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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Dec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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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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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2-048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38 号文《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4,838,46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5,161,536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11 月26 日 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41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0 年12 月24 日公司已与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小榄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三家银行分别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10 年12 月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达华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0—001)。
2012 年12 月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设 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新增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并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小榄支行调拨不超过1 亿元人民币超募资金适时存放于该新专户,用于存 放公司部分超募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公司发展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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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做好募集资金的精细化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 有效监督,有利于节省公司综合财务成本;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没有与募投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细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 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专项 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
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本次新增募集资金 专户符合达华智能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改变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民 生证券同意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为更好地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方便募集资金结算与管理,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012 年12 月12 日,公司、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2000015392683,截止2012 年12 月10 日,专户余额为1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12 年 12 月10 日,期限12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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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 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江东先生、刘小群 先生可以随时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 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中山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中山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中山分行,同时向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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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后(2012 年12 月31 日)失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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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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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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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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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
-
金专户的专项核查意见》
- 5、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中山分行共同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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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 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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