠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惠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行惠州分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 券。工行惠州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5000 万元和专户总额的20%之间确定)的,公司及工行惠州分行应当 在付款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惠州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向公司、工行惠州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行惠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工行惠州分行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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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4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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