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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Dec 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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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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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授权董事 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 外部信息使用提供人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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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 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 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部。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 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公司证券法务部 初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对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 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因该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 员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诺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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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 幕信息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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