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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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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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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185 号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 核问询问题。

1.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主营业 务为向金融业客户提供金融科技产品、咨询服务、金融IT 服务、 云计算和运营服务。2021 年、2022 年一季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77,609.30 万元、44,521.47 万元,同比增长35.03%、13.52%, 实现归母净利润9,899.21 万元、670.41 万元,同比下降26.01%、 43.30%,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业绩下滑系毛利率下降及销售、管理、研发费用出现较大幅度增 长所致。截至2022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50,416.47 万元,发行人于2021 年调整了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 预期信用损失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5%降至3%。截至2022 年 3 月31 日发行人商誉账面价值12,345.44 万元,主要系收购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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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形成,报告期商誉未出现减值迹象。2019 年至2022 年一 季度,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2,083.83 万元、 -19,417.89 万元、-23,137.30 万元和-29,008.03 万元,持续为 负,申请文件显示系应收款和支付给职工现金增加所致。2019 年 至2022年一季度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48%、 10.93%、13.32%、17.13%,占比持续上升。同时公司开发支出余 额分别为0 万元、0 万元、1,878.49 万元和2,618.76 万元。本次 可转债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2022 年3 月末公司净资产额的 45.51%。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多个股东在2021 年11 月至2022 年6 月期间存在减持情形,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 原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 人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 情况;(2)结合各类费用增长情况,费用支出与业务、人员增长 的匹配性,同行业可比情况,下游客户议价情况,说明增收不增 利的合理性,毛利率低于同行业的合理性,未来是否存在行业环 境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净利润持续下滑的趋势;(3)结合同 行业可比情况、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情况、账龄结构以及期后回 款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大幅增长的合理性,是否存在 放宽信用政策做大收入的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调整对利润表的影响,是否存在到期无法收回 的风险;(4)结合所收购子公司盈利模式、收入季节波动情况、 毛利率波动情况,说明其是否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相关商誉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5)说明公司研发投入的具体项目,资本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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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化的比例及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研发成果与投 入是否相匹配,研发投入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可比,说明研发 费用大幅增长是否具有合理性,研发费用和开发支出的归集是否 合理;(6)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 存在较大差异,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自身经营情况、本次发行 规模对资产负债率结构的影响、未使用银行信贷情况,说明未来 是否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说明是否具有合理的 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水平,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三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 核问答》)问答21 的相关要求;(7)说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 东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 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6)中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2)至(6)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7)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10.90 亿元,其中3.95 亿 元用于金融业云服务解决方案升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 3.95 亿元数字金融应用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3 亿元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申请文件显示项目一、项目二不属于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无需进行备案。项目一完全达产预计实现收入 62,250.00万元、净利润6,330.99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6.88%。 项目一系原有的云服务产品进行升级与改进,预计完全达产后每 年可生产IaaS 解决方案500.00 个、PaaS 解决方案500.0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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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aS-中小微银行全线产品解决方案800.00 个、云安全解决方案 150.00个。项目一投资明细中分别包含人工费用26,220.00万元, 铺底流动资金10,488.00 万元、项目二投资明细中包含课题费用 38,070.00 万元,均采取在拉萨租赁场地的方式进行实施。发行 人前次首次公开发行包含新一代银行业IT 解决方案建设项目、产 业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截至2022 年3 月31 日,资金使用进度约为50%左右。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项目一、项目二投资构成中涉及工 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说明其不需要备案或审批的合理性; (2)结合各募投项目投资构成明细及测算依据,各项投资构成是 否属于资本性支出,资本化的依据,以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说 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募投项目一、项目 二与首发募投项目在实施主体、实施人员、实施内容、预计实现 成果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前募尚未实施完毕时实施新募投项目的 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4)结合报告期内IaaS 解决 方案、PaaS 解决方案、SaaS-中小微银行全线产品解决方案、云 安全解决方案等实施情况、订单增长情况,说明项目一是否有足 够订单或市场支持,是否存在市场无法消化的风险;(5)结合报 告期内相关服务价格波动情况、定价依据、同行业可比情况、人 员招聘计划等,说明项目一人工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相关预测效 益是否谨慎;(6)结合项目二课题费用具体明细构成情况,所研 究课题与此前研究内容的区别,研究的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收益 情况,说明项目二实施的必要性;(7)结合客户分布情况、提供 服务的方式,说明在拉萨建设该募投项目能否保证项目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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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日常运维服务;(8)项目一、项目二实施场地所租赁房产具 体落实情况,是否具有产权证书或签署租赁协议,是否存在相关 场所无法落实的风险;(9)结合前次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 预计达产时间及产生收入情况,说明预计未来相关新增资产折旧 和摊销情况,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4)(5)(7)(8)(9)中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4)(5) (9)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8)并发表明确 意见。

3.截至2022 年3 月末,发行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31,010.00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720.78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5,528.48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3,291.16万元。发行人于2022 年7 月4 日公告拟以603 万元现金收购厦门创翼数字科技有限公 司40%(以下简称“厦门创翼”)股权,厦门创翼主营业务为供应 链金融解决方案。发行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3 亿元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发行人首发超额募集资金约5.09 亿元,其中闲置募集资 金3.58 亿元用于理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说明最近一期末上述科目的具体构 成,所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盈利模式及协同情况,是否有助于 协同上下游资源或拓展主业,说明上述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2)结合厦门创翼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发行人 相似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从事类金融业务,相关业务 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问答20 相关要求;(3)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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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 投资是否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4)请发行人结合营运 资金及缺口测算情况、闲置超额资金理财管理情况、未来投资安 排等,说明存在超额募集资金且用于理财的情况下本次募集资金 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 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 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 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 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 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 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 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 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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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8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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