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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B Annual Report 2013

Jul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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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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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3 年股東常會議案案由及說明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02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102 年度決算案各項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業經提報第13 屆董事會第14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敬請 承認。

決 議:

- 1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

回顧102 年,雖有塞浦勒斯金融問題、兩韓緊張局勢事件,以及美國聯準會 量化寬鬆政策(QE)退場可能性之干擾,不過,隨著美國財政問題逐漸淡化,歐債 危機處於相對穩定位置,國際經濟情勢回復穩定,同時,美、日經濟成長穩定增 速,歐元區逐漸邁向復甦,帶動中國經濟成長動能轉強,故全球經濟景氣復甦動 能持續。根據環球透視機構(GII)103 年2 月資料顯示,102 年全球經濟成長率 為2.5%。

在國內方面,102 年第一季由於實質薪資下滑,抑低民眾消費意願,加上股

市交易清淡,影響相關消費支出,所幸國內半導體業者持續擴大資本支出,資本 設備進口大增,加上電子產品、光學器材及礦產品等出口續增,經濟成長率為 1.44%。第二季我國經濟成長率2.69%,主因上市櫃股票成交值增加,及CPI 漲幅 趨緩下,民間消費回溫,加上電子產品、礦產品、光學器材、塑膠製品及資通信 產品等出口增長所致。第三季國內就業情勢與實質薪資均未大幅改善,消費意願 未明顯提振,加上礦產品及光學器材等出口轉呈衰退影響下,商品出口微幅減 少,為連續3 季出口正成長後轉為負成長,加計服務輸出後,整體輸出維持實質 成長,民間投資部份,因軌道車輛等大宗運具進口增加,且日圓貶值使進口資本 設備價格下降,民間投資續增,經濟成長率為1.31%。第四季由於國內股市上漲, 上市櫃股票成交值擴增,推升民間消費動能,加上半導體業者延續資本支出,且 因日圓貶值,進口資本設備價格持續下跌,民間投資續增,在商品出口、投資及 消費均較預期為佳下,經濟成長率增至2.95%。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2 年 我國經濟成長率為2.11%。

展望103 年,美國經濟可望持續溫和復甦,歐元區已擺脫衰退陰霾且經濟成 長表現持續好轉,國際主要預測機構對103 年全球經濟成長預測較102 年提高。 受到國際景氣回溫影響,將有助於提升國內出口動能,並在內需回溫帶動下,國 內經濟預期將有較佳的表現。近年來政府亦持續推動金融自由化,擴大金融業務 鬆綁,並積極協助金融業布局亞洲,擴大市場範疇,提升競爭力,有利銀行業務 發展空間。本行將延續去年獲利成長動能,持續強化經營效能,提升存放利差及 手續費收入,以達成獲利成長目標,並落實四大經營理念:追求業務績效、提升 員工附加價值、重視股東權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積極邁向優質銀行之行列, 創造亮麗的業績。

- 2 -

茲將本行102 年度營業成果及103 年度營業計畫概述如下:

一、102 年度營業成果

(一)實施概況及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1.在獲利能力方面

  • 獲利能力與各項業務穩定成長, 102 年稅前淨利38.50 億元,為14 年來最 佳獲利表現 ,並發放101 年度股票股利每股0.4 元。

  • 2.在公司治理方面

  • (1) 訂定完備的股東會議事規則 ,102 年股東常會並採 電子方式 列為股東行使 表決權管道之一,使股東具有 多元管道參與股東會

  • (2)落實公司治理,榮獲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辦理第十屆上市櫃公司 資 訊揭露評鑑之最高評鑑等級A++級 ,為公股行庫中 唯一連續五年 獲最高等 級殊榮之銀行。

3.在組織調整方面

  • 為貼近市場,並強化銷售通路之業務推展動能,將六區區域中心調整提升為 含括行銷功能之 六區區營運處 ,並增設業務推展組,使其業務功能擴大為 前、中、後台。

4.在績效考核方面

落實全行各單位行員 關鍵績效指標(KPI) 考核,並調整單位績效考核方式, 將行員KPI 與績效獎金相連結,激發全體行員共同努力提升產出率,提升業 務推展動能及營運績效。

5.在深耕核心業務及創新產品方面

  • (1)鎖定年營業額3,000 萬元以下之中小企業,實施小規模企業 客群分級管 理 ,創新推出 「小而美、小而富、小巨人」三項優惠貸款

  • (2)協助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績效良好,榮獲經濟部頒發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融資業務績優銀行」之「信保夥伴獎」、「直保績優獎」、「直保新種業務 推廣績優獎」,以及「協助青年築夢創業獎」-貢獻獎、相挺獎及先鋒獎等, 且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及微型鳳凰創業貸款之業務績 效為全國之冠。

  • (3)開辦DBU 人民幣業務,截至102 年12 月底,人民幣存款餘額43.84 億元, 較開辦初期102 年3 月底餘額增加26.84 億元,成長157.98%,並推出人 民幣計價之基金商品。

  • (4)發行宜蘭大學悠遊認同卡,結合在地鄉土特色,提供客戶交通、住宿、觀 光等多項折扣優惠,促進宜蘭地區商業發展與宜蘭大學永續發展。

- 3 -

6.在擴大通路服務範疇方面

  • (1) 轉投資成立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公司 ,於102 年4 月18 日正式開業, 提供中小企業最需要的服務,開啟中小企業全方位服務新時代。

  • (2) 積極國際化布局,上海分行已於102 年8 月30 日成立 ,以中小企業市場 為主,建立兩岸三地服務平台,提供客戶更完善之金融服務,另 澳洲布里 斯本分行及柬埔寨微型財務機構籌設案均已獲金管會核可

7.在人力資源方面

  • (1)為強化理財主管職務證照及檢核,於102 年底各營業單位取得理財主管資 格比率由4 月份之65%提升至81%;並由系統自動檢核,以符合主管機關 規範。

  • (2)活化人力資源,進行各項業務訓練,並因應人力需求辦理新進人員招募; 辦理243 名行員優惠退職,自103 年起每年約可節約人事費用新台幣2 億 元。

8.在資訊作業方面

  • (1)推動電子金流業務績效卓越,榮獲財金資訊公司頒發「電子金流業務推動 優良獎-跨行業務」及「電子金流業務創新卓越獎-全國性繳費稅業務」。

  • (2)完成新版網路ATM 系統、行動銀行系統第二階段(外匯、基金、黃金存摺 等)功能。

  • (3)完成主管決策管理資訊儀表板、所得稅各式憑單無紙化作業。

  • (4)建置完成上海分行資訊系統、完成提升雪梨分行資訊系統並集中建置於台 灣。

9.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

  • (1)為致力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與理念推廣,回饋社會,提升勞工權益及生 活環境品質, 編製「臺灣企銀101 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並公開於 本行官網,提供投資人及客戶參閱瞭解,提升本行企業形象。

  • (2)落實關懷社會理念,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辦理寒冬送暖捐助41 個單位弱 勢團體、資助偏遠地區小學早餐 等對社會弱勢團體之關懷活動,積極參與 社會公益。

  • (3) 響應環保 綠色採購 金額達2,000 萬元以上,榮獲行政院環保署及台北市 政府環保局表揚為 綠色採購績優單位

(二)預算執行情形

  1. 存款 年平均餘額為新台幣11,123.24 億元,較上年度成長3.12%。

  2. 放款 年平均餘額為新台幣9,633.47 億元,較上年度成長3.00%。

- 4 -

  1. 外匯業務 承作量為545.45 億美元,較上年度成長11.10%。

  2. 信託費收入 為新台幣4.48 億元,較上年度成長47.37%。

  3. 壽險及產險手續費收入 為新台幣8.49 億元,較上年度成長32.24%。

  4. 6.上述各項預算達成率介於84.3%~108.92%。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1.102 年度決算淨收益175.83 億元,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29.95 億 元,營業費用107.38 億元,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38.50 億元,稅後淨利 36.10 億元,資產報酬率0.28%,權益報酬率6.51%,純益率20.53%,稅後 每股盈餘0.71 元。

  • 2.102 年各項提存前稅前淨利(含收回呆帳)80.48 億元較101 年大幅增加 10.13 億元,惟因加強授信風險胃納而增提備抵呆帳41.98 億元,備抵呆帳 覆蓋率由101 年93.53%提升為102 年141.61%,又辦理轉銷呆帳20.23 億 元,使逾期放款比率由101 年0.92%降為102 年0.76%,另辦理行員優退費 用2.31 億元,致稅前淨利僅增加0.80 億元,惟財務結構健全改善,對本 行新種業務之開辦及提升競爭力,有顯著助益。

(四)研究發展狀況

  • 1.本行目前設有專責單位對重要產業現況與發展趨勢進行研究、分析,並撰 寫成產業報告刊登於本行「行員專屬園地-電子圖書館」,供同仁點閱參考。

  • 2.為配合各項業務發展需要,並鼓勵同仁自行創新、研提新金融商品及業務 改進方案,以提升本行業務競爭力,102 年度行員提案總計採納73 件,並 核予獎勵。

二、103 年度營業計畫

(一)經營方針及重要經營政策

1.充實資本調整資產結構

  • (1)維持第一類資本比率於8%以上,兼顧風險控制與業務發展,妥善控管信 用風險性資產限額。

  • (2)充實資本結構,提升本行承擔風險及擴展各項業務之能力。

2.強化獲利創造股東價值

  • (1)提升手續費收入比重,調整營收結構。

  • (2)擴大存放利差,增裕營收。

  • (3)加強財務投資,提升收益。

- 5 -

  • (4)落實撙節營業費用,降低成本比率。

3.強化管理考核激發產出

  • (1)強化預算管理機制,重視期中管理及督導。

  • (2)落實單位及行員關鍵績效指標(KPI)考核,激發提升產出率。

  • 4.鞏固核心深耕中小企業

  • (1)採市場區隔策略,鎖定小微企業、創新創意產業目標客戶,開拓中小企業 放款新藍海。

  • (2)擴大本行中小企業授信之核心業務,並配合客戶業務發展需求提供全方位 金融服務。

  • (3)融資與輔導並重,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專業銀行功能。

5.發展通路延伸金融服務

  • (1)強化國內通路管理,提升經營績效加強服務客戶。

  • (2)強化海外布局設點,掌握商機提升海外獲利佔比。

  • (3)開發電子金融服務,發展虛擬通路因應市場競爭。

6.創新思維提升業務績效

  • (1)產品開發差異化,提升業務績效。

  • (2)強化IT 建置,提升競爭力。

  • (3)提升資源配置效率,注重客戶整體貢獻,並開發週邊業務。

  • (4)提升作業效率,強化業務競爭力。

7.強化風控提升資產品質

  • (1)落實各項風險管理機制,維護資產品質。

  • (2)加強債權管理,降低逾期放款。

  • (3)增提備抵呆帳,強化風險承擔能力。

8.強化服務重視遵法內控

  • (1)加強服務品質,提升客戶滿意度。

  • (2)加強行員風險及法治觀念,降低營運風險。

9.培育人才整合人力資源

  • (1)加強培育人才,提升訓練成效。

  • (2)加強教育訓練,降低作業風險。

(二)預期營業目標

主要以維護股東權益,並配合主管機關要求,加強授信風險胃納而提高各項 提存(備抵呆帳)為考量,一方面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103 年經濟 成長率預測值,一方面將各業務部處各項業務成長趨勢、市場占有率、標竿

- 6 -

同業之相對數據等,作為未來營收、獲利預測主要參考,訂定103 年度下列 各項預算目標:

  1. 存款 年平均餘額新台幣11,892.73 億元。

  2. 放款 年平均餘額新台幣10,605.64 億元。

  3. 外匯業務 承作量717.58 億美元。

  4. 三、最近一次信用評等結果

評等日期 評等機構 評等結果 評等結果 評等展望
長期信用
短期信用
103.2.20 中華信用評等(股)公司 twA+ twA-1 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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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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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02 年度決算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本公司102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新臺幣(以下同)8,099 萬 357.52 元,減計102 年1 月1 日「IFRS 轉換認列及衡量影響 數」缺口16 億732 萬8,477.58 元及102 年度提列「確定福利 計劃精算損益」5,508 萬2,950 元,合計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 餘為負15 億8,142 萬1,070.06 元,再加計本(102)年度經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鍾丹丹、李逢暉會計師查核並奉審 議通過之稅後淨利36 億1,020 萬2,111.55 元,可供分配盈餘 20 億2,878 萬1,041.49 元,依據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 擬分配如下:

  • (一)提列法定盈餘公積:6 億863 萬4,312.45 元。

  • (二)迴轉特別盈餘公積:6 億7,472 萬3,844.53 元。

    •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4 月6 日金管證發字 第1010012865 號函規定,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編製財務報告後,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年 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 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 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 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 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但公司已依前款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就已提列數額與其他權益減 項淨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股東權 益減項餘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 2、本公司102 年12 月31 日帳列權益減項淨額為負9,623 萬7,577.42 元:「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為負1 億1,123 萬5,196.59 元及「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為1,499 萬7,619.17 元,共

- 18 -

計負9,623 萬7,577.42 元,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9,623 萬7,577.42 元,因以前年度依據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5 年1 月27 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0507 號函規定,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7 億7,096 萬 1,421.95 元,爰本年度可迴轉6 億7,472 萬3,844.53 元可分派盈餘。

  • (三)分配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0.40 元):20 億3,765 萬9,260 元。

  • (四)未分配盈餘:5,721 萬1,313.57 元。

  • (五)分配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以現金發給:

員工紅利(8%):1 億6,758 萬9,645 元。

董事酬勞(1%):2,094 萬8,706 元。

上述擬議分配之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依規定已列入當年度費 用。

  • 二、本公司「102 年度盈餘分配表」如附件。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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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102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80,990,357.52
減:102 年1 月1 日IFRS 轉換認列及衡量
影響數
(1,607,328,477.58)
減:提列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
(55,082,950.00)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1,581,421,070.06)
加:102年度稅後淨利
3,610,202,111.55
可供分配盈餘
2,028,781,041.49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608,634,312.45)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674,723,844.53
可供分配盈餘(每股0.4112 元)
2,094,870,573.57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0.40 元)
2,037,659,260.00
期末未分配盈餘
57,211,313.57
附註:
配發員工紅利:167,589,645 元
配發董事酬勞:20,948,706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102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80,990,357.52
減:102 年1 月1 日IFRS 轉換認列及衡量
影響數
(1,607,328,477.58)
減:提列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
(55,082,950.00)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1,581,421,070.06)
加:102年度稅後淨利
3,610,202,111.55
可供分配盈餘
2,028,781,041.49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608,634,312.45)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674,723,844.53
可供分配盈餘(每股0.4112 元)
2,094,870,573.57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0.40 元)
2,037,659,260.00
期末未分配盈餘
57,211,313.57
附註:
配發員工紅利:167,589,645 元
配發董事酬勞:20,948,706 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80,990,357.52
減:102 年1 月1 日IFRS 轉換認列及衡量
影響數
(1,607,328,477.58)
減:提列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 (55,082,950.00)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1,581,421,070.06)
加:102年度稅後淨利 3,610,202,111.55
可供分配盈餘 2,028,781,041.49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608,634,312.45)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674,723,844.53
可供分配盈餘(每股0.4112 元) 2,094,870,573.57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0.40 元) 2,037,659,260.00
期末未分配盈餘 57,211,313.57
附註:
配發員工紅利:167,589,645 元
配發董事酬勞:20,948,706 元

備註: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0.40 元係以5,094,148,134 股計算。 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4 月6 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 號函規定, 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後,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年度 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 及損失等累計餘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 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 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但公司已依前款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就已提列 數額與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餘 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 (二)102 年12 月31 日帳列權益減項淨額為負96,237,577.42 元:「國外營運機構財 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為負111,235,196.59 元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損益」為14,997,619.17 元,共計負96,237,577.42 元,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96,237,577.42 元,因以前年度依據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 年1 月27 日金管 證一字第0950000507 號函規定,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770,961,421.95 元,爰本 年度可迴轉 674,723,844.53 元。

  • 二、「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以現金發給。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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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為配合102 年度盈餘分配股票股利擬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 案,提請 核議。

  • 說 明:

  • 一、為因應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Ⅲ)增列普通股權益資本之 要求,以充實資本結構,進而提升獲利能力,擬依公司法第240 條規定,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配股票股利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 新股2 億376 萬5,926 股。

  • 二、增資新股總額及發行條件:

    • (一)擬增資新臺幣(以下同)20 億3,765 萬9,260 元,以每 股面額10 元,發行新股2 億376 萬5,926 股,均為記名 式普通股。

    • (二)本次盈餘轉增資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 後,由董事會另訂配發新股之除權基準日,按除權基準 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40 股。配 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除權基準日起5 日內 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逾期未併湊或併湊不 足壹股之畸零股改發現金(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累 積畸零股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 (三)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 銷或有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 此而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四)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 份相同。

  • 三、本次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本行 102 年度之基本每股稅後盈餘為0.71 元,經考慮本次擬議之盈 餘轉增資配股後設算每股稅後盈餘為0.68 元,對本行每股盈 餘影響不大,且對營業績效尚無影響。

  • 四、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529 億7,914 萬600 元,尚在本 公司資本總額600 億元範圍內。

  • 五、本案未盡事宜,擬請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決 議:

- 21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核議。 說 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102年12月30日金管 證發字第1020053073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稱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爰配合修正本 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下稱本程序)。

  • 二、本程序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 (一)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範增、修部分條文:

      • 1.明訂不動產適用範圍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 產、土地使用權,並將其他固定資產及機器設備修正統 稱為設備。(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第四款)

      • 2.有關關係人、子公司之認定,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認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 3.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財務報告係以合併財務 報表作為公告申報主體,惟考量與關係人間之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之風險係由本行承擔,故依處理準則規 定增訂本行與關係人交易金額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計 算方式。(第四十四條之二)

    • (二)依本程序第5 條規定,與政府機構之不動產交易已無需取 具專家意見規定,為衡平考量,爰依處理準則規定將與政 府機構為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項目列為無需委請會計 師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之除外規定。(第七條)

    • (三)鑒於向關係人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主係為獲取穩定利息,風險性 偏低,爰依處理準則規定修正免於事前將相關資料提交審 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惟仍應依本行新臺幣資金運用作

- 22 -

業程序及有價證券投資作業要點之核定權限辦理。(第十 一條第一項)

  • (四)基於自地委建或租地委建而取得之不動產,性質與關係人 合建契約類似,爰參照關係人合建契約之規範,依處理準 則增訂自地委建或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 者,不適用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之 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

  • (五)增加排除公告適用之事項:

    • 1.考量投資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主為獲取穩定利息,性質與 附買回、賣回條件債券類似,故參照附買回、賣回條件 債券之規範,納入為排除公告適用之範圍。(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

    • 2.證券商於初級市場取得之有價證券係屬經常性業務行 為,且證券商於初級市場取得有價證券後,該有價證 券於次級市場售出時,依現行規範無需辦理公告,宜 考量其一致性;另證券商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較 無資訊揭露之實益,故將證券商於初級市場或依規定 認購有價證券等項目納入為排除公告適用之範圍。(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三目)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 件。

決 議:

- 23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分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
稱本行)為控管資產之取得
或處分,依據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
關)
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規定,訂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
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
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
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
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債權(含應收款項、買
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
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一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
稱本行)為控管資產之取得
或處分,依據主管機關
頒布
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
稱「處理準則」)規定,訂
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
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
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投資。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債權(含應收款項、買
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
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酌修文字
配合金管會102年
12月30日金管證



1020053073 號令
發布修正之「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三條規定修
正。

- 24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
由利率、匯率、股權、
指數、商品、信用事件
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
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並包括結構型商品。
惟遠期契約不含保險
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
約及長期進(銷)貨合
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
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
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
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
、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
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
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
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
:應依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
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價業務者。

第三條
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
由利率、匯率、股權、
指數、商品、信用事件
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
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並包括結構型商品。
惟遠期契約不含保險
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
約及長期進(銷)貨合
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
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
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
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
、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
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
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
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
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
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
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
定資產
估價業務者。
配合金管會修正
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四條
規定修正。

- 25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委託成
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
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
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委託成
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
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
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五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
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
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
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
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
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者,應請家以
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第五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他固定資產
,除與政府機
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機器設備
外,交易金額
達本行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
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配合金管會修正
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九條
規定修正。

- 26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
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
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額差距達交易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
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
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
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
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額差距達交易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
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
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七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行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政府機構交易外,
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行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
配合金管會修正
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十一
條規定修正。

- 27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先提請審
計委員會審議,並經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
行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
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
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
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第十一條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本行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將下列資料,先提
請審計委員會審議,並經董
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
行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
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
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
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配合金管會修正
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十四
條規定修正。

- 28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程序規定提請審計委員
會審議,並經董事會通過部
分免再計入。
本行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董事
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
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下一次董事會追認。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程序規定提請審計委員
會審議,並經董事會通過部
分免再計入。
本行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
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
,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
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
提報下一次董事會追認。
第十二條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
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
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
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
,以本行購入資產年度
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
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
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
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
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
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
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
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
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
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
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
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
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
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
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
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
第十二條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
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
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
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
,以本行購入資產年度
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
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
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
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
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
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
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
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
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
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
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
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
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
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
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
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

- 29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
評估交易成本。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
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
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
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
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或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
不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
評估交易成本。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
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
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
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
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而取得不動產。
配合金管會修正
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十五
條規定修正。
第三十三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
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
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
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本行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票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
第三十三條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
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
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
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本行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票券,不在此限。
配合金管會修正
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三十

- 30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本程序規定之全
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處分債權或從事大
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
於海內外證券交易
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證券商於
初級市場認購及依
規定認購之有價證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票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設備
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本行預計投入之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本程序規定之全
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處分債權或從事大
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額達本行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
於海內外證券交易
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票券。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機器設備
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未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本行預計投入之
條規定修正。

- 31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
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
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
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
再計入。
本行應按月將本行及非屬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
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
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
管機關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本行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
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
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申報。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
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
置於本行執行單位,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
存五年。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
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
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
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
再計入。
本行應按月將本行及非屬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
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
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
管機關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本行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
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
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申報。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
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
置於本行執行單位,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
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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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四十四條之二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
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
近期個體財務報告中之總
資產金額計算。
第四十四條之二
(新增)
配合金管會修正
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三十
三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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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核議。 說 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二○九條第一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 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 其許可。」之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自去(102)年股東常會後迄今就任董事為自己或他人 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者如附件,為免除該董事已為競 業行為之歸入權,提請同意解除其就任本公司職務之日起競業 禁止之限制。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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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明細表

董事名稱 董事擔任其他公司職務與本公司、子公司
經營相同業務者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張森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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