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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HO ADVANCED MATERIALS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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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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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修正案

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修订,公司拟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作出修改,具体 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后 说明 说明
1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鉴于相关政策变化
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频繁,仅
及控股股 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控股股东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保留基本
变动的管 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的管理,进一 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规则,其
序,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 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 余删除。
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会《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关于上市 理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的规定 删除第五章的第二节 第二十三条所有内容,以下各条依次顺延。 交易所废除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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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上述承诺,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删除第二款内容
4 第二十六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 个月后的第1 个交易日,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 删除原第二十六条,以下各条依次顺延。 交易所废除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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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可以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其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5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删除原第二十七条,以下各条依次顺延。 交易所废除了相关规定。
6 第二十八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 个月后的12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五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 个月后,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但证监会、交易所对任期届满前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股份全部解锁条件由“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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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后的12 个月期满”改为“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 个月后”,并增加对任期届满前离任的说明。
7 第四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或者控制的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 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预计未来6 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二)最近12 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2 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出售的数量;(二)拟出售的时间;(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 删除原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六条,以下各条依次顺延 与现行规定不符,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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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减持原因;(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8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数量、价格、比例和起止日期;(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且未按第四十五条作出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连续6 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数量、价格、比例和起止日期;(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现行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要提前15 个交易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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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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