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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n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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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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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确 保审计人员独立和审计工作规范,以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合 规及高效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审计工作实行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并重,坚持经济监督、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原 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控股子公司 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审计机构,直接对子公司董事长汇报工作 , 在业务上要接受本公司 内部审计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确保公司政策上传下达,本公司与下属公司及职能部门有通畅的沟 通渠道。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职能包括财务审计、管理审计、责任审计、基建工程审计和技术审计。

  • 1 、财务审计职能:控股子公司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其他专项财务审计工作。

  • 2 、管理审计职能:本公司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审 计等。

  • 3 、责任审计职能: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成果审计,高层管理人员或敏感岗位人员离任 审计,内部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调查等。

  • 4 、基建工程审计职能: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预结算和投资 效益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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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审计职能: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备购置、维修、更新改造和研发项目审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如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 关系或其他关系,足以影响审计公正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工作责任心。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专业水平 和必要的经营管理、工程技术专业知识。能灵活分析与判断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完整性、 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

第十二条 鉴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与风险性,以及对审计人员素质与责任的特殊 要求,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除有违法、违纪或经考核不称职外,不得裁员。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充实,公司每年至少应为审计人 员安排 1-2 次业务培训,以增强其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 1 、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 2 、指导、监督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3 、制订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 4 、指导、监督各控股子公司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 5 、对本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投资等经济活动的 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 6 、组织协调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审计人员的交流和培训;

  • 7 、董事会、监事会交办或子公司请求参与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职责

  • 1 、制定控股子公司具体审计工作制度;

  • 2 、制定控股子公司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 并将审计 工作计划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备案;

  • 3 、组织对控股子公司资产、财务收支和内部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进行审计;

  • 4 、收集控股子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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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交办或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与审计人员权限:

  • 1 、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拖延;

  • 2 、就与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本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 3 、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及相关软件,查阅有关文件 和资料;

  • 4 、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 5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 决策活动;

  • 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董事会、总经理或有关部 门作临时制止的决议;

  • 7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 资料,经董事会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有权暂时封存;

  • 8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可以采取必要的 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9 、提出管理整改、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

  • 10 、在不需要立项审批的前提下,有对公司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经营、管理 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审计、评价的权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接到案件举报,要对举报案件进行分析、并做初步调查了解。对举 报事项属实、且对公司影响较大或造成损失的,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立案调查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调查。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 1 、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所有权关系;

  • 2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与合规性;

  • 3 、内部责任主体经营目标完成和风险控制情况,责任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界定与管理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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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生产、销售与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 5 、公司战略、政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效果;

  • 6 、基建工程项目预结算、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 7 、设备购置、维修、更新改造和研发项目的预决算、性价比和投资效益;

  • 8 、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是否遵循国家财经法规要求;

  • 9 、公司主要负责人交办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范围包括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参与项目

  • 1 、例行审计项目范围包括: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季、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控股 子公司内部责任制完成情况审计,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职 能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

  • 2 、专项审计项目范围包括:采购审计、资产管理审计、投资审计、研发审计、质量审计 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派或员工投诉专项调查、审计等。

  • 3 、审计参与项目包括:采购招投标和基建工程骏工验收等。

  •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纳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统一管理。

  • 1 、社会审计出具的审计、评估等报告征求意见稿须经过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备案;

  • 2 、公司总部各项审计、评估和造价审核的费用支付须通过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审核,全资、 控股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自行承担;

第五章 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依法实施财务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 流的真实、准确、合理与合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 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要定期向内部审计部提交会计报表、预算和 内部经营分析等资料,并根据公司内部授权要求给因工作需要使用财务软件的内部审计人 员开通查询权限。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计报表及附注的主要审计目标:

  • 1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 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 2 、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的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 动情况,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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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平衡,合并会 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资产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

  • 1 、审计各项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 2 、审计各项资产计价的正确性与公允性,增减变动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 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 3 、审计资产收益(或损失)核算的正确性,记录的完整性;

  • 4 、审计适合摊销类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记录的完整性;

  • 5 、审计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正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

  • 6 、审计现金流的真实性、准确性与风险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应收与预付帐款是 否存在风险。

第二十五条 对负债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

  • 1 、审计各负债类项目发生、增减变动的真实性、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 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 2 、审计对供应商欠款余额、账龄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 3 、审计纳税申报的及时性与完整性,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所有者权益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

  • 1 、审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 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 2 、审计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的完整性,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的正 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二十七条 对损益类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 等会计项目,应当确定其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 恰当性。

第六章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者实行年度经营目标与管理指标完成情 况审计、任职期满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考核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或预算完成情况,应以内部审计部 结果为准。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离任须接受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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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1 、执行财经纪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情况;

  • 2 、责任主体或责任人任期内经营目标和管理指标完成情况;

  • 3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 4 、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 5 、资产、负债、损益与现金流情况;

  • 6 、投资与经营过程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调查等;

  • 7 、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中为查明有关事项,必要时可追溯到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以前的年度, 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七章 管理审计

第三十二条 管理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并深入剖析 的一种管理行为。是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与筹资活动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率性和风险 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 1 、公司的治理结构、责权利分配、人力资源管理和战略规划;

  • 2 、经济资源来源、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

  • 3 、战略、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性、适宜性和执行情况;

  • 4 、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有序性与安全性,管理信息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 5 、国家相关法规、行业或公司政策、内部流程与标准和对外合同的遵循情况;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以事后审计为主的方式、有重 点的开展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主要采用的方法有:抽查法、分析法、访谈法、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 试。

第三十六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董事会或公司部署、员工举报和审计人员提出,确 定审计项目。

第三十七条 审计程序 1 、编写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时间、重点内容、审计范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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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审计步骤和审计方式等,经主管审计的领导批准后 ( 必要时经董事会批准 ) ,提前 3 日 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 2 、进驻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调查,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审计中取 得的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 3 、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1 )审计概述; 2 )审计依据; 3 )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 4 )审计结果; 5 )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审计建议。

  • 4 、被审单位申辩。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要求在审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反

馈,逾期未反馈又未申请延期反馈视同无意见,审计部门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 5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公司 审计委员会申诉或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申请复审。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不影响原审计决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十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司其他部门参与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内部审计部应按规定联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人员奖惩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发现了并制止违规违纪行为,规避了经营与投 资风险,提出有效的内部管理建议,以及在审计方法与信息化建设方面有创新等,并得到 公司领导的认可与表彰的,由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前应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评估审 计风险。对于工作中严重失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或协助他 人隐瞒虚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司给予相应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1 、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 2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 3 、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 4 、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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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 6 、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 7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 8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 9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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