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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an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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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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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9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 江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3 号)核准, 同意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4,895,397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94,895,397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17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680,399,996.49 元,扣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承销费、财务顾问费24,029,599.92 元,公司实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款 人民币656,370,396.57 元,已由国泰居安于2015 年12 月2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2015 年12 月23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120014 号《验字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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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1、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
账户名称: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60900126610408
金额(人民币):100,000,000 元
用途: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
-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
-
账户名称: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11028029200097781
金额(人民币):86,370,396.57 元
用途: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
- 3、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14900243009
金额(人民币):100,000,000 元
用途: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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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
账户名称: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5692586
金额(人民币):100,000,000 元
用途: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
5、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6020100100100955
金额(人民币):270,000,000 元
用途: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
公司若将专户中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 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对公司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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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居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帅君、谢良宁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居安。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泰君安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泰君安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8 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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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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