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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B —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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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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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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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109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承認。 -
說 明:本公司109 年度決算案各項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 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請參閱議 事手冊第6~37 頁),業經提報第15 屆董事會第20 次董事 會會議決議通過,敬請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9 年度決算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說 明: -
一、經核算後,本公司109 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為新臺幣(以下同) 33 億6,769 萬3,823.39 元,說明如下: -
(一)109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1 億9,275 萬3,320.24 元。 (二)加計項目: -
109 年度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鍾丹丹、陳俊光 會計師查核並奉審議通過之稅後淨利47 億177 萬 5,424.21 元。 -
(三)減計項目: -
1.提列「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1 億6,479 萬6,800 元。 -
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處分損 益」134 萬9,334 元。 -
3.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3 億6,068 萬8,787.06 元。 -
(四)分配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0.10 元):7 億4,885 萬 8,346 元,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不足一元之畸零現金股利,轉列其他收入。 -
(五)分配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0.34 元):25 億4,611 萬8,380 元。 -
(六)期末未分配盈餘:7,271 萬7,097.39 元。 -
二、本公司「109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9 頁。
決 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109 年度盈餘分配股票股利擬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提請核議。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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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Ⅲ)增列普通股權益資 本之要求,以充實資本結構,進而提升獲利能力,擬依公 司法第240 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2 億5,461 萬1,838 股。 -
二、增資新股總額及發行條件: -
(一)擬增資新臺幣(以下同)25 億4,611 萬8,380 元,以每 股面額10 元,發行新股2 億5,461 萬1,838 股,均為記 名式普通股。 -
後,由董事會另訂配發新股之除權基準日,按除權基準 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34 股。配 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除權基準日起5 日內 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併湊不足壹股之畸零 股改發現金(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逾期未併湊之累 積畸零股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
(三)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 銷或有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 此而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四)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 份相同。 -
三、本次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
測之認定標準」之規定,本行未公開110 年度財務預測,
故無法揭露上述擬議之無償配股對本行營業收入、損益及
每股盈餘之預測資訊,本行不適用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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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774 億3,195 萬2,950 元, 尚在本公司資本總額800 億元範圍內。 -
五、本案未盡事宜,擬請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核議。
說 明:
-
一、 本次章程修正重點如下: -
(一)重要職員任免之審定,改以職位作為董事會審議之標 -
準,不受主管職稱修訂影響,爰酌修文字。(第22 條) -
(二)依證交所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得分要件,章程需揭露明確 具體的股利政策,以強化公司治理,爰酌修文字。(第 42 條) -
二、 本公司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3~ 44頁。
決 議: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 由:選舉本公司第16屆董事案,提請選舉。
說 明:
-
一、 本公司第15屆董事任期將於110年6月28日屆滿,爰於本次股 東常會辦理董事選舉事宜。 -
二、 依本公司章程第20條規定,本公司董事名額15人,董事任期 為3年,爰本次選舉第16屆董事15人(含獨立董事5人),任 期3年自110年6月25日至113年6月24日。 -
三、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提 報本公司110年5月5日第15屆第21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如附件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6~48頁)。
決 議:
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本公司董事禁業禁止限制案,提請核議。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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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 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 得其許可;另依經濟部89年4月24日商字第89206938號函釋 ,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指派代表人當選為 董事時,其指派之代表人及該法人股東均應受董事競業禁止 之限制。 -
二、 本行第16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所代表之法人,有為自己 或他人為屬於本行營業範圍內之行為及擔任之職務,擬請股 東會許可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 為利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爰就本公司解除董事競 業禁止限制明細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50頁)列入議事手冊 ,惟解除對象以實際當選董事(含獨立董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