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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9
Nov 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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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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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证券代码: 0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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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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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达华智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 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361.05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5.81%。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 6,043.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 权益总数的 9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 股的 5.52%;预留 318.05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0.29%。公司全部有效期 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189.51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1.09%。其中首次授予 1,110.00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93.32%,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1.01%;预留 79.51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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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总数的 6.6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0.07%。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 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5,171.54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4.72%。其中首次授予 4,933.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5.3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4.50%;预留 238.5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61%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0.22%。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52 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为 2.76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 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 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9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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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35%、35%、30%;预留的股票期权在预留部 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各为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5%、35%、30%;预留的限制性股 票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 限售的比例各为 50%。
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 值。 |
|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50%。 |
|
| 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00%。 |
|
| 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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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达华智能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达华智能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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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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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0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 10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 11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2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12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5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 .................... 40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40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41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 42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42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43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 43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 43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44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44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45 三、其他说明 ............................................................ 46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47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47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48 三、其他情况 ............................................................ 50 第九章 附则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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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 达华智能、本公司、公司 | 指 |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 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
| 标的股票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
| 授权日/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有效期 | 指 |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 |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 公司股份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股份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指 |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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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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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专业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 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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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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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97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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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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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361.05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 股的 5.81%。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 6,043.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 益总数的 9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 的 5.52%;预留 318.05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0.29%。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189.51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 股的 1.09%。其中首次授予 1,11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93.32%,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1.01%; 预留 79.51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6.68%,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0.07%。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 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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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职 位 |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
占本计划拟授予 股票期权总数的 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总 股本比例 |
|---|---|---|---|---|
| 王中民 | 副总裁 | 70.00 | 5.89% | 0.06% |
| 蔺双 | 财务总监 | 100.00 | 8.41% | 0.09% |
| 肖琼 | 副总裁 | 65.00 | 5.46% | 0.06% |
| 张小磊 | 副总裁 | 40.00 | 3.36% | 0.04% |
| 娄亚华 | 副总裁 | 70.00 | 5.89% | 0.06% |
| 核心骨干人员 (共167人) |
765.00 | 64.31% | 0.70% | |
| 预留 | 79.51 | 6.68% | 0.07% | |
| 合计 | 1,189.51 | 100.00% | 1.09% |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下同。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 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 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 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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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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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 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52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 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5.52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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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5.52 元;
-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5.52 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 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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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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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 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 |
| 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50%。 |
|
| 第三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00%。 |
|
|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 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50%。 |
| 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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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子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需与其所属子公司上一年 度的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子公司的业绩完成情况分为“A”、“B”、“C”、 “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系数(M)如下表所示:
| 子公司业绩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 子公司考核系数(M) | 100% | 80% | 60% | 0% |
(5)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系数(N)如下表所 示:
| 个人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
| 个人考核系数(N) | 10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 = 个人当 年计划行权额度×子公司层面考核系数(M)×个人层面考核系数(N)。激励 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 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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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集中于物联网和通信行业,物联网板块主要围绕 RFID 硬件制 造、 OTT 产品等领域开展业务。主要产品有非接触式智能卡、智能电子标签、电 视主板、机顶盒、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等。公司秉承“引 领未来,我们一起创造应用价值”的携手理念,形成了卫星与通信、物联网智慧 产业、互联网新媒体、人工智能四大核心业务板块。未来,公司仍将聚焦主业, 深耕实体业务,持续进行精益管理、管理体系和运营流程优化,进一步夯实国内 外行业前列地位。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 市场占有率;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0 年、2021 和 2022 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将分别不低于 10%、20%和 30%;2020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100%。该业绩指 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 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 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子公司、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 具体的行权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 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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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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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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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数量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 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 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 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 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 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19 年 11 月 7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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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标的股价:5.54 元/股(2019 年 11 月 7 日收盘价)
-
② 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
③ 历史波动率:21.98%、22.20%、19.65%(分别采用制造业(证监会) 指数最近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189.51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1,110.00 万份, 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公 允价值总额为 842.97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 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19 年 11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股票期权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 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19 年至 2022 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2022 年 |
| 842.97 | 39.27 | 454.01 | 251.11 | 98.57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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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5,171.54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4.72%。其中首次授予 4,93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95.3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4.50%;预留 238.5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61%,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538.6132 万股的 0.2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 姓 名 | 职 位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 日总股本比例 |
|---|---|---|---|---|
| 王中民 | 副总裁 | 30.00 | 0.58% | 0.03% |
| 黎志聪 | 副总裁 | 100.00 | 1.93% | 0.09% |
| 张高利 | 副总裁 | 50.00 | 0.97% | 0.05% |
| 肖琼 | 副总裁 | 60.00 | 1.16% | 0.05% |
| 张小磊 | 副总裁 | 60.00 | 1.16% | 0.05% |
| 娄亚华 | 副总裁 | 30.00 | 0.58% | 0.03% |
| 核心骨干人员(共353人) | 4,603.00 |
89.01% | 4.20% | |
| 预留 | 238.54 | 4.61% | 0.22% | |
| 合计 | 5,171.54 | 100.00% | 4.72% |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下同。
(四)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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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 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 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 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 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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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 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 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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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6 元/股。
-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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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2.7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2.69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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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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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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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子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子公司 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子公司的业绩完成情况分为“A”、“B”、 “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系数(M)如下表所示:
| 子公司业绩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 子公司考核系数(M) | 100% | 80% | 60% | 0% |
(5)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系数(N)如下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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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 个人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
| 个人考核系数(N) | 10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 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子公司层面考核系数(M)×个人层面考核系数(N)。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集中于物联网和通信行业,物联网板块主要围绕 RFID 硬件制 造、 OTT 产品等领域开展业务。主要产品有非接触式智能卡、智能电子标签、电 视主板、机顶盒、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等。公司秉承“引 领未来,我们一起创造应用价值”的携手理念,形成了卫星与通信、物联网智慧 产业、互联网新媒体、人工智能四大核心业务板块。未来,公司仍将聚焦主业, 深耕实体业务,持续进行精益管理、管理体系和运营流程优化,进一步夯实国内 外行业前列地位。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 市场占有率;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将分别不低于 10%、20%和 30%;2020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100%。该业绩指 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 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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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子公司、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 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 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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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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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 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 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 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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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 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 (P0+P1×n)/(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 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 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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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 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 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 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 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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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71.54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4,933.00 万股, 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 益工具费用总额为 13,713.74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 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 司 2019 年 11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 2019 年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2022 年 |
| 13,713.74 | 714.26 | 8,171.10 | 3,571.29 | 1,257.09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 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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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 / 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 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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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书》。
(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 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 编号等内容。
(七)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 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 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八)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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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 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 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 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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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行权/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 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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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 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行权、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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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 售股份。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和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 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 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七)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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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根据情况,有权利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 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 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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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若激励对象 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解除 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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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职 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 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 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 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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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 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死亡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 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 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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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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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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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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