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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SHAN JIDONG EQUIPMENT ENGINEERING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04
Jan 9, 2004
53857_rns_2004-01-09_250bc2a5-82b1-4987-a35d-f3eb302a434c.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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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唐山陶瓷
股票代码:00085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唐山市建设投资公司
住所:唐山市学院路34号
通讯地址:唐山市学院路34号
邮编:063000
联系电话:0315-2318759
三、股份变动性质:法院裁定转让
四、签署日期:2004 年1 月7 日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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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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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唐山陶瓷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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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份。
- (四)本次持股变动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 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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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5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5 五、其它重大事项 ⋯⋯⋯⋯⋯⋯⋯⋯⋯⋯⋯⋯⋯⋯⋯⋯⋯⋯⋯⋯5 六、备查文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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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指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报告人:指唐山市建设投资公司 唐山陶瓷:指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唐陶集团:指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中院:指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转让:指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唐山市建设投资公司受 让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唐山市建设投资公司 注册地:唐山市学院路34号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号:1302001411045
经济性质:国有
经营范围:唐山行政区域内非金融性投资 成立日期:1997年10月10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130200104752346 股东名称:唐山市人民政府 通讯方式:唐山市学院路34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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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人系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设立董事会。
(四)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 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2003年11月28日,本报告人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唐执字第115-118号1),裁定将唐陶集团持有的唐山陶瓷股份有限 公司23765381股国家股抵偿给本报告人。
案由: 2003年10月9日,唐山市拍卖行受唐山中院委托,对因欠款纠纷被 唐山中院冻结的唐陶集团所持有的23765381股唐山陶瓷国家股依法进行公 开拍卖,因无人登记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经调解,唐山中院于2003年11月 12 日以(2003)唐执字第115-118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唐陶集团持有 的唐山陶瓷国家股23765381股(每股价格2.91元)转给本报告人,以抵顶 唐陶集团对本报告人的欠款。
(二)双方已按规定于2003年12月15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三)本次法院裁定后,本报告人持有唐山陶瓷23765381股,占唐山陶 瓷总股本的13.58%,为唐山陶瓷第三大股东,股份性质仍为国家股。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唐山陶瓷挂 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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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
信息。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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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唐民初字第5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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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唐执字第115-11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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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报告书涉及的有关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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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唐山市建设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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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报告人:唐山市建设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民 签注日期:20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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