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ATWAH SMARTECH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54538_rns_2021-05-20_aa69e6f1-2eaa-450e-b257-d1d18c128074.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汤晓红律师、潘越琳律师参加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福州达华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0,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 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1 年5 月20 日(星期四)下午2:30 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G 区17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融圣先生 主持,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2021 年 5 月 20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1,966,16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5.4527%。
2.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1,851,1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5.442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统计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5,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1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议案或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851,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99.9606%;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0.039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115,05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99.1622%;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0.837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851,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99.9606%;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0.039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115,05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99.1622%;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0.837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851,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99.9606%;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0.039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115,05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99.1622%;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0.837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851,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99.9606%;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0.039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115,05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99.1622%;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0.837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851,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99.9606%;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0.039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115,05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99.1622%;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0.837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851,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99.9606%;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0.039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115,05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99.1622%;反对115,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0.837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 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清枝 经办律师: 汤晓红
潘越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