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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n Technology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Feb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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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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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证券代码: 300872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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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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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36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468.203 万股的 16.02%。其中首次授予 288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468.203 万股的 12.82%,首 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7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468.203 万股的 3.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35.00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9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 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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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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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3 第十二章 附则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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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天阳科技、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
指 |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归属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 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 《业务指南》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
| 《公司章程》 | 指 |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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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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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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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 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92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上述激励对象中除欧阳建 平先生外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欧阳建平先生,其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36.64%的股份。欧阳建平 先生作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2003 年起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4 年至今,兼任公司董事长。其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全面主持 公司的产品研发与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其次,欧阳建平先生曾先后就职于航天部 706 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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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IBM Lotus 产品部门,具备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欧阳建 平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三至五天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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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36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468.203 万股的 16.02%。其中首次授予 288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468.203 万股的 12.82%,首次授予 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7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468.203 万股的 3.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 额比例 |
||||||
|---|---|---|---|---|---|---|
| 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 制性股票 总数比例 |
|||||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欧阳建平 | 中国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20.00 | 6.11% | 0.98% |
| 2 | 师海峰 | 中国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20.00 | 0.56% | 0.09% |
| 3 | 宋晓峰 | 中国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20.00 | 0.56% | 0.09% |
| 4 | 高新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0.00 | 0.56% | 0.09% |
| 5 | 李亚宁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0.00 | 0.56% | 0.09% |
| 6 | 张庆勋 | 中国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 |
20.00 | 0.56% | 0.09% |
| 7 | 李晓刚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0.00 | 0.56% | 0.09% |
| 8 | 周传文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0.00 | 0.56%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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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徐健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0.00 | 0.56% | 0.09% |
|---|---|---|---|---|---|---|
| 小计 | 380.00 | 10.56% | 1.69% | |||
| 二、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共283 人) |
2,500.00 | 69.44% | 11.13% |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 2,880.00 | 80.00% | 12.82% | |||
| 三、预留部分 | 720.00 | 20.00% | 3.20% | |||
| 合计 | 3,600.00 | 100.00% | 16.02%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上述激励对象中除欧阳建平先生外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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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 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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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的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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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00 元,即满足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5.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5.63 元的 50%,为每股 17.82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6.04 元的 50%,为每股 18.02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26 元的 50%,为每股 21.13 元;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上市未满 120 个交易日。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35.00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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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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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0亿元;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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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对应 的业绩考核年度分别为 2022 年、2023 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 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 评价结果 | A | B | C | D |
| 归属比例 | 100% | 80% | 6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 净利润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是反映企业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 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服务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行业客 户,凭借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围绕客户的资产(信贷、交易银行和供应 链金融)、风险管理、核心业务系统等关键业务领域,向客户提供关键业务系统 建设相关的全生命周期的服务。近年来,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技术趋势 的演进和下游客户需求增长,公司凭借较强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以及在银行 IT 解决方案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公司的业务实现了较快发展,现已成为国内 规模最大、成长最快的银行 IT 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公司未来盈利的实现仍受 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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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及自身情况,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 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考核目标,2021 年至 2023 年 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6 亿元、2.0 亿元、2.5 亿元。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 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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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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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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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 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进行分期摊 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1 年 2 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1-2024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
| 2,880.00 | 0 | 0 | 0 | 0 | 0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无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 计划将带来公司业绩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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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 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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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可按照返聘岗位的要求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 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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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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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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