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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B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r 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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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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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34 臺企銀 公司提供
|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4/03/18 | 發言時間 | 18:05:15 |
| 發言人 | 陳長義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5597222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104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及相關事宜。 | ||||
| 符合條款 | 第 | 17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4/03/18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1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4/06/26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塔城街30號17樓。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03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0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報告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二、承認事項 (一)承認本公司103年度決算表冊案。 (二)承認本公司103年度決算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 (一)為配合103年度盈餘分配股票股利擬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二)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四、選舉事項 (一)選舉本公司第14屆董事案 五、其他議案 (一)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4/28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6/26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10%、 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 之情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 二、未依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 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依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 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 分。另得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該股東 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 並將考量列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 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 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三、受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之提案及 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自104年4月17日至104年4月28日止, 受理處所:本公司董事會秘書處(台北市塔城街30號7樓)。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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