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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pr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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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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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2-016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3 月27 日召 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并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调整人 民币3000 万元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并于2012 年4 月12 日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38 号《关于核准中山达华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于2010 年11 月22 日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1799.4 万股。募集 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78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4,838,464.00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5,161,536.00 元。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0】413 号”《验资 报告》。

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小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为396020100100010626; 在建设银行小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为44001780403053003927;在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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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为2000313273000216,并于2010 年12 月3 日,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募集资金调整存放基本情况

为降低综合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 对募集资金在现有银行的存储专户之间进行存放额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拟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调整人民币 3000 万元到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调整已经公司2012 年3 月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由 于本次调整导致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金额较之前发生变化,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 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之间进行存放资金调整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调整的原因:本次存储资金调整是为了降低综合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及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2)影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由于从渤 海银行专户中调整到兴业银行专户的募集资金,目前尚未投入到资金使用项目上, 以存单的形式存在,因此本次调整不影响现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使用。本次 对专户资金存放额的调整,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综合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措施:公司已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决策、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调整后,公司已与兴业银行小榄支行、民生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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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已于2012 年3 月27 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调整募集资金存放银 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综合财务费用,满足经营管理需 要。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超募资金存放的调整 符合达华智能经营发展需要,履行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必要的法定程序。达华智能 已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民生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 资金的调整不存在改变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民生证券同意本次募集资金存放的调 整。

七、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小榄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6020100100010626,截至 2012 年 03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38321.22 万元,新增 超募资金 3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2 年 03 月 13 日, 期限 12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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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江东、刘小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 年 12 月 31 日) 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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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查文件

  •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3、《民生证券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新调整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核查意

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 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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