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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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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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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18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 江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3 号)核准, 同意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4,895,397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94,895,397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17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680,399,996.49 元,扣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承销费、财务顾问费24,029,599.92 元,公司实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款 人民币656,370,396.57 元,已由国泰居安于2015 年12 月2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2015 年12 月23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120014 号《验字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独立财务 顾问国泰君安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6 年1 月13 日披 露的《达华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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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1 月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 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均出具了专项意见。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慧通九方”)增资13,300,000 元,其中募集资金增资13,298,700 元,公 司自有资金增资1,300 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甲方)、慧通九方(乙方)、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丙方)、国泰君安(丁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6000100100380776 , 截至2016 年1 月20 日,专户余额 13,298,700 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玖万捌仟柒佰元整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 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帅君、谢良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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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_ 10 _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 年12 月31 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8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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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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