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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B — AGM Information 2024
Jul 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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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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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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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11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本公司112 年度財務報表(個體及合併之財務報表):資產負 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業經安侯 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逢暉、蔡佩汝會計師查核完竣,連 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及董事會會議 決議通過,敬請承認。(請參閱議事手冊第6~32 頁)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12 年度決算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說 明: -
一、經核算後,本公司112 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為新臺幣(以下 同)122 億6,461 萬8,362.01 元,說明如下: -
(一) 112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5,033 萬4,718.11 元。 -
(二) 加計項目:-
1.112 年度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逢暉、蔡佩汝會 計師查核並奉審議通過之稅後淨利105 億6,767 萬 4,904.93 元。 -
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處分損 益」: -
16 億8,248 萬6,283 元。 -
3.迴轉特別盈餘公積:37 億6,967 萬4,892.3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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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減計項目:1.提列「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1 億8,643 萬4,400 元。 2.提列法定盈餘公積:36 億1,911 萬8,036.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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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0.20 元):16 億4,448 萬 1,234 元,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不足一元之畸零現金股利,轉列其他收入。 -
(五)分配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1.15 元):94 億5,576 萬 7,100 元。 -
(六)期末未分配盈餘:11 億6,437 萬28.01 元。 -
二、本公司「112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4 頁。
決 議:
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案 由:112 年度盈餘分配股票股利擬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提請核議。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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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Ⅲ)增列普通股權益資 本之要求,以充實資本結構,進而提升獲利能力,擬依公 司法第240 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9 億4,557 萬6,710 股。 -
二、增資新股總額及發行條件: -
(一)擬增資新臺幣(以下同)94 億5,576 萬7,100 元,以每股 面額10 元,發行新股9 億4,557 萬6,710 股,均為記名 式普通股。 -
(二)本次盈餘轉增資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 後,由董事會另訂配發新股之除權基準日,按除權基準日 股東名簿所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115 股。配發 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除權基準日起5 日內至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併湊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改發 現金(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逾期未併湊之累積畸零 股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
(三)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 或有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此而 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四)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 份相同。 -
三、本次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
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
測之認定標準」之規定,本行未公開113 年度財務預測,
故無法揭露無償配股對本行營業收入、損益及每股盈餘之
預測資訊,爰本行不適用本項。
四、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為916 億7,982 萬8,760 元,尚 在本公司資本總額1,000 億元範圍內。
五、本案未盡事宜,擬請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決 議: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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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選舉本公司第17 屆董事案,提請選舉。 -
說 明: -
一、本公司第16 屆董事任期將於113 年7 月19 日屆滿,爰於 本次股東常會辦理董事選舉事宜。 -
二、依本公司章程第20 條規定,本公司董事名額15 人,董事 任期為3 年,爰本次選舉第17 屆董事15 人(含獨立董事5 人),任期3 年自113 年6 月21 日至116 年6 月20 日。 -
三、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 提報本公司113 年5 月3 日第16 屆第29 次董事會審議通 過如附件(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8~40 頁)。
決 議:
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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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核議。 -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第1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 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 取得其許可;另依經濟部89 年4 月24 日商字第89206938 號函釋,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 條第2 項規定,指派代表 人當選為董事時,其指派之代表人及該法人股東均應受董事 競業禁止之限制。 -
二、本行第17 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所代表之法人,有為自 己或他人為屬於本行營業範圍內之行為及擔任之職務,擬請 股東會許可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為利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爰就本公司解除董事競 業禁止限制明細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2~43 頁)列入議事手 冊,惟解除對象以實際當選董事(含獨立董事)為準。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