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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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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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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 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六条 公司拟接受被担保方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总经 理批准,由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审查。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 后,报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本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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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

  1.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 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

  • 审查工作,向总经理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 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

  • 的基本财务状况;

  •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 并提供对策建议;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还应告知董事会 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事先做好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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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措施;

  •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

  • 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

  • 关规定;

    •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

  • 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

  • 够的现金流量;

    •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七)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值未超过 5%;

    •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 (一)被担保方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 (二)被担保方所持有的机器设备。

第十七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债;

  •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

  • 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九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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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 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当本规则与其存在抵触之处时,以前者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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