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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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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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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 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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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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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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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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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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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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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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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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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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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含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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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2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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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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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 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发函进行违 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相关法规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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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如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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