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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B — AGM Information 2023
Jun 28, 2023
52201_rns_2023-06-28_e70d757b-64b9-4a34-aa17-8bc6ae56871d.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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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決權者 3,773,894,059股),佔發行股份總數 57.71%。 出席董事: (共14席,逾全體董事席次之半數) 董事:林謙浩、張志堅、葉俊顯、胡心慈、林東府、游宏生、
陳和全、蔡子晧、馬文祥、王哲男等10人 獨立董事:劉錦龍(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林欣吾(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
莊永丞、林秋綿等4人
列席:邱雅文律師 黄郁炘律師 李逢暉會計師 紀錄:陳姿安 主 席:林謙浩董事長
壹、宣布開會: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 8,029,693,521股,目前上 午九時已出席股東持有股數總計為
4,633,497,724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 權者 3,773,894,059股),佔發行股份總數
57.70%,已達法定出席股數,另本行董事有超過半 數以上出席, 各功能性委員會也有成員出席, 主席 依法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略)
參、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 111 年度營業概況報告,請公鑒。 說 明:111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12~23 頁。
決 定:洽悉。
第二案
案 由: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 111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請公鑒。 說 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3 頁。 決 定:洽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本公司111年度财務報表暨董事會造送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盈 餘分配表,其中財務報表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鍾丹丹及李逢 暉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上項書表,業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合,並經全 體成員同意, 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準用公司法第二 一九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
敬請 鑒察
此致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股東常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细重事 劉錦龍 猫立董事 在年分尺亭 獨立董事 了了 乡乡 沙全 邪状泥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frac{1}{2}$ 112 年 3 月 15 華 民 國 日
第三案
案 由:報告本公司 111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請公鑒。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辦理,相關分派情形業已提報本公 司第5屆薪資報酬委員會第7次會議及第16屆董事會第14次董 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 二、本公司111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均以現金發給,分派情形如下 :
(一)員工酬勞(3.6%):新臺幣(以下同)4 億 5,145 萬 7,445 元。 (二)董事酬勞(0.6%):7,524 萬 2,907 元。
上述擬議分派之員工及董事酬勞依規定已列入當年度費用。 決 定:洽悉。
第四案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案,請公鑒。
說 明:
- 一、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 辦理。
- 二、本次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 (一)依本行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修正本規則董事會開會 頻率之規定,另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三條就特定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爰刪除「除突發緊 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之除外規定。(第三條)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規定,修正「由董事長、 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應提董事會討論。(第 六條)
- (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增訂 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用之規定,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二十條)
- (四)參照金融同業做法,本規則修正時授權董事會決議之,不
再提股東會報告。(第二十一條)
三、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6~9 頁。
決 定:洽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訂定之依據) | 第一條(訂定之依據) | 本行「董事會議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 事規則」之內 |
| 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董事 | 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董事 | 容,除須依「公 |
| 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 | 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 | 開發行公司董事 |
| 則)係依據「證券交易法」、「公 | 則)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 | 會議事辦法」訂 |
| 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事會議事辦法」之規定訂定。 | 定外,尚須遵循 |
| 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 | 「證券交易法」 | |
| 及主管機關有關 | ||
| 法令,爰修正本 | ||
| 條訂定之依據。 | ||
| 第三條(董事會之召集) | 第三條(董事會之召集) | 一、本行公司章 |
| 本公司董事會以每一個月召 | 本公司董事會每二個月召集 | 程第 25 條已 |
| 開常會一次為原則,惟每二個 | 常會乙次。 | 提股東常會 |
| 月至少開會一次。 | 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 | 修訂通過,爰 |
| 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 | 通知全體董事,但遇有緊急事 | 配合修正第 |
| 通知全體董事,但遇有緊急事 | 項,或董事過半數之請求,得 | 一項董事會 |
| 項,或董事過半數之請求,得 | 隨時召集臨時會議。 | 開會頻率之 |
| 隨時召集臨時會議。 |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 | 規定。 |
|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 | 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二、依公開發行 |
| 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 | 公司董事會 |
|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 | 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 | 議事辦法第 |
| 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 | 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 | 三條規定,刪 |
| 時動議提出。 本規則所稱全體董事,係以實 |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規則所稱全體董事,係以實 |
除第四項部 |
| 際在任者計算之。 | 際在任者計算之。 | 分文字。 |
| 第六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 | 第六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 | 依證券交易法第 |
| 項) | 項) | 十四條之五規 |
| 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 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 定,配合修正部 |
|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 分文字。 |
| 二、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 | |
| 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 | 務報告。 | |
| 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 | ||
| 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 | ||
| 報告。 | ||
|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 |
| 一及其他法令規定訂定 | 一及其他法令規定訂定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
| 四、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 | 四、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 | |
| 核。 | 核。 | |
|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 |
| 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 | 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 | |
| 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 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 |
| 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 | 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 | |
| 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 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 |
| 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 | 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 | |
| 之處理程序,但辦理授信 | 之處理程序,但辦理授信 | |
| 案件授權層級依本公司 | 案件授權層級依本公司 | |
| 「授信案件授權要點」規 | 「授信案件授權要點」規 | |
| 定處理。 | 定處理。 | |
| 六、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 | 六、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 | |
| 交易。 | 交易。 | |
|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 |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 | |
|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 八、財務、會計、風險管理、 | 八、財務、會計、風險管理、 | |
| 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 | 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 | |
| 管之任免。 | 管之任免。 | |
| 九、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 | 九、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 | |
| 或報酬。 | 或報酬。 | |
| 十、涉及個別董事自身利害關 係之事項。 |
十、涉及個別董事自身利害關 係之事項。 |
|
| 十一、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 | 十一、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 | |
| 效考核制度及薪酬標 | 效考核制度及薪酬標 | |
| 準。 | 準。 | |
| 十二、董事之薪酬結構與制 | 十二、董事之薪酬結構與制 | |
| 度。 | 度。 | |
| 十三、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 | 十三、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 | |
| 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 | 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 | |
| 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 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 |
|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 |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 | |
| 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 | 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 | |
| 認。 | 認。 | |
| 十四、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 | 十四、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 | |
| 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 | 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 | |
| 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 | 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 | |
| 規定之重大事項。 | 規定之重大事項。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重大之資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重大之資 | |
| 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 | 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 | |
| 依法令規定或依本公司「取得 | 依法令規定或依本公司「取得 | |
|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其他 |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其他 | |
| 規章,應經董事會通過之資產 | 規章,應經董事會通過之資產 | |
| 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
| 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關係 | 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關係 | |
| 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 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 |
| 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 | 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 | |
|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 |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 | |
| 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 | 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 | |
| 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 | 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 | |
| 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 | 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 | |
|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 |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 | |
| 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 | 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 | |
| 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 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 |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 | |
| 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 | 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 | |
| 溯推算一年。 | 溯推算一年。 | |
| 除法令及本規則規定不得以 | 除法令及本規則規定不得以 | |
| 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之議案 | 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之議案 | |
| 外,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 | 外,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 | |
| 時提出臨時動議。 | 時提出臨時動議。 | |
| 本公司獨立董事應有至少一 | 本公司獨立董事應有至少一 | |
| 席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 | 席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 | |
| 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 | 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 | |
| 全體獨立董事親自出席,獨立 | 全體獨立董事親自出席,獨立 | |
| 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 | 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 | |
| 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 | 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 | |
| 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 | 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 | |
|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 |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 | |
|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 |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 | |
| 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 | 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 | |
| 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 | 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 | |
| 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條(常務董事會之適 | 第二十條(常務董事會之適 | 依公開發行公司 |
| 用) | 用) | 董事會議事辦法 |
| 本規則於常務董事會議事時 | 本規則於常務董事會議事時 | 第十九條規定, |
| 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 | 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 | 增訂董事長之選 |
| 第四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 | 第四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 | 任或解任準用之 |
| 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 | 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 | 規定。 |
| 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 | 規定。 | |
| 用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 ||
| 第二十一條(附則) | 第二十一條(附則) | 參照同業做法, |
| 本規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 本規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 本規則修正時授 |
| 實施,並提股東會報告,修正 | 實施,並提股東會報告,修正 | 權董事會決議 |
| 時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 時亦同。 | 之,不再提股東 |
| 會報告。 |
第五案
案 由:宣導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相關法令措施,請公鑒。
說 明:
二、相關法令宣導內容如下: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1 月 31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060005191 號函,為落實執行銀行法第 25 條規定,應於有選 舉案之前一年排入股東會報告案,提醒股東注意相關規定。
- (一)依銀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 %者,自持有之日起 10 日內,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持股超過 5%後累積增減逾 1%者,亦同; 持股超過 10%、25 %或 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 准。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 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 25 條之 1 規定。
- (二)未依上述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本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依同法第 25 條第 7 項規定,其 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其於限期內 處分;且依同法第 128 條第 3 項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本行之董 事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考量列為「銀 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
條第 13 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決 定:洽悉。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1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 說 明:本公司 111 年度財務報表(個體及合併之財務報表):資產負 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業經安侯 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逢暉、鍾丹丹會計師查核完峻,連 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峻事及董事會會議決
議通過,敬請承認。(請參閱本手冊第 12~39 頁)
表決方式:採逐案討論分項票決,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全部討論完畢 後再進行票決。
表決結果:
表決時表決總權數:4,634,360,099 權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比例(%) |
|---|---|---|
| 贊成 | 4,242,493,279 | 91.54 |
| 反對 | 6,839,299 | 0.14 |
| 無效 | 0 | 0 |
| 棄權/未投票 | 385,027,521 | 8.30 |
決 議:本案經表決照案通過。

俄烏衝突後大幅推升國際原物料價格,加劇本國輸入性通膨壓力,且國內 物價漲幅持續居高,加以受疫情影響之內需服務業景氣逐步回溫,勞動市場情 勢持續改善,以及部分經濟體已啟動升息,央行遂於 111 年 3 月決議調升重貼 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各 0.25 個百分點,並續於 6、9、12 月再度調升前述利率各 0.125 個百分點。在匯率表現方面,美國聯準會(Fed)3 月啟動升息循環後,國際美元持續走升,新台幣對美元持續貶值,尤以第三季 貶值幅度最為明顯(6.4%),第四季則呈現先貶後升的局面,而新台幣從 111 年 初的 27.632 元貶值至年底的 30.708 元,總計 111 年新台幣匯率貶值 3.076 元, 貶幅約 11.13%。
依國際貨幣基金(IMF)的預測,112 年世界貿易量成長率降至 2.5%,儘管 全球需求降溫,但我國在半導體產業製程領先優勢及製造業產能提升帶動下, 出口動能可望延續,且跨境旅遊亦可望為消費再添動能。根據主計總處 111 年 11 月 29 日預測的數字,111 年台灣的經濟成長率預估為 3.06%,112 年台灣的 經濟成長率則預估下降至 2.75%。而工研院 IEKCQM 預估 112 年台灣製造業產 值達新台幣 26.32 兆元,產值成長率為 3.24%。
受惠於國際間對於疫情的邊境管制更為放寬,銀行業者可再度加速海外市 場拓展,加上銀行業本身在新南向市場中經營的經驗累積,預料 112 年海外市 場放款量將明顯擴大。
至於國內放款市場,我國政府 112 年仍有多項政策鼓勵銀行業提供融資以 支持產業發展,除了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政策維持 對台商回台投資的支持度,加上晶圓、半導體等高科技新建工程延續,112 年 銀行業國內放款業務成長力道將獲得支撐。
在財富管理業務方面,主要偏向著重協助理財投資,由於國際間通膨加劇、 供應鏈問題、能源衝突等負面影響恐將延續至 112 年,加上升息帶來的金融震 盪,均導致投資風險增多,如何提升投資意願將成為 112 年財管業務努力的方 向。
未來營業計畫中,首先持續優化資產品質,開創多元獲利,利用承作風險 權數較低業務,以提升資本運用效益,其中包含加強承作 DBU 代受理 OBU 外 幣放款業務、積極爭取整批分戶貸款等;接著為檢視價值體系,提升營運效能, 本行重視人才培育、數位科技及公司治理均衡發展,透過落實遵法、精進內稽 內控和提升資安防範韌性,來落實全方位永續精神;最後是打造組織韌性,追 求永續共榮,本行藉由持續協助客戶低碳轉型、淨零排放,掌握風險與機會, 並在追求盈利增長的同時發展永續產品、營運和貸款,結合數位與永續發展, 增強經營韌性,使銀行基礎更加穩固。
本行秉持「中小企業專業銀行」為核心價值,運用策略地圖的四個構面, 分別為學習成長、內部流程、顧客及財務構面,並納入永續思維以提供客戶最 優化服務,並配合政府政策,協助中小企業積極轉型、二代接班,同時提供結 合環境保護、社會公益等符合社會需求的金融商品與服務,戮力達成本行成為 中小企業首選往來銀行之願景,為本行邁入第二個百年。
茲將本行 111 年度營業成果及 112 年度營業計畫概述如下:
一、111 年度營業成果
(一)實施概況及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1.在盈餘表現方面:
111 年度辦理盈餘轉增資新臺幣(以下同)28.65 億元,發放前(110)年度股 票股利每股 0.37 元及現金股利每股 0.10 元;111 年度稅後淨利 101.22 億 元(稅前淨利 120.14 億元)。
2.在核心業務方面:
(1)新臺幣存款業務
提升新臺幣活期性存款規模,降低資金成本,提升盈餘,111 年新臺幣活 期性存款累計平均餘額 8,024.78 億元,較 110 年 7,392.70 億元成長 632.08 億元,成長率 8.55%。
- (2)企業金融業務
- ①榮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 六期)」A 組「優等銀行獎」。
- ②榮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
(第五期)」A 組「甲等銀行獎」。
- ③榮獲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績優金融機構」之「績效卓著獎」 及「普惠金融獎」2 大獎項。
- ④榮獲經濟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業務績優金融機構」之「青創、 新創暨微型事業相挺獎」、「促進政策推動獎」、「紓困振興獎」、「送保 案件催收績效優等獎」、「協處企業獎」、「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 績優授信銀行」及「擔任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經理銀行」等 7 大獎項。
- ⑤榮獲卓越雜誌─「2022 卓越銀行評比大調查」之非金控類「最佳中小 企業服務獎」。
- ⑥辦理中小企業貸款,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餘額及 送保比率,位居全國第一名。
- (3)外匯業務
- 111 年度積極推動各項外匯業務拓展措施:111 年度全行外匯存款累計平 均餘額為新臺幣 3,380.63 億元,較 110 年度平均餘額 2,606.65 億元,增 加 773.98 億元,成長 29.69%;111 年度全行外幣放款累計平均餘額為新 臺幣 1,539.57 億元,較 110 年度平均餘額 1,337.84 億元,增加 201.73 億 元,成長 15.08%;111 年度外匯業務累計承做量為 774.59 億美元,較 110 年度 690.63 億美元增加 83.96 億美元,成長 12.16%。
- (4)財富管理業務
- 111 年度聚焦強化財富管理業務,積極拓展保險、基金及海外債手續費收 入,以增裕盈收、創造收益為優先重點並積極推展理財聚焦專案,111 年度財富管理業務手續費淨收入約 19.16 億元,較 110 年 16.50 億元,增 加 2.66 億元,成長 16.12%。
- 3.在創新產品方面:
- (1)持續開發創新產品,提供更便利服務
- ①開放本行既有存款客戶得以無卡方式申請第二類數位存款帳戶。
- ②開辦線上申請第一、二及三類外幣數位存款帳戶。
-
③於行動銀行 APP 提供 Wi-Fi 安全偵測服務、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新增 跨境鎖及夜間鎖功能服務。
-
④於行動銀行提供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串接行動支付(台灣 Pay)繳稅服務 功能。
- ⑤於行動銀行 APP 提供「跨行 ATM 無卡提款功能」。
- ⑥開辦「icash Pay 電子支付帳戶綁定連結存款帳戶」服務。
- ⑦於享 e 貸客戶線上進件流程導入流程自動化機器人(RPA)。
- ⑧推出智能語音小幫手 iMoney,提供客戶常用金融服務(如:查詢、轉帳 及語音導航等)。
- ⑨提供客戶於「金尉公司『CWMoney』APP 匯率、定儲利率及分行資訊 查詢」服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 e 手掌握』APP-消費者資訊查詢」服務。
(2)開發符合社會趨勢潮流之商品,提供客戶多元服務
- ①為提升本行證券行動下單服務品質,升級「E 點成金 APP 數位服務」, 建置競價拍賣、智慧選股等多元化服務功能,以滿足各客層投資理財 需求。
- ②配合證券交易所新制及符合客戶下單需求,針對「盤中零股交易」業 務,自 111 年 7 月起調降零股電子交易最低手續費為 1 元,以提升小 額投資人投資意願。
- ③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特推出「金好孕」及「添好孕」消費性貸款, 俾期提升國人生育率。截至 111 年 12 月底,累計撥款戶數 1,712 戶, 金額為新臺幣 6.69 億元。
4.在擴大通路服務範疇方面:
- (1)規劃全行營業單位區位分佈調整,提升實體通路價值,以提供更優質 完善的金融服務,111 年 7 月 25 日完成埔墘分行遷址營業。
- (2)為響應政府「2030 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打造友善雙語金融服務環 境,本行截至 2022 年底已建置完成 50 家雙語分行;2023 年擬再擴增 25 家雙語分行,預計至 2025 年前全面完成所有分行為雙語分行。
5.在資訊作業及資訊安全方面:
- (1)提升系統及服務效能
- ①輕量化核心帳務系統:提供周邊系統即時查詢受授信客戶帳戶及保證 人往來資料,縮短資料查詢時間,提升分行作業效率。
-
②多層式儲存設備管理:依業務系統需求及交易性質,進行儲存磁碟分 類規畫,降低各業務系統資料儲存成本。
-
③簡化流程機器人輔助防制洗錢業務:運用流程機器人,快速判斷相似 度高的告警事件,簡化分行同仁作業複雜度。
- ④重建客戶關係管理系統:整合客戶數據資料,提供業務人員客戶服務 參考依據,以深化客戶黏著度、擴大客戶貢獻度。
- ⑤建置 Open API 閘道及管理平台:縮短新業務或對外服務開發時程及控 管取用服務權限與流量。
(2)強化資訊系統安全管控機制
- ①依據本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委由第三方機構確認執 行成效,且每季均陳報董事會本行資通安全目標達成情形。
- ②督導各海外分行資安作業合規,包含香港分行網絡防衛計畫 2.0、紐約 分行 PART 500 及澳洲地區分行 CPS 234 等規範,111 年皆已符合當地 主管機關要求。
- ③辦理白帽駭客(紅隊)演練,藉由模擬真實駭客攻擊行為,找出隱藏資安 風險,並協同系統管理單位共同改善,強化本行資安防禦能力及提升 本行對網路攻擊之應變。
- ④111 年共辦理 6 次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作業,強化同仁資安意識,以 及分別對銀行端及證券部辦理 DDoS 演練,結果均達到預期防護成效。
- ⑤對全體行員辦理 3 小時資訊安全宣導課程,以及 1 小時物聯網資訊安 全教育訓練,增進行員資安認知並提高對物聯網設備資安防護觀念, 且依據不同職務規劃培訓資安人員,提升資安專業技能。
(3)持續推展數位金融業務
- ①積極推展台灣 Pay 收單業務,爭取知名商家合作導入 QR Code 共通支 付服務,並辦理相關行銷活動,促進電子支付普及率。
- ②推出數位存款帳戶權益優惠,讓民眾享受線上存、提、轉、消等便捷 金融服務。
- ③發展數位行銷與社群媒體經營,以本行 Hokii 福企鵝吉祥物設計一系列 行銷活動促動社群媒體聲量。
- ④榮獲國內大獎:
- A.2022 年第 19 屆國家品牌玉山獎
- (A)五心級行動銀行-最懂您的口袋銀行:最佳產品類。
- (B)智能語音小幫手 i-Money-最人性化的語音科技:最佳產品類。
- (C)Hokii 數位帳戶-enjoy your e-life:最佳人氣品牌獎、全國首獎。
(D)網路安全捍衛戰士-守護您的帳戶安全:最佳產品類、全國首獎。
- B.榮獲 2022 CSEA 卓越客服大獎
- (A)最佳網路服務企業獎。
- (B)最佳智能系統應用企業獎。
- C.110 年金融機構推廣 ACH 業務暨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eFCS) 業務獎勵:
- (A)eFCS 銷帳處理業務推動獎。
- (B)eFCS 特定銷帳處理業務推動獎。
6.在落實法令遵循暨洗錢防制作業方面:
- (1)配合主管機關規範,執行法令遵循暨洗錢防制作業
- ①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及相關法令變動,本行持續修訂法令遵循暨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章。
- ②辦理本行 110 年度法令遵循(CRA)及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IRA) 風險評估作業,並於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陳報金管會洽悉在案。
- (2)定期辦理法令遵循、洗錢防制教育訓練,並不定期辦理國內營業單位線 上視訊會議
- ①111 年 6 月至 8 月間辦理「111 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研討會」線上 學習課程,並於 111 年 12 月 9 日以視訊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趨勢 並分享相關案例。
- ②111 年上、下半年各舉辦一次線上「法令遵循業務研討會」。
(3)健全法遵追蹤案件控管機制
依「法遵追蹤案件控管機制」就外部有關法令之來文及自行蒐集之法令 異動資訊本行需配合辦理者,均列為「法遵追蹤案件」納入控管,每月 就追蹤中之「法遵追蹤案件」依職掌部處填報後續辦理執行情形彙總陳 報總行法令遵循主管,俾確保各項作業暨營運活動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4)強化第二道防線之管控機制
①強化查核力道,於 111 年度擇定內外部稽核缺失較多之國內營業單位, 由總行法令遵循主管(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專責主管)率業管單位及專 責單位主管,加強辦理法令遵循及洗錢防制之實地查訪並進行抽測。 ②召開「重大缺失事項、歷次檢查未改善缺失」會議,於發現弱點事 項時,立即採取回饋機制修正,並驗證改善措施執行有效性,期有效
降減缺失發生。
(5)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委請會計師辦 理 110 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7.在強化風險控管暨提升資產品質方面:
- (1)完成本行 110 年度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風險與機會分析及 TCFD 簽 署作業,並於本行永續報告書揭露 TCFD 資訊。
- (2)建置本行「信用卡覆審」內部信用評等系統,以強化本行信用風險管理 能力。
- (3)規畫第三版資本計提系統建置作業。
- (4)為能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及簡化市場風險壓力情境設定流程,明訂市場 風險壓力情境之建構流程,並配合 LIBOR 退場增訂衡量利率風險之參 考指標。
- (5)以「風險性資產收益率」、「合格擔保」及「平均信用風險權數及信用風 險性資產」績效考核項目,引導營業單位調整放款結構,降低風險性資 產,以改善本行財務結構。
- (6)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銀行簿利率風險質化及量化指標,建置本 行資產負債管理系統「銀行簿利率風險量化指標運算」相關模組,以提 升風險控管能力。
8.在 ESG 永續發展方面:
- (1)強化公司治理,追求永續發展
- ①本行長期致力於提升公司治理,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舉辦 110 年度公司 治理評鑑「上市組排名前 6%~20%」之公司。
- ②積極強化海內外投資人溝通管道,本行於 111 年 3 月 24 日、111 年 5 月 30 日、111 年 9 月 8 日及 111 年 11 月 23 日各舉辦一次線上法人說 明會,各投資人除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即時取得資訊外,於本行官方 網站亦可同步獲得相關資訊。
- ③110 年永續報告書經外部第三方依 AA1000 保證標準第 1 應用類型 (TYPE1)查證符合 GRI 準則核心選項並取得中度保證等級驗證證書, 且連續七年通過英國標準協會(BSI)兩階段查證,獲該組織核發「獨立保 證意見聲明書」。
-
④111 年首度發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報告書」,且經英國標準協 會(BSI)查核,獲評「Level-5:Excellence」最高等級認證。
-
⑤111 年 9 月 16 日正式簽署加入赤道原則協會,成為全球赤道原則會員 銀行之一。
- ⑥榮獲臺灣永續能源基金會主辦之「2022 年第十五屆 TCSA 臺灣企業永 續獎」企業永續報告類金融及保險業組金獎。
- ⑦參加「AREA 亞洲企業社會責任獎」獲「公益發展獎」,有助於提升本 行能見度與落實 CSR 之良好企業形象。
- (2)持續推動銀髮照護政策、捐助弱勢團體,積極參與社會公益
- ①延續「銀髮樂齡學堂」贊助專案,增進社區弱勢長者生活及照顧品質, 截至 111 年底累計已於全臺設立 20 家銀髮樂齡學堂,累積贊助金額達 2,050 萬元,累積受益銀髮長者每年逾 28 萬人次。
- ②持續推廣安養信託並榮獲「信託業推動信託 2.0 計畫評鑑第 1 期-安養 信託獎」績效優良獎,以及工商時報 2022 第二屆《Trust Award》多元 信託創新獎之「最佳都更危老信託創新獎」、「最佳創新型態信託獎」 等二項優質獎。
(3)環境永續結合本業,推廣綠色金融產品
- ①提供優惠融資條件,鼓勵個人客戶購置再生能源設備、綠建築標章不 動產、節能標章之家電產品等,以減少碳排放及能源耗用,111 年累計 核貸金額 3,976 萬元。
- ②藉由將資金挹注於執行環保、綠能相關產業及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輔 導、信託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引導企業客戶落實 ESG 永續,111 年綠 能相關專案貸款累計核貸件數 899 件。
- ③以「都更危老臺企挺、安居樂活永續行」為宗旨,提供民眾個案諮詢、 輔導及專案融資、信託管理等一條龍服務,111 年辦理都更及危老貸款 累計核貸金額 686.99 億元。
- ④111 年本行上架具 ESG 概念基金 1 檔。
(4)善盡環境保護責任,持續力行節能省碳
①連續 11 年獲行政院環保署及台北市政府環保局表揚本行為綠色採購績 優單位。
②總行大樓取得 ISO50001 暨 ISO14001 能源暨環境管理系統認證。
③本行榮獲「2022 臺北市零碳標竿獎」工商產業乙組典範獎。
④本行制定「環境永續管理手冊」及「節水省電措施」,定期追踨各單位 用水電情形,積極執行各項節能改善方案,以提高設備能源使用效率 及減少碳排放量。
(二)預算執行情形
- 1.存款年平均餘額為新臺幣 17,397.21 億元,逹成率 100.79%。
- 2.放款年平均餘額為新臺幣 13,497.60 億元,逹成率 101.73%。
- 3.外匯承作量 774.59 億美元,逹成率 110.66%。
- 4.證券經紀業務量為新臺幣 4,932.15 億元,逹成率 41.14%。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1.111 年度決算淨收益 283.79 億元,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24.01 億元,營業費用 139.64 億元,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120.14 億元, 稅後淨利 101.22 億元,資產報酬率(稅後)0.49%,權益報酬率(稅後)9.84%, 純益率(稅後)35.67%,每股盈餘(稅後)1.26 元。
- 2.111 年度各項提存前稅前淨利 144.15 億元較 110 年度增加 34.67 億元,為 加強授信風險胃納而提列備抵呆帳 24.01 億元,111 年度稅前淨利 120.14 億元較 110 年度增加 62.37 億元,主要係存放款量成長,利息淨收益增加、 手續費淨收益及金融商品淨收益增加所致。
- 3.111 年底逾期放款比率 0.20%較 110 年底減少 0.08%,備抵呆帳覆蓋率為 653.28%較 110 年底增加 230.59%。
(四)研究發展狀況
1.本行設有專責單位研究產業現況
- (1)111 年共撰寫產業分析報導 120 篇刊登於本行「行員專屬園地-電子圖書 館」,供同仁點閱參考。
- (2)另不定期邀請產官學界菁英人士演講,以利同仁了解最新產業發展趨勢。
2.配合各項業務發展需要鼓勵創新與專業
本行定期舉辦業務講習,並提供豐富多樣的數位學習課程,鼓勵員工在職 進修,吸收新知,增強員工競爭力並提升專業知識。
二、112 年度營業計畫
(一)經營方針
1.優化資產品質,開創多元獲利
- (1)強化授信品質,放款延滯管控,提升催繳績效,以降低新逾放發生。
- (2)洞察世界脈動,即時風控因應,動態調配資產結構,以增強資本運用效 能。
- (3)提高活存比重,爭取金流往來,提升手續費收入,以調整收益結構。
- (4)深耕、廣耕、精耕核心客戶,拓展客群經營,以 All in one 提升客戶附加 價值,創造多元收益來源。
2.檢視價值體系,提升營運效能
- (1)人才、科技、治理均衡發展,強化應變能力,奠基戰略發展引擎。
- (2)客戶需求為中心,善用數位科技,重視創新金融服務,以增益營運實力。
- (3)強化風險管理意識,落實遵法精進內控,提升資安防範,以穩健經營基 石。
3.打造組織韌性,追求永續共榮
- (1)洞悉環境、社會變動,發揮金融影響力,持續協助客戶低碳轉型、淨零 排放。
- (2)掌握風險與機會,建構數位信任,增強經營韌性,追求企業永續共榮。
(二)重要經營政策
面對供應鏈重組、地緣政治風險、人員世代交替及多變的國際金融情勢等 充滿不確定性的挑戰,本行秉持「中小企業專業銀行」為核心價值,運用 策略地圖的四個構面,由下而上,分別就學習成長、內部流程、顧客及財 務構面,建立方向明確、資源集中的策略架構,並檢視內外部價值鏈,在 日常營運與作業流程中納入永續思維,以數位及綠色轉型持續進行最優化 以提供客戶優質服務,達成本行成為中小企業首選往來銀行之願景,提供 中小企業公司、企業主、大股東、全體員工之完整金融服務,成為全方位 金融服務之優質銀行,進而邁向永續發展之目標。
1.學習成長構面
- (1)優化人力資本:人力資本的轉型,是企業轉型、永續經營之關鍵,除持 續提升全員專業職能,多元管道延攬跨領域專才,注重員工職涯發展, 計畫性培育潛力人才;亦重視員工福利措施及合理公平薪酬制度,打造 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達育才留才之目的。
- (2)擴增資訊效能:穩健的資訊根基,方能支持且保障公司及客戶權益,透 過資訊數位設備優化,擴增整體效能;並強化資安防禦監控能力,不斷
尋求數位轉型與資訊安全之平衡,建立具有韌性的基礎設施。
(3)奠基組織資本:學習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實踐學習與分享之企業文化, 鼓勵同仁內部創新並發揮所長;制定健全問責機制,打造當責的組織文 化,凝聚組織向心力,全員為邁向永續發展之目標而努力。
2.內部流程構面
- (1)深化營運管理:面對內、外部環境大幅變動,確立目標並落實執行力, 建構靈活管理框架、完善知識管理及提升應變能力,持續打造最佳工作 流程以提升作業績效與價值;因應各類新興風險及氣候變遷風險,強化 風險控管能力,完善風險管理架構,以建全企業永續經營。
- (2)精準顧客管理:回應顧客需求,善用數位科技有效整合數據,精準拓展 客源,掌握與顧客溝通角度,持續洞察並快速佈局,驗證產品服務優化 構想,提升服務效率,並據以培養顧客忠誠度與產品黏著度。
- (3)發展創新管理:應用創新思維剖析價值鏈活動,異業結盟深化核心優勢, 結合數位能力,精進產品及服務模式;追求節能與綠色轉型,並著重數 位信任,以永續性角度打造新金融環境,發揮金融中介影響力,提升產 品服務對環境與社會之價值。
- (4)落實 ESG 治理:嚴守法規遵循,以誠信為基礎,採取永續治理,於營業 及管理活動中落實各項監理行動;重視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吹哨者保 護及消費者權益,並透過良好的公司治理,強化營運穩定度及透明度; 以永續觀點優化內、外部價值鏈,進而提升本行長期性價值與競爭力。
3.顧客構面
- (1)優化產品服務:掌握客戶多元化需求,創新商業模式,追求客戶體驗, 提高顧客滿意度,並對目標客群精準行銷,結合核心產品,提升產品滲 透度,提供一次購足整合式服務方案;發展創新、具競爭力之永續性產 品,提升中小企業客戶附加價值,亦解決環境與社會問題,提升商品與 服務創造之共享價值。
- (2)整合虛實通路:擴大虛擬通路服務範圍,逐步延伸及完善產品線佈局, 虛實整合建立客戶信任,提供一站式優質金融服務;並整合各通路客戶 視圖,以完整呈現客戶面相及各服務通道,分析客戶互動體驗與價值, 進而有效提升各通路價值。
- (3)聚焦專業銀行:清楚定位中小企業專業銀行,深耕中小企業核心業務, 發揮產品力、行銷力,以鞏固專業銀行品牌形象,並擴大延伸客戶;攜 手利害關係人重視永續發展,輔導客戶落實環境保護、轉型升級,彰顯 社會影響力。
4.財務構面
- (1)優化資產品質,開創多元獲利:控管資產品質,加強風險管理,改善資 產配置,以擴增營運規模;擴大存放利差,提升資金運用效益,以 All in one 提升客戶附加價值,創造多元收益來源,提升營收及海外分行獲利 占比,強化獲利能力。
- (2)厚實核心資本,發展永續價值:遵循主管機關對於法定資本之監理要求, 確保資本結構健全及資源配置最適化目標,提升風險胃納量擴大營收成 長,並在追求營利增長的同時,為社會帶來良善,以達成利害關係人價 值極大化目標。
(三)預期營業目標
為兼顧股東權益維護、資本結構改善及資產品質提升,參酌行政院主計處 公佈 112 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等因素編列目標。
1.存款年平均餘額新臺幣 18,106.30 億元。
2.放款年平均餘額新臺幣 14,202.87 億元。
3.外匯承作量 808.64 億美元。
三、最近一次信用評等結果
| 評等結果 | ||||
|---|---|---|---|---|
| 評等日期 | 評等機構 | 長期信用 | 短期信用 | 評等展望 |
| 112.1.16 | 中華信用評等(股)公司 | twAA- | twA-1+ | 穩定 |
| 112.1.16 | 標準普爾全球等級評等 | BBB+ | A-2 | Stable |


要侯建業群合會計師事務府 KPMC
| -------- | |||
|---|---|---|---|
| 台北市110615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 雷 | 話 Tel | +886 28101 6666 |
|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 真 Fax | +886 28101 6667 | |
|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615, Taiwan (R.O.C.) | 址 Web | kpmg.com/tw |
會計師查核報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 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 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〇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 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令及審計準 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 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 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 國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 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 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放款減損評估
有關放款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工具;放款減損評估 涉及重大判斷,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一);放款減損評估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 附註六(六)貼現及放款一淨額及附註六(四十二)財務風險資訊。
KPMG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管理階層係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 規定進行減損評估作業。針對原始認列後已產生信用減損之案件,須評估其未來現金流量 以決定應提列之損失金額;針對非信用減損之案件,須評估其信用風險自原始認列後是否 顯著增加以決定其預期信用損失金額係按十二個月衡量亦或是按存續期間衡量;除依前述 方法評估放款資產減捐金額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管理階層尚需額 外檢視所提列金額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低限額。因已減損案件之未來現金流量涉 及專業判斷,計算非信用減損案件預期信用損失之重要參數(違約率及違約損失率)、前瞻 因子及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之判定,均涉及並仰賴管理階層之判斷,相關參數之變動對備抵 呆帳之評估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放款減損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了解管理階層評估及衡量放款減損 金額之方法及有關之控制程序;針對已信用減損案件,抽樣評估並測試原始有效利率之採 用、預期未來可回收現金流量及擔保品價值之估計合理性;針對非信用減損之放款部位, 抽樣測試及評估管理階層納入減損放款部位之完整性及相關減損評估採用之模型設計及減 捐參數之合理性。同時考量主管機關函今之規範,以評估管理階層所提列之放款減損金額 是否符合法今遵循之要求。
二、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
有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工具;金融 工具公允價值評估涉及重大判斷,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三);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 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四十一)公允價值及等級資訊。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金融工具之評價方式採模型評價,其評 估方法及重要參數值須運用重大專業判斷。因此,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管理階層對於金融工具公允價 值衡量之內部控制程序;就採用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產,抽樣測試所 採用公開報價之允當性;就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而採用評價方式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 產,檢查該評價方法及重要輸入參數是否合理,以評估該評價技術是否適當地依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之規定建立,同時確認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是否符 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要求。
其他事項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〇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 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KPMG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 他方案。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自有監督財務報導流 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杳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 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 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可能導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核意見。
KPMG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 國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 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 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李建峰
雅丹丹 計 師:
證券主管機關 , 金管證審字第1000011652號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國 一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0,12.31 111.12.31 |
S $\gamma_0'$ 102,540,315 W 41 $\circ$ $\gamma_0'$ \$194,966,177 额 41 |
$\omega$ 50,261,590 8,436,037 9,925,525 1,131,025 |
2,060,693 2,462,991 |
22,761,436 21,493,131 |
64,584 1,101,015 |
S 81 1,668,656,822 1,673,580,263 |
52,250,000 4 52,250,000 |
4,365,294 2,910,581 |
3,420,210 2,676,102 |
1,149,456 1,239,919 |
886,290 879,056 |
2,740,373 3,763,082 |
$\frac{95}{50}$ 1,919,593,100 $\frac{95}{20}$ 1,968,378,867 |
77,431,952 4 80,296,934 |
815,900 ï 815,900 |
15,693,140 17,239,615 |
185,128 185,128 |
5,227,632 9,339,356 |
2,306,220 (3,769,675) |
$\tilde{c}$ 101,659,972 $\sim$ 104,107,258 |
$\frac{100}{2}$ 2,021,253,072 $\frac{100}{2}$ \$2,072,486,125 |
||
|---|---|---|---|---|---|---|---|---|---|---|---|---|---|---|---|---|---|---|---|---|---|---|---|
| ā E 編 U |
業存款(附註六(十四)及七) | k資(附註六(十五) | >允償值衛量之金融負債(附註六(十六)及(二十)) 支債券負債(附註六(十七)) A |
はた(十八) | 负债 | (附註六(十九)及七) | 應付金融債券(附註六(二十)) | 其他金融负债(附註六(二十一)) | 真情準備(附註六(二十二)) | 租賃負債(附註六(二十三))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二十六)) | 其他負債(附註六(二十四)) | 負債總計 |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普通股股本(附註六(二十五)) | 資本公積(附註六(二十五)) | 保留盈餘: | 法定盈餘公積(附註六(二十五)) | 特别盈餘公積(附註六(二十五)) | (二) 十二十六 经股票 医单位 | 其他權益(附註六(二十五)) | 植益總計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个年業銀行我將有限公司表 年十三县 真情表 |
ŧ | Des | POLICE | 24000 | 25500 | 25600 | 26000 | 29300 | 29500 | 31101 | 31500 | 32001 | 32003 | 32005 | 32500 | ||||||||
| 合併業 The age |
3 | $\frac{100}{2}$ | |||||||||||||||||||||
| Letter | 444,032 $\ddagger$ |
SPACIFICATION 101.101 |
NOS 308 | 68 1,302,388,363 | ï | 28,942 | 14,533,721 | 1,149,295 | 554,337 | 1,951,636 | 10,055,167 | 2,021,253,072 | |||||||||||
| 画 民 |
$\frac{96}{20}$ | $\frac{100}{2}$ | |||||||||||||||||||||
| 111.12.31 | 全 额 49,260,262 148,557,744 숶 lin |
33,913,114 160,000,410 |
236,774,247 | 797,893 | 9,057,109 | 350,069 | 1,400,112,365 | 808 | 10,315 | 14,121,833 | 1,212,593 | 757,216 | 1,777,199 | 15,782,948 | \$2,072,486,125 |

會計主管:賴莉青

本期所得稅資產 $\begin{array}{r} 12000 \ 12100 \ 12200 \ 1300 \ 1300 \ 1300 \ 1300 \ \end{array}$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償值衝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六(七)及(十七))
按排銷後成本衛量之債務工具投資(附註六(八))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附註六(四))
應收款項一淨額(附註六(五))
透過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六(三))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附註六(二)及七)
寶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及七)
11000
11500
- 贴现及放款一净额(附註六(六)及七) 13500
1500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一淨額(附註六(九))
- 其他金融資產一淨額(附註六(十)) 15500
- 不動產及設備一淨額(附註六(十一)) 18500
- 使用框资產一净額(附註六(十二))
- 無形資產一淨額 18600
19000
19300
1950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二十六)) 其他資產一淨額(附註六(十三))
資產總計
$-29-$
| 喜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十公司 | |||||
|---|---|---|---|---|---|---|
| 并综合相益表 | ||||||
| 日至十 民國 月- |
月三十一日 |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111年度 金額 |
% | 110年度 額 金 |
% | 變動百 分比% |
||
| 41000 | 利息收入(附註六(三十)及七) | \$33,300,102 | 117 | 24,170,747 | 100 | 38 |
| 51000 | 減:利息費用(附註六(三十)及七) | (13,072,129) | (45) | $(6,364,971)$ $(26)$ | 105 | |
| 利息淨收益 | 20,227,973 | 72 | 17,805,776 | 74 | 14 | |
| 利息以外淨收益 | ||||||
| 49100 | 手續費淨收益(附註六(三十一)及十三)。 | 3,951,892 | 14 | 3,334,199 | 14 | 19 |
| 492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附註六(三十二)) | 1,540,238 | 5 | 667,649 | 3 | 131 |
| 49310 | 透過其他綜合捐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捐益(附註六(三十三)) | 1,462,681 | 5 | 1,187,914 | 5 | 23 |
| 49450 |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附註六(八)) | 1.981 | $\overline{\phantom{a}}$ | 103,741 | (98) | |
| 49600 | 兒換損益 | 923,295 | 3 | 309,479 | 1 | 198 |
| 49700 | 資產減損損失(附註六(三十四)) | 11.689 | × | (33,260) | (135) | |
| 4975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附註六(八)及(三十五)) | (1,192) | $\overline{\phantom{a}}$ | ٠ | ||
| 49800 | 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附註六(三十六)) | 83,689 | 168,887 | 1 | (50) | |
| 49831 | 證券經紀收入淨額 | 326,877 | $\mathbf{1}$ | 561,639 | $\overline{2}$ | (42) |
| 58200 | 淨收益 | 28,529,123 | 100 | 24,106,024 $(2,386,062)$ $(8)$ $(5,187,503)$ $(22)$ |
100 | 18 (54) |
| 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附註六(三十七)) 營業費用: |
||||||
| 58500 | 員工福利費用(附註六(三十八)) | $(8,875,692)$ $(31)$ $(8,421,635)$ $(35)$ | 5 | |||
| 59000 | 折舊及攤銷費用(附註六(三十九)) | (1,229,876) | (4) | (1,041,031) | (4) | 18 |
| 59500 |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附註六(四十)) | $(3,997,701)$ $(14)$ $(3,653,809)$ $(15)$ | 9 | |||
| 營業費用合計 | (14, 103, 269) | $(49)$ $(13,116,475)$ $(54)$ | 8 | |||
| 61001 |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12,039,792 | 43 | 5,802,046 | 24 | 108 |
| 61003 |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二十六)) | 1,917,940 | $7\phantom{.0}$ | 701,934 | $\overline{\mathbf{3}}$ | 173 |
| 本期淨利 | 10, 121, 852 | 36 | 5,100,112 21 | 98 | ||
| 65000 | 其他綜合損益: | |||||
| 6520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6520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二十六)) | 557,098 | 2 | 24,512 | $\frac{1}{2}$ | 2,173 |
| 65204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 | (2,347,122) | (8) | 992,095 | 4 | (337) |
| 65220 |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二十六)) | 111,419 | 4,902 | 2,173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1,901,443) | (6) | 1,011,705 | $\overline{4}$ | (288) | |
| 6530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6530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1,511,789 5 (413,117) | (2) | 466 | ||
| 65308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 | $(6,238,235)$ $(22)$ $(2,046,533)$ | (8) | (205) | ||
| 65320 |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二十六)) | 272,357 | $\overline{1}$ | $(97.914) -$ | (378)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4,998,803)$ $(18)$ $(2,361,736)$ $(10)$ | 112 | ||||
| 650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6,900,246)$ $(24)$ $(1,350,031)$ | (6) | (411)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3,221,606 | 12 | 3,750,081 | 15 | (14) | |
| 每股盈餘(元)(附註六(二十八)) |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1.26 | 0.64 | ||||
| 稀釋每股盈餘(元) | 1.26 | 0.63 |

董事長:林謙浩
IIE
$-30-$

19 131 23 $(98)$ 198 $(135)$ $\omega$ $(50)$ $(42)$ 18 $(54)$ $\overline{5}$ $18\,$ $\overline{9}$ $\,$ 8 $\,$ 108 173 98
2,173 $(337)$ 2,173 $(288)$
466 $(205)$ $(378)$ 112 $(411)$ $(14)$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透過其他綜 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
權益總額 98,658,749 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
5,187,824 | 5,100,112 | (1.350.031) (1,039,147) |
3,750,081 (1,039,147) |
(748, 858) | (35, 192) | 101,659,972 4,113,485 |
10,121,852 | (6,900,246) (8,555,357) |
3,221,606 (8,555,357) |
(774, 320) | 1,270,030 | 104,107,258 (3,171,842) |
|||||
|---|---|---|---|---|---|---|---|---|---|---|---|---|---|---|---|---|---|---|---|---|
| 其他權益項目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
換算之兄換 巢 |
第 $(1,476,771)$ |
(330, 494) | (330, 494) | (1,807,265) | 1,209,432 | 1,209,432 | (597, 833) | |||||||||||
| $\frac{1}{40}$ 企 |
19,245,962 | 5,100,112 | 19,610 | 5,119,722 | (748, 858) | (2,546,118) | 35,192 | 21,105,900 | 10,121,852 | 445,679 | 10,567,531 | (774, 320) | (2,864,982) | (1,270,030) | 26,764,099 | |||||
| 司業主之權益 日 $\frac{1}{11}$ |
了盈餘 | t 餘 4,728,382 未分配 盈 餘 |
5,100,112 | 19,610 | 5,119,722 | (1,360,688) | (748, 858) (2,546,118) |
35,192 | 5,227,632 | 10,121,852 | 445,679 | 10,567,531 | (1,546,475) | (774, 320) | (2,864,982) | (1,270,030) | 9,339,356 | |||
| 司 - 49 日至十 |
餘公 ţ |
185,128 | 185,128 | |||||||||||||||||
| 上非点行服饰有点 金樂新 $\frac{1}{2}$ THE REAL |
餘公禮 REAL |
1,360,688 | 15,693,140 | 1,546,475 | 17,239,615 | |||||||||||||||
| $\frac{1}{\log n}$ 民國一一 |
資本 | 815,900 | 815,900 | |||||||||||||||||
| 股 | 普通股 ₩ 吸 |
74,885,834 $\overline{5}$ |
2,546,118 | 77,431,952 | 2,864,982 | 80,296,934 $\overline{s}$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一〇年一月一日餘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普通股股票股利 普通股現金股利 普通股股票股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综合损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普通股現金股利 盈餘指撥及分配: 本期淨利 本期淨利
經理人:張志隆 日本 11 12 27~

● 11±全:桐莉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民國一一 | 1 元年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公司 $1 + 1$ 月三十一日 嘴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111年度 | 110年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净利 調整項目: |
S 12,039,792 |
5,802,046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980,783 | 869,996 | |
| 摊銷費用 | 249,093 | 171,035 | |
| 呆帳費用提列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 |
2,378,872 86,901 |
5,127,339 306,370 |
|
| 利息費用 | 13,072,129 | 6,364,971 | |
|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淨利益 | (1,981) | (103, 741) | |
| 利息收入 保證責任準備淨變動 |
(33,300,102) | (24, 170, 747) 39,802 |
|
| 其他各項負債準備淨變動 | (21, 496) 29,220 |
92,077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 1,192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及設備損失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
925 | 1,193 | |
| 其他項目 | (11,689) (3,817) |
33,260 (1, 369) |
|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16, 539, 970) | (11.269.814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減少(增加) | 9,550,611 | (43, 911, 562)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7,234,305 | (25,674,071) | |
|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減少(增加) | 7,033,381 | (1,699,112) | |
| 應收款項(增加)減少 貼現及放款增加 |
(75,360) (100, 231, 972) |
36,085,939 (99,035,256) |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25,244 | (5,770) | |
| 其他資產增加 | (1,988,898) | (3, 586, 664)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78, 452, 689) | (137,826,496 | |
|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增加(減少) | 92,425,862 | (15,660,724)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 | 925,569 | 91,891 | |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增加 | 402,298 | 4,702 | |
| 應付款項減少 存款及匯款增加 |
(3,682,123) 4,923,441 |
(25,389,001) 250,084,822 |
|
| 其他金融負債減少 | (1,454,713) | (1,127,072) | |
|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減少 | (196, 272) | (80, 18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93,344,062 14,891,373 |
207,924,436 70,097,940 |
|
| 調整項目合計 | (1,648,597) | 58,828,126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0,391,195 | 64,630,172 | |
|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
31,992,358 (11,090,974) |
23,921,904 | |
| 支付之所得稅 | (648, 645) | (6,248,636) (449, 051)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0,643,934 | 81,854,389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1, 055, 764) (188, 506, 846) |
(41, 252, 988) (130, 873, 423)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到期還本 | 230,783,092 | 79,933,076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2,000) | ||
| 取得不動產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
(318, 336) 73 |
(534.917 132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1,359,450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2,227,141) | ||
| 取得無形資產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288, 288) 28,384,790 |
(309, 411) (91, 678, 081)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央行及同業融資(減少)增加 | (49, 130, 565) | 21,221,490 | |
| 發行金融債券 | 8,000,000 | ||
| 償還金融債券 存入保證金增加 |
2,104,548 | (9,000,000)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332, 463) | ||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420, 428) | (418, 641) | |
| 其他負債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
(1,081,839) (774, 320) |
(1, 505, 823) (748, 858)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49, 302, 604) | 17,215,705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90,110 | 1,234,582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9,816,230 | 8,626,595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9,444,032 49,260,262 |
30,817,437 39,444,032 |
|

董事長:林謙浩

會計主管:賴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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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〇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 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 一年及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1571號函及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 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杳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杳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 年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 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 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放款減損評估
有關放款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金融工具;放款減損評估涉及 重大判斷,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一);放款減損評估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 (六)貼現及放款一淨額及附註六(四十二)財務風險資訊。
KPMG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係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進行 減損評估作業。針對原始認列後已產生信用減損之案件,須評估其未來現金流量以決定應 提列之損失金額;針對非信用減損之案件,須評估其信用風險自原始認列後是否顯著增加 以決定其預期信用損失金額係按十二個月衡量亦或是按存續期間衡量;除依前述方法評估 放款資產減損金額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尚需額外檢視所提列金額 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低限額。因已減損案件之未來現金流量涉及專業判斷,計算 非信用減損案件預期信用損失之重要參數(違約率及違約損失率)、前瞻因子及信用風險顯 著增加之判定,均涉及並仰賴管理階層之判斷,相關參數之變動對備抵呆帳之評估將產生 重大影響。因此放款減損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 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了解管理階層評估及衡量放款減損 金額之方法及有關之控制程序;針對已信用減損案件,抽樣評估並測試原始有效利率之採 用、預期未來可回收現金流量及擔保品價值之估計合理性;針對非信用減損之放款部位, 抽樣測試及評估管理階層納入減損放款部位之完整性及相關減損評估採用之模型設計及減 損參數之合理性。同時考量主管機關函令之規範,以評估管理階層所提列之放款減損金額 是否符合法令遵循之要求。
二、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
有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金融工具;金融 工具公允價值評估涉及重大判斷,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三);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 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四十一)公允價值及等級資訊。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金融工具之評價方式採模型評價,其評估方法及 重要參數值須運用重大專業判斷。因此,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管理階層對於金融工具公允價 值衡量之內部控制程序;就採用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產,抽樣測試所 採用公開報價之允當性;就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而採用評價方式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 產,檢查該評價方法及重要輸入參數是否合理,以評估該評價技術是否適當地依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之規定建立,同時確認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是否符 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要求。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 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 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 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 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 年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 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 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李達啤
雅丹丹 會 計 師:
證券主管機關 , 金管證審字第1000011652號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 國 一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0,12.31 111.12.31 |
$\mathbb{N}_0$ 騷 41 $\gamma_0'$ 额 ٰ |
$\mathcal{L}$ 102,540,315 ö \$194,966,177 |
49,713,800 | 8,436,037 9,925,525 |
2,060,693 2,462,991 |
22,727,994 21,441,496 |
59,567 1,086,481 |
83 81 1,669,039,989 1,673,936,069 |
52,250,000 52,250,000 |
4,365,294 2,910,581 |
3,420,210 2,676,102 |
1,145,072 1,216,510 |
886,290 879,056 |
f, 2,673,729 ï 3,677,162 |
$\frac{95}{20}$ 1,919,318,990 $\frac{95}{20}$ 1,967,428,150 |
77,431,952 4 80,296,934 |
815,900 é 815,900 |
15,693,140 17,239,615 |
185,128 185,128 |
5,227,632 ł, 9,339,356 |
1 2,306,220 (3,769,675) |
101,659,972 n 104,107,258 |
$\frac{80}{2}$ 2,020,978,962 $\frac{80}{2}$ \$2,071,535,408 |
||
|---|---|---|---|---|---|---|---|---|---|---|---|---|---|---|---|---|---|---|---|---|---|---|---|---|---|
| E 編約 H 行政份有限会 |
真信及 | 業存款(附註六(十四)及七) | 資(附註六(十五)) | :允價值衛輩之金融負債(附註六(十六)及(二十)) | 債券負債(附註六(十七)) E |
は六(十八) | 自債 本地 |
(附註六(十九)及七) | 應付金融債券(附註六(二十)) | 其他金融負債(附註六(二十一)) | 負債準備(附註六(二十二)) | 租賃負債(附註六(二十三)) | 遮廷所得税負債(附註六(二十六)) | 其他负债(附註六(二十四)) | 負債總計 | 權益: | 普通股股本(附註六(二十五)) | 資本公積(附註六(二十五)) | 保留盈餘: | 法定盈餘公積(附註六(二十五)) | 特别盈餘公積(附註六(二十五)) | 未分配盈餘(附註六(二十五)) | 其他權益(附註六(二十五)) | 權益總計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年刊 信卡 |
TITTEL | Ž | 23260 | REGISTER | 25500 | 25600 | 26000 | 29300 | 29500 | 31101 | 31500 | 32001 | 32003 | 32005 | 32500 | ||||||||||
| 中小企業報 神社 $\frac{1}{2}$ 10.12.31 |
SCLAS 等 |
Distance | All Ma | $\frac{1}{2}$ | 35,906 | H | 000.00 | þ 68 1,302,388,303 |
3,117,027 | 28,942 | 14,529,762 | 1,145,071 | 553,784 | 1,923,597 | 10,011,973 | $\frac{100}{2}$ 2,020,978,962 |
|||||||||
| 区 | $\mathcal{S}$ | $\frac{80}{2}$ | |||||||||||||||||||||||
| 111.12.31 | $\frac{48.879.847}{$ 鱼 VA |
148,557,154 | 32,536,757 | 159,970,603 | 236,774,247 | 797,893 | 6,469,268 | 348,724 | 1,400,112,365 | 3,497,456 | 10,315 | 14,118,286 | 1,189,528 | 756,703 | 1,752,566 | 15,763,696 | \$2,071,535,408 |
一、 小学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六(七)及(十七)) 透過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六(三)) 按維銷後成本衛量之債務工具投資(附註六(八))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附註六(二)及七)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净額(附註六(九)) 附賣回票券及债券投資(附註六(四)) 貼現及放款一淨額(附註六(六)及七) 不動產及設備一淨額(附註六(十一)) 寶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及七) 其他金融資產一淨額(附註六(十)) 透延所得税资產(附註六(二十六)) 使用權資產–淨領(附註六一一) 其他資產一淨額(附註六(十三)) 應收款項一淨額(附註六(五)) 本期所得税資產 無形資產一淨額 11000 11500 12000 $\begin{array}{r} 12100 \ 12200 \ 12500 \end{array}$ 13000
13200 13500 15000 15500 18500 18600
19000 19300
00561



資產總計
| 行股份有限 | ||||||
|---|---|---|---|---|---|---|
| 一日至川 月 民國一一 |
第月三十一日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41000 | 利息收入(附註六(三十)及七) | 111年度 金 額 \$33,136,301 |
$\frac{0}{0}$ 117 |
110年度 金 額 24,037,857 |
$\frac{0}{0}$ 100 |
變動百 分比% 38 |
| 51000 | 減:利息費用(附註六(三十)及七) | (13,046,962) | (46) | $(6,357,367)$ $(26)$ | 105 | |
| 利息淨收益 | 20,089,339 | 71 | 17,680,490 | 74 | 14 | |
| 利息以外淨收益 | ||||||
| 49100 | 手續費淨收益(附註六(三十一)及十三) | 3.934,425 | 14 | 3,317,550 | 14 | 19 |
| 492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附註六(三十二)) | 1,244,071 | $\overline{4}$ | 562,196 | $\overline{2}$ | 121 |
| 4931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附註六(三十三)) | 1,462,569 | 5 | 1,187,700 | 5 | 23 |
| 49450 |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附註六(八)) | 1.981 | $\blacksquare$ | 103,741 | 1 | (98) |
| 49600 | 兒換損益 | 925,170 | 3 | 310,634 | 1 | 198 |
| 49700 | 資產減損損失(附註六(三十四)) | 11.689 | $\blacksquare$ | (33,260) | (135) | |
| 4975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附註六(九)及(三十五)) | 320,283 | 1 | 99,659 | 221 | |
| 49800 | 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附註六(三十六)) | 63,071 | 168,888 | 1 | (63) | |
| 49831 | 證券經紀收入淨額 | 326,877 | 2 | 561,639 | $\overline{2}$ | (42) |
| 淨收益 | 28,379,475 | 100 | 23,959,237 | 100 | 18 | |
| 58200 | 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附註六(三十七)) 營業費用: |
$(2,401,068)$ $(8)$ $(5,171,832)$ $(22)$ | (54) | |||
| 58500 | 員工福利費用(附註六(三十八)) | (8, 783, 271) | (31) | (8,350,140) | (35) | 5 |
| 59000 | 折舊及攤銷費用(附註六(三十九)) | (1,220,945) | (4) | (1,032,950) | (4) | 18 |
| 59500 |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附註六(四十)) | $(3,960,406)$ $(14)$ $(3,628,017)$ $(15)$ | 9 | |||
| 營業費用合計 | $(13,964,622)$ $(49)$ $(13,011,107)$ | (54) | $\tau$ | |||
| 61001 |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12,013,785 | 43 | 5,776,298 | 24 | 108 |
| 61003 |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二十六)) | 1,891,933 10,121,852 |
7 36 |
676,186 5,100,112 |
3 21 |
180 98 |
| 65000 | 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
|||||
| 6520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6520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二十七)) | 557,098 | 2 | 24,512 | 2,173 | |
| 65204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 | (2,342,393) | (8) | 987,549 | $\overline{4}$ | (337) |
| 65207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一不重分 | (4.729) | 4.546 | (204) | ||
| 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65220 |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二十六)) | $111.419 -$ | 4,902 | 2,173 | ||
| 6530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1,901,443)$ $(6)$ $1,011,705$ | $\overline{4}$ | (288) | ||
| 6530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1,497,223 | 5 | (416, 460) | (2) | 460 |
| 65308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 | $(6,238,235)$ $(22)$ | (2,046,533) | (9) | (205) | |
| 65307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 | 11,653 | 2,674 | ٠ | 336 | |
| 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65320 |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二十六)) | 269,444 1 (98,583) - | (373)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4,998,803)$ $(18)$ $(2,361,736)$ $(11)$ | 112 | ||||
| 650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6,900,246)$ $(24)$ $(1,350,031)$ (7) | (411)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3,221,606 | 12 | 3,750,081 | 14 | (14) | |
| 每股盈餘(元)(附註六(二十八)) |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S | 1.26 1.26 |
0.64 0.63 |
|||
| 稀釋每股盈餘(元) | ||||||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 經理人:張志堅 董事長:林謙浩 |
會計主管:賴莉青 |
$-38-$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98,658,749 權益總額 |
5,100,112 | (1,350,031) | 3,750,081 | (748, 858) | 101,659,972 | 10,121,852 | (6,900,246) | 3,221,606 | (774, 320) | 104,107,258 | ||||||
|---|---|---|---|---|---|---|---|---|---|---|---|---|---|---|---|---|---|
| 透過其他綜 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
5,187,824 之金融資產 |
(1.039, 147) | (1,039,147) | (35, 192) | 4,113,485 | (8,555,357) | (8,555,357) | 1,270,030 | (3,171,842) | ||||||||
| 其他權益項目 構財務報表 國外營運機 |
(1,476,771) 换算之兑换 鎭 制 |
(330, 494) | (330, 494) | (1,807,265) | 1,209,432 | 1,209,432 | (597, 833) | ||||||||||
| 19,245,962 $\frac{1}{40}$ 企 |
5,100,112 | 19,610 | 5,119,722 | (748, 858) | (2,546,118) | 35,192 | 21,105,900 | 10,121,852 | 445,679 | 10,567,531 | (774, 320) | (2,864,982) | (1, 270, 030) | 26,764,099 | |||
| 日 | 4,728,382 未分配 薴 幽 |
5,100,112 | 19,610 | 5,119,722 | (1,360,688) | (748, 858) | (2,546,118) | 35,192 | 5,227,632 | 10,121,852 | 445,679 | 10,567,531 | (1,546,475) | (774, 320) | (2,864,982) | (1,270,030) | 9,339,356 |
| 留盈餘 $\frac{1}{11}$ pr. 精 月一日重十 |
$\frac{8}{2}$ | 185,128 | 185,128 | ||||||||||||||
| 中门一个紫飘行现俗有很冷 图 五脑外表 $\hat{\mathbf{F}}$ |
大汉山 | 1,360,688 | 15,693,140 | 1,546,475 | 17,239,615 | ||||||||||||
| 民國一 | 演 | 815,900 | 815,900 | ||||||||||||||
| 些 | 74,885,834 普通股 $\frac{1}{2}$ 蚁 |
2 '46,118 | 77,431,952 | 2,864,982 | 80,296,934 | ||||||||||||
| S | s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民國一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一〇年一月一日餘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普通股现金股利 普通股股票股利 本期其他综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普通股股票股利 盈餘指撥及分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本期淨利 本期淨利


| (大きい) (大) (大) 澳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現金流量是 | ||
| $4 - 12 - 1$ 民國一一 月上十一日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厳 | 111年度 | 110年度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浄利 |
S 12,013,785 |
5,776,298 |
|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972,173 | 862,209 |
| 擁銷費用 呆帳費用提列數 |
248,772 2,394,782 |
170,741 5,113,134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 | 370,320 | 388,853 |
| 利息費用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淨利益 |
13,046,962 (1,981) |
6,357,367 (103, 741) |
| 利息收入 | (33, 136, 301) | (24,037,857) |
| 股利收入 保證責任準備淨變動 |
7,161 (21, 496) |
39,802 |
| 其他各項負債準備淨變動 | 29,220 | 92.077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及設備損失 |
(320, 283) 944 |
(99, 659) 852 |
|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 (11,689) | 33,260 |
| 其他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3,817) (16, 425, 233) |
(1, 369) (11, 184, 331)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減少(增加) | 9,550,686 | (44, 028, 431)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減少(增加) |
7,315,066 7,033,381 |
(25, 338, 360) (1,784,087) |
| 應收款項減少 貼現及放款增加 |
479,288 | 36,367,071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100, 231, 972) 25,244 |
(97, 792, 108) (5,770) |
| 其他資產增加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
(2.091, 463) (77, 919, 770) |
(3, 568, 328) (136, 150, 013)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 |
92,425,862 925,569 |
(15,660,724) 91,891 |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增加 應付款項減少 |
402,298 (3,679,471) |
4,702 (25, 322, 034) |
| 存款及匯款增加 | 4,896,080 | 250,336,507 |
| 其他金融負債減少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減少 |
(1,454,713) (196, 272) |
(1, 127, 072) (80, 182)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93,319,353 | 208,243,088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
15,399,583 (1,025,650) |
72,093,075 60,908,744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
10,988,135 31,841,928 |
66,685,042 23,790,232 |
| 支付之利息 | (11,071,317) | (6,241,095) |
|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649, 535) 31,109,211 |
(506, 777) 83,727,402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1, 055, 765) (188, 506, 846) |
(41, 225, 923) (130, 873, 423)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到期還本 取得不動產及設備 |
230,783,092 (317, 194) |
79,933,076 (532, 051) |
| 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增加 |
54 | 132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2,223,467) | 1,358,420 |
| 取得無形資產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288, 032) 28,391,842 |
(309, 304) (91, 649, 073)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央行及同業融資增加 |
||
| 央行及同業融資減少 | (49, 713, 800) | 21,263,800 |
| 發行金融債券 償還金融債券 |
8,000,000 (9,000,000)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存入保證金減少 |
2,081,139 | |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413, 133) | (347, 219) (411, 827) |
| 其他負債增加 發放現金股利 |
(1,077,706) (774, 320) |
(1, 506, 959) (748, 858) |
| 取得子公司股權 | (450,000)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49, 897, 820) 87,461 |
16,798,937 (8,065)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9,690,694 39, 189, 153 |
8,869,201 30,319,952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8,879,847 | 39,189,153 |


會計主管:賴莉青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 111 年度決算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說 明:
一、經核算後,本公司 111 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為新臺幣(以下同)27 億 8,043 萬 520.11 元,說明如下:
(一) 111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4,185 萬 5,566.96 元。
- (二) 加計項目:
- 1.111 年度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逢暉、鍾丹丹會計 師查核並奉審議通過之稅後淨利 101 億 2,185 萬
1,549.28 元。
2.迴轉「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4 億 4,567 萬 8,400 元。 (三)減計項目:
1.「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處分損 益」:12 億 7,003 萬 170 元。
2.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7 億 8,924 萬 9,933.78 元。
- 3.提列特別盈餘公積:37 億 6,967 萬 4,892.35 元。
- (四)分配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 0.10 元):8 億 296 萬 9,352
- 元,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 之畸零現金股利,轉列其他收入。
- (五)分配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 0.24 元):19 億 2,712 萬
6,450 元。
(六)期末未分配盈餘:5,033 萬 4,718.11 元。
二、本公司「111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41 頁。 表決結果:
表決時表決總權數:4,634,360,099 權
| 表決結果 權數(含電子投票) 比例(%) |
|---|
| ---------------------------- |
| 贊成 | 4,243,155,855 | 91.55 |
|---|---|---|
| 反對 | 12,157,659 | 0.26 |
| 無效 | 0 | 0 |
| 棄權/未投票 | 379,046,585 | 8.17 |
決 議:本案經表決照案通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盈餘分配表 | |
|---|---|
| 民國 111 |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 項 目 |
金 額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41,855,566.96 |
| 加:111 年度稅後淨利 |
10,121,851,549.28 |
| 加:迴轉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 | 445,678,400.00 |
| 減: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權益工具處分損益 |
(1,270,030,170.00)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789,249,933.78)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3,769,674,892.35) |
| 可供分配盈餘 | 2,780,430,520.11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 0.10 元) |
802,969,352.00 |
| 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 0.24 元) |
1,927,126,450.0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50,334,718.11 |
註:
1.股東紅利每股元係以 8,029,693,521 股計算。
2.分派時優先分派最近年度盈餘。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111 年度盈餘分配股票股利擬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提請核議。
- 說 明:
- 一、為因應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Ⅲ)增列普通股權益資本 之要求,以充實資本結構,進而提升獲利能力,擬依公司法 第 240 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 1 億 9,271 萬 2,645 股。
- 二、增資新股總額及發行條件:
- (一)擬增資新臺幣(以下同)19 億 2,712 萬 6,450 元,以每股 面額 10 元,發行新股 1 億 9,271 萬 2,645 股,均為記名式 普通股。
- (二)本次盈餘轉增資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 後,由董事會另訂配發新股之除權基準日,按除權基準日 股東名簿所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 24 股。配發不 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除權基準日起 5 日內至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併湊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改發現 金(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逾期未併湊之累積畸零股數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 (三)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 或有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此而 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四)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 相同。
三、本次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 認定標準」之規定,本行未公開 112 年度財務預測,故無法 揭露無償配股對本行營業收入、損益及每股盈餘之預測資 訊,爰本行不適用本項。
四、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為 822 億 2,406 萬 1,660 元,尚在 本公司資本總額 1,000 億元範圍內。
五、本案未盡事宜,擬請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表決結果:
表決時表決總權數:4,634,360,099 權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比例(%) |
|---|---|---|
| 贊成 | 4,148,055,632 | 89.50 |
| 反對 | 9,299,582 | 0.20 |
| 無效 | 0 | 0 |
| 棄權/未投票 | 477,004,885 | 10.29 |
決 議:本案經表決照案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核議。 說 明:
一、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視訊股東會之政策,提供股東便利參 與股東會之管道,爰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增訂 本行「公司章程」第十三條第二項「股東會開會時,得以 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有關應 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公司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45頁。 表決結果: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比例(%) |
|---|---|---|
| 贊成 | 4,062,084,665 | 87.65 |
| 反對 | 88,794,358 | 1.91 |
| 無效 | 0 | 0 |
| 棄權/未投票 | 483,481,076 | 10.43 |
表決時表決總權數:4,634,360,099 權
決 議:本案經表決照案通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第 十三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 前,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將 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 知各股東,但對於持有未滿一 千股股東,其股東會之召集通 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方式為之。有關應符合之條 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
第 十三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 前,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將 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 知各股東,但對於持有未滿一 千股股東,其股東會之召集通 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因應數位化科技 的進步及配合主 管機關推動視訊 股東會之政策,以 供股東便利參與 股東會之管道,爰 參酌公司法第一 百七十二條之二 增訂本條第二項。 |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核議。
說 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 則」參考範例辦理。
-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配合股東會增加以視訊會議召開方式,增修訂相關規範。
- (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五條、第七條、第九
- 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 (二)增訂股東會召開方式變更程序、開會通知單寄發時間、會
議相關資料之公告或發放之規定。(第二條)
- (三)增訂相關議案均應採逐案票決及提付表決時安排適足投票 時間之規定。(第六條)
- (四)增訂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及有 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及當場宣布 之選舉結果包含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第十 四、十五條。)
- 三、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 第47~62頁。
表決結果:
表決時表決總權數:4,634,360,099 權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比例(%) |
|---|---|---|
| 贊成 | 4,133,531,430 | 89.19 |
| 反對 | 22,933,869 | 0.49 |
| 無效 | 0 | 0 |
| 棄權/未投票 | 477,894,800 | 10.31 |
|---|---|---|
決 議:本案經表決照案通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適用原則) |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適用原 | |
| 同現行條文 | 則) | |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 | ||
| 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 | ||
| 管理機能,特訂定本規則,以 | ||
| 資遵循。 | ||
|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 | ||
| 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 | ||
| 規則行之。 | ||
| 第二條(股東會召集及通知) | 第二條(股東會召集及通知) | 一、參酌臺灣 |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 | 證 券 交 |
|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視訊股東 | 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易 所 公 |
| 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 | 布「『○ |
|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 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 | ○ 股 份 |
| 同意之決議行之。 | 股票未滿一千股東,得於三十 | 有 限 公 |
|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 | 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司 股 東 |
| 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 | 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 | 會 議 事 |
| 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
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 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 |
規則』參 考範例」 |
| 等經經濟部公告之情事時,本公 | 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 | (下稱本 |
| 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會視 |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 | 參 考 範 |
| 訊會議,得辦理下列事項: | 為之。 | 例)第三 |
| 一、公司如有變更召集方式且已 | 條 增 訂 | |
| 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 | 股 東 會 | |
| 東會召集通知者,得於主管 | 召 開 方 | |
| 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式 變 更 | |
| 公告股東會召集方式之變 | 之 程 序 | |
| 更。 | 及 開 會 |
|
| 二、公司如召開視訊股東會,對 | 通 知 書 | |
| 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 | 寄 發 時 | |
| 困難之股東提供以書面方 | 間,並增 | |
| 式行使表決權之替代措施 | 訂 會 議 | |
| 者,股東欲以書面方式行使 | 相 關 資 | |
| 表決權時,應先向公司提出 | 料 之 公 | |
| 申請,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 | 告 或 發 | |
| 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 | 放規定。 | |
| 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 | 二、依據 112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二項有關併同寄送給股東 | 年 3 月 6 |
|
| 之規定。 | 日 修 正 | |
|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 | 之「公開 | |
| 緊急措施。 | 發 行 股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 票 公 司 | |
|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 股 務 處 | |
| 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 | 理準則」 | |
| 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得以輸入 | 第 44 條 |
|
|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 | 之 9,增 |
|
| 之。 | 訂 視 訊 | |
| 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將議 | 股 東 會 | |
| 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開會通 | 相 關 規 | |
| 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 | 定。 | |
| 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 | 三、餘文字酌 | |
| 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 | 修。 | |
| 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 | ||
| 資訊觀測站。 | ||
|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 ||
| 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 | ||
| 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 ||
|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 | ||
| 東會現場發放。 | ||
|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 | ||
| 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 | ||
| 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 | ||
| 台。 | ||
|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 | ||
| 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 | ||
| 台。 | ||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 |
|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
|
| 第三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 第三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 一、參酌本參 |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 | 考範例第 |
| 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 | 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 | 六條,增 |
| 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 | 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訂股東會 |
| 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 | 開會通知 |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 | 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 | 書之報到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 | 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 | 對象、出 |
| 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 | 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席視訊會 |
| 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 | 議股東之 | |
| 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 | 報到程序 | |
| 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 | 及會議資 | |
| 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 | 料之上傳 | |
| 自出席股東會。 | 規定,另 | |
|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 | 配合調整 | |
| 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 | 項次。 | |
| 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 | 二、參酌本參 | |
| 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考範例第 | |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 | 六條及依 |
| 簽到,或由其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 東或股東代理人簽到,或由其 | 據「公開 |
| 到。 | 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發行股票 |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 公司股務 |
| 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會議補 |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會 | 處 理 準 |
| 充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 | 議補充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 則」第 44 |
| 東;有選舉案時,應另附選舉票。 | 會之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有選 | 條之13第 |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 | 舉案時,應另附選舉票。 | 1 項,增訂 |
| 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 | 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應憑出席 | 股東欲以 |
| 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 | 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 | 視訊方式 |
| 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 |
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 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 |
出席股東 會之登記 |
| 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 | 文件,以備核對。 | 規定。 |
| 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 | |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 | 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 | |
| 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 | 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 | |
| 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 | 派一人代表出席。 | |
| 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 | ||
| 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 ||
| 第四條(召開地點及時間之原 | 第四條(召開地點及時間之原 | 一、參酌本參 |
| 則) | 則) | 考範例第 |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 | 五條,明 |
| 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 | 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 | 訂股東會 |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 | 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 召開地點 |
| 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 |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 | 和時間均 |
| 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 | 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應考量獨 |
| 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 | 立董事之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見。 | 意見。 | |
|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 | 二、參酌本參 | |
| 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但主席及 | 考範例第 | |
| 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 | 二十條及 | |
| 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 | 依據「公開 | |
| 點之地址。 | 發行股票 | |
| 公司股務 | ||
| 處理準則」 | ||
| 第 44 條之 |
||
| 17 第 3 項 |
||
| 規定,明訂 | ||
| 視訊股東 | ||
| 會 主席及 |
||
| 紀錄人員 | ||
| 應在國內 | ||
| 之同一地 | ||
| 點。 | ||
| 第四條之一 | 參酌本參考範 | |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 | 例第六條之一 | |
| 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 | 及依據「公開 | |
| 項: | 發行股票公司 | |
|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 | 股 務 處 理 準 | |
| 利方法。 | 則」第 44 條之 |
|
|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 21,增訂股東 | |
| 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 | 會視訊會議召 | |
| 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 | 集通知之應載 | |
| 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 事項: |
明事項。 | |
|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 | ||
| 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 | ||
| 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 | ||
| 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 ||
|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 | ||
| 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 | ||
| 期或續行會議。 | ||
|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 | ||
| 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 | ||
| 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 | ||
| 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 | ||
| 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 | ||
| 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 | ||
| 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 | ||
| 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 | ||
| 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 | ||
| 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 ||
|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 | ||
| 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 | ||
| 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 ||
|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 | ||
| 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 ||
| 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 | ||
| 當替代措施。 | ||
| 第五條(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 | 第五條(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 | 參酌本參考範 |
| 會) | 會) | 例第九條,增 |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 | 訂股東會以視 |
| 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 | 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 | 訊召開時出席 |
| 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 | 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 | 股數之計算與 |
| 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 開會規定,並 |
| 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計算之。 | 酌修文字。 |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 | ||
| 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 | 已屆開會時間,出席股東所代 | |
| 席股份數等,如未有代表已發行 | 表之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 | |
| 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 過半數時,主席應即宣布開 | |
|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 | 會,如出席股東尚不足法定數 | |
| 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 額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 |
|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 | |
| 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 | 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 | |
| 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 | 後兩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 | |
| 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
| 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 | 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 | |
| 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 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 | |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
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為假決議。 |
|
|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 | ||
| 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 |
|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 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 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 第三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 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 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 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 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 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 | ||
| 表決。 | |||
| 第六條(議案討論) 第六條(議案討論) 參酌本參考範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例第十條,增 |
|||
| 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 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 訂相關議案均 |
|||
| (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 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 應採逐案票決 |
|||
| 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 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及提付表決時 |
|||
| 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 安排適足投票 |
|||
| 得變更之。 時間之規定。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 |
|||
|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 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 |
|||
| 規定。 項之規定。 |
|||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 |
|||
| 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 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 |
|||
| 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 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
|||
| 反本規則逕行宣布散會者,應依 主席違反本規定逕行宣布散 |
|||
| 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
|||
| 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 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 |
|||
| 席,繼續開會。 席,繼續開會。 |
|||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 |
|||
| 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 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 |
|||
| 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 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 |
|||
| 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 |
|||
| 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 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
| 票時間。 第七條(開會過程之錄音、錄影 第七條(開會過程之錄音、錄 參酌本參考範 |
|||
| 存證) 影存證) 例第八條及依 |
|||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 據「公開發行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 | 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 | 股票公司股務 |
| 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 | 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 | 處理準則」第 |
| 斷錄音及錄影。 | 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44 條之 23 第 1 |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 | 項及第 2 項規 |
|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 |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 | 定,明訂股東 |
| 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 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 | 會以視訊會議 |
| 訟終結為止。 | 至訴訟終結為止。 | 召開時開會過 |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 | 程之錄音、錄 | |
| 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 | 影存證方式。 | |
| 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 | ||
| 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 | ||
| 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 | ||
| 影。 | ||
|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 | ||
| 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 | ||
| 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 | ||
| 務者保存。 | ||
| 第八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同現行條文 |
第八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 員)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 ||
| 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 ||
|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 ||
|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 | ||
|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 ||
| 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 ||
| 之。 | ||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代理 | ||
| 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 | ||
| 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 | ||
| 事擔任之。 | ||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 | ||
| 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及各類功能 | ||
| 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 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 |
||
| 會議事錄。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 ||
|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 | ||
|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 | ||
| 會計師及相關人員列席股東 | ||
| 會。 | ||
| 第九條(股東發言) | 第九條(股東發言) | 參酌本參考範 |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 | 例第十一條項 |
| 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 | 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 次順序,將原 |
| 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 | (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 | 第 3 項及第 4 |
| 其發言順序。 | 席定其發言順序。 | 項項次互調, |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 | 並增訂股東視 |
| 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 | 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 | 訊會議中股東 |
| 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 | 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 | 提問之規定。 |
| 準。 | 容為準。 | |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 | ||
| 席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 超過五分鐘。 |
||
|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 | ||
| 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 ||
| 言。 | ||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 | |
| 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 | 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 | |
| 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 | 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 | |
| 止。 | 席應予制止。 | |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 | ||
| 主席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 | ||
| 不得超過五分鐘。 | ||
|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 | ||
| 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 ||
| 言。 | ||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 | |
| 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 由一人發言。 |
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 推由一人發言。 |
|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 | |
| 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 | ||
| 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 | ||
| 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 | ||
| 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 | ||
| 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 | ||
| 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 ||
| 第十條(表決、監票及關係人迴 | 第十條(表決、監票及關係人迴 | 一、參酌本參 |
| 避制度) | 避制度) | 考範例第 |
|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 | 十二條, |
| 基準。 |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 | 增訂第 1 |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 |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 項股東會 |
| 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 | 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 | 表決之計 |
| 總數。 | 其指定人員宣布出席股東之表 | 算基準。 |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 |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 | 二、參酌本參 |
| 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 | 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 | 考範例第 |
| 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 | 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 | 十二條及 |
| 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 第十三條 |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 | 站。 | 項 次 順 |
| 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 | 序,調整 |
| 數。 | 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 調整原第 |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股東委託代 | 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 | 1 項至第 |
| 理人出席股東會,一人同時受二 | 限。 | 10 項,原 |
| 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 | 第 2 項至 |
| 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 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 | 第 6 項, |
| 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 | 份之總數。 | 原第 7 項 |
| 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股東委託 | 至 第 9 |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 | 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人同時 | 項,原第 8 |
| 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 | 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 | 項至第 11 |
| 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 項,原第 9 |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 | 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 | 項至第 3 |
| 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 | 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 | 項,原第 |
| 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 | 算。 | 10 項至第 |
| 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 | 4 項。 |
| 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 | 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 | 三、參酌本參 |
|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 一,並得同時採行書面方式行 | 考範例第 |
|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 | 使其表決權;其行使方法應載 | 十三條及 |
|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 | 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 | 依據「公 |
| 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 |
開發行股 票公司股 |
| 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 | 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 | 務處理準 |
| 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 | 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 則」第 44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條之 13、 |
| 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 | 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 | 第44條之 |
| 此限。 | 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 | 14、第 44 |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 | 條之16第 |
| 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 | 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 | 2 項及第 |
| 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 者,不在此限。 | 44條之17 |
| 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第 2 項第 |
| 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 | 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 | 1款及第2 |
| 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 |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 款,增訂 |
| 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 | 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 | 本條第 13 |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 項至第 16 |
| 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 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 | 項召開股 |
| 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 | 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 | 東會視訊 |
| 之表決權為準。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會議時有 |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 | 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 關表決之 |
| 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 | 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 規定。 |
|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 使之表決權為準。 | 四、其餘文字 |
| 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 酌修。 |
| 宣布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 | |
| 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 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 |
|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 | |
|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 開資訊觀測站。 |
庸再行表決。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 |
|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 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 | |
|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 | 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 | |
| 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 | 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
| 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 | |
| 表決。 | 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 | 權數。 | |
| 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 | |
| 股東身分。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 | 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 | |
| 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 | 具有股東身分。表決或選舉議 | |
| 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 | 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 | |
| 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 | 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 | |
| 數,並作成紀錄。 | 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 | |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 | 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
| 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 | ||
| 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 | ||
| 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 | ||
| 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 ||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 | ||
| 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 | ||
| 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 ||
|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 | ||
| 時,已依第三條規定登記以視訊 | ||
| 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 | ||
| 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 ||
| 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 | ||
| 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 | ||
| 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 ||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 ||
| 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 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 |
||
| 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 | ||
| 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 | ||
| 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 ||
| 第十一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 第十一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 |
| 同現行條文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 | |
| 識別證或臂章。 | ||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 ||
| 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 | ||
| 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 | ||
| 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 | ||
| 章或識別證。 | ||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 | ||
| 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 主席得制止之。 |
||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 | ||
| 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 | ||
| 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 | ||
| 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
| 第十二條(股東之委託及授權原 | 第十二條(股東之委託及授權原 | 參酌本參考範 |
| 則) | 則) | 例第四條及依 |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 | 據「公開發行 |
| 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 | 股票公司股務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 | 處理準則」第 |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 | 會。 | 44 條之 12 第 2 |
| 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 | 項,修訂第 3 |
| 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 | 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 | 項增加以視訊 |
|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 | 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 | 方式出席程 |
| 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 | 序。 |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 | 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 | |
| 自或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 | 在此限。 | |
| 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 | |
| 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 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 | |
| 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 |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 | |
| 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 |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 | |
| 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 | |
| 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 | ||
| 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
| 第十三條(對外公告) | 第十三條(對外公告) | 參酌本參考範 |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 | 例第十六條, |
| 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 | 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 | 增訂本條股東 |
| 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 | 東會開會當日編造統計表於股 | 會以視訊會議 |
| 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 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 |
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 |
召開之相關程 序,並增訂規 |
| 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 定重大訊息之 |
| 開者,本公司應於會議開始前三 | 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 | 外部機關。 |
| 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 | 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 | |
| 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 | 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
| 會議結束。 | ||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 | ||
| 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 | ||
| 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 | ||
| 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 | ||
| 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 ||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 | ||
| 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 ||
| 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 | ||
| 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 | ||
| 開資訊觀測站。 | ||
| 第十四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 | 第十四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 | 一、參酌本參 |
| 項) | 項) | 考範例第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 | 十五條及 |
|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 | 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 | 依據「公 |
| 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 |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 開發行股 |
| 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 | 發各股東。 | 票公司股 |
| 電子方式為之。 | 務處理準 | |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電子或 | 則」第 44 |
| 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公告方式為之。 | 條之 22, |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 | 增訂股東 |
|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 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 視訊會議 |
|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 |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 之議事錄 |
| 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 | 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 | 應記載事 |
| 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 | 間,應永久保存。 | 項。 |
| 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 |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 | 二、配合本參 |
| 永久保存。 | 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 | 考範例第 |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 | 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 | 六條增訂 |
| 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 | 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惟 | 相關議案 |
| 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 | 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 | (包括臨 |
| 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 | 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 | 時動議及 |
| 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 | 權數比例。 | 原議案修 |
| 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 | 正)均應 | |
| 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 | 採逐案票 | |
| 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 決,爰刪 | |
|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 | 除原第 3 |
|
| 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 | 項之決議 | |
| 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 | 規定。 | |
| 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 三、其餘文字 | |
| 酌修。 | ||
| 第十五條(選舉) | 第十五條(選舉) | 一、參酌本參 |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 | 考範例第 |
| 司董事選舉辦法辦理,並當場宣 | 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辦理,並當 | 十四條, |
| 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 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 |
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 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增訂應公 布落選董 |
| 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 事名單及 |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 | 其所獲之 |
| 票人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 | 監票人員密封簽字,並至少保 | 選 舉 權 |
| 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 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 數。 |
|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 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 | 二、其餘文字 |
|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酌修。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六條(休息、續行集會) | 第十六條(休息、續行集會) | |
| 同現行條文 |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 | |
| 宣布休息,若發生不可抗拒之 | ||
| 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 | ||
| 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 | ||
| 之時間。 | ||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 |
||
| 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 | ||
| 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 | ||
| 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 | ||
| 會。 | ||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 | ||
| 期或續行集會。 | ||
| 第十七條(視訊會議之資訊揭 | 參酌本參考範 | |
| 露) | 例第十九條, | |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 | 增訂股東會視 | |
| 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 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 |
訊會議之資訊 揭露規定。 |
|
| 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 | ||
| 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 | ||
| 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 ||
| 第十八條(斷訊之處理) | 參酌本參考範 | |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 | 例第二十一條 | |
| 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 | 並依據「公開 | |
| 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 | 發行股票公司 | |
| 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 | 股務處理準 | |
| 技術問題。 | 則」第 44 條之 |
|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 | 20,增訂股東 | |
| 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 | 會視訊會議斷 | |
|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訊之處理規 | |
| 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 | 定。 | |
| 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 | ||
| 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 | ||
| 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 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 |
||
| 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 | ||
| 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二條之規定。 | ||
|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 | ||
| 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 | ||
| 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 ||
|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 | ||
| 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 | ||
| 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 | ||
| 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 | ||
| 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 | ||
| 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 | ||
| 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 | ||
| 選舉權數。 | ||
|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 | ||
| 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 | ||
| 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 | ||
| 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 決議。 |
||
|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 | ||
| 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 | ||
| 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 | ||
| 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 | ||
| 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 | ||
| 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 | ||
| 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 ||
|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 | ||
| 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 | ||
| 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 | ||
| 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 | ||
| 部議案,視為棄權。 | ||
|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 | ||
| 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
| 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 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 |
||
| 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 | ||
| 置作業。 | ||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 ||
| 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 | ||
| 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 | ||
| 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 | ||
| 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 | ||
| 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 | ||
| 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 | ||
| 理。 | ||
| 第十九條(數位落差之處理) | 參酌本參考範 | |
|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 | 例第二十二條 | |
| 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 | 及112年3月6 | |
| 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 日修訂之「公 | |
| 除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 開發行股票公 | |
| 力等經經濟部公告之情事外,應 | 司股務處理準 | |
| 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 | 則」第 44 條之 |
|
| 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 | 21,增訂應對 | |
| 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 未能以視訊方 | |
| 式出席股東會 | ||
| 之股東提供適 | ||
| 當替代措施之 | ||
| 規定。 | ||
| 第二十條(施行) | 第十七條(施行) | 調整條次。 |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 |
| 正時亦同。 | 修正時亦同。 |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核議。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 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並取得其許可;另依經濟部89年4月24日商字第89206938 號函釋,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指派代表 人當選為董事時,其指派之代表人及該法人股東均應受董 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二、本公司第16屆董事(含法人暨其指派之代表人),尚有為自 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取得股東會 之許可者(請參閱本手冊第64頁),爰請股東會許可解除其 競業禁止之限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明細表
| 職稱 | 姓名/名稱 | 競業公司 | 擔任職務 |
|---|---|---|---|
| 法人股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財宏科技(股)公司 | 董事 |
表決時出席總股數:4,634,360,099 股
表決時表決總權數:3,332,452,784 權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比例(%) | |
|---|---|---|---|
| 贊成 | 2,843,858,548 | 85.33 | |
| 反對 | 10,997,091 | 0.32 | |
| 無效 | 0 | 0 | |
| 棄權/未投票 | 477,597,145 | 14.33 |
決 議:本案經表決照案通過。
陸、臨時動議:無。
主席宣佈散會。
柒、散 會:上午 9 時 39 分。
本股東會議事錄僅依法載明議事經過要領,有關細節仍以會議影音 紀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