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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WAH SMARTECH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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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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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 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 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议的2020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我们认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等规定, 2020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 年12 月31 日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核查。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20 号)等规定,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除为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中山恒达 智能、武汉金桥、青岛融佳、厦门达华商业保理、新基链科技,全资孙公司厦门欣 达华、东东东科技、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天丝路、达华智显、万家显、新东网电力科 技外,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 担保(包括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 年12 月31 日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报 告期末已审议通过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23,000 万元,占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33,967.06 万元)的166.46%,占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经审 计的总资产(437,388.88 万元)的50.98%。公司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27,232.76 万元,占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33,967.06 万元) 的20.33%,占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总资产(437,388.88 万元)的6.23%。

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亦不存在违反《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20 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 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公司建立了健 全、严格、有效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工作等各方面的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保障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 审阅,独立董事认为:

  • (1)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 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 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 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3)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希望公司今后继续进一步增强内控管理的风 险意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自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

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真核查,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孙) 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情况、偿付能力、贷款、收款等,此次公司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 围之内,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孙)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有助于保障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 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宜。

八、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 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72,000 万元,公 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裁陈融圣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 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75,000 万元。蔡小如先生、陈融圣 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 上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 金。同时,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

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及 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 担保事项。

九、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股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 次交易定价公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的事宜。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杰 郭毅可 岑赫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