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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Merger & Acquisition 2013

Nov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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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er & Acqui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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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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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的委托,担任达华智能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达华智能对本次交易方案 进行了调整,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调整

(一)调整前本次交易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2013 年 5 月 13 日,达华智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并 经 2013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 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达华智能向陈融圣、曾忠诚、詹桂堡、郭亮、朱雪飞、黄建锋、李壮相、李 新春、周捷及江志炎等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福建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网”)100%的 股权;同时,达华智能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该等募集 资金拟用于支付收购新东网股权的现金对价及对新东网进行后续整合事宜。

根据本次发行价格10.31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向各交易对方 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5,698,345股,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具体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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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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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陈融圣 28,302,492
2 曾忠诚 1,957,109
3 詹桂堡 1,957,109
4 郭 亮 1,931,910
5 朱雪飞 911,357
6 黄建锋 138,593
7 李壮相 138,593
8 李新春 138,593
9 周 捷 138,593
10 江志炎 83,996
合 计 35,698,345

注:按照股份支付总价人民币 36,805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价格 10.31 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需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35,698,351 股,比上表所列发行股份总数量 多 6 股;导致该等差异的原因在于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中不足一股的部分由达华智能以 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因此该部分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份发行总数。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2,683,333 元。按照配套融资的发行 底价 9.28 元/股计算,向其他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3,220,186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二)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调整

2013 年 10 月 22 日,达华智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达华智能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取消募集配套资金安排;调整后的方案 为:达华智能通过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新东网 100%的 股权。本次交易的新东网的价格为 43,300 万元,其中,达华智能收购陈融圣所 持新东网 15%股权的对价 6,495 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收购交易对方所持新东 网其余 85%股权的对价 36,805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前述现金支付部 分调整为由达华智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三)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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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配套募集资金方 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之规定,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 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 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 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华智能前述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调整不构成对 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该等方案调整已经达华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合法有效。

二、关于盈利预测补偿方式的方案调整

(一)调整前本次交易关于盈利预测补偿方式的方案

2013 年 3 月 7 日,达华智能与交易对方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其中盈 利预测补偿方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2.2 如果乙方须向甲方作出补偿,各方同意甲方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款回购 并注销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的甲方股份,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乙方以标的股权 (即甲方拟收购乙方所持新东网 100%的股权,下同)认购的全部甲方股份;回 购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 - 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 已补偿股份数量。

如果补偿期内甲方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 数发生变化,则甲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回购股份数× (1+转增或送股比例)。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 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3 在补偿期间届满时,甲方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 / 标 的股权作价 > 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 认购股份总数,则乙方将另行补偿股 - 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 / 每股发行价格 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 总数。

(二)关于盈利预测补偿方式的方案调整

2013 年 10 月 22 日,达华智能与交易对方签订《盈利预测补偿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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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中对盈利预测补偿方式作出如下调整:

2.2 如果乙方须向甲方作出补偿,各方同意甲方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款回购 并注销乙方应向甲方补偿的甲方股份,补偿股份数量的上限为乙方以标的股权认 购的全部甲方股份;具体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除陈融圣以外的其 他九位自然人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除陈融圣以外的其他九位自然人认购股份数量÷补偿期间 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陈融圣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 - 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陈融圣认购股 份总数+陈融圣本次取得的现金对价/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 - 利润数总和 已补偿股份数量。

其中陈融圣应先以其本次认购的达华智能股份进行补偿,超出陈融圣本次认 购股份总数部分的应补偿股份应由陈融圣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金额= 超出陈融圣认购股份总数部分的应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如果补偿期内甲方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 数发生变化,则乙方应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回购股份数 ×(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涉及陈融圣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的,则应补偿股份 的每股价格应调整为:本次发行价格×[1/(1+转增或送股比例)]。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 已经补偿的股份及 / 或现金不冲回。

2.3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 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则乙方应向甲方另行补偿。

= 另行补偿股份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 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 - 份总数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金额 / 本次发行价格。

各认购人按照其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的比例承担 另行补偿义务。

如果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导致乙方当年实际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足以支 付其需向甲方另行补偿股份数,则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补足;应补偿的现 = 金金额 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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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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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果补偿期内甲方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 数发生变化,则乙方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及价格均做相应调整。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调整是基于原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增加现金补偿的相关 内容,进一步保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该等方案调整已经达华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合法有效。

(下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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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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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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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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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熙 廖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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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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