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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d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Sep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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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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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T a n d e C o . , L t d .
证券代码:600665 证券简称:天地源 公告编号:临2022-063 债券代码:185167 债券简称:21 天地一 债券代码:185536 债券简称:22 天地一 债券代码:137566 债券简称:22 天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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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 具体内容如下: | |
|---|---|
| 原文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原系依照国家有关股份制试 点工作的政策和决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颁布后,公司已对照《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现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公司原系依照国家有关股份制试 点工作的政策和决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颁布后,公司已对照《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现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 科技路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 12701室;邮政编码:710075。 公司办公地点: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7 层;邮政编码:710075。 |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 科技路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 12701室;邮政编码:710075。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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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国内贸易(除专 租赁,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项规定),房与经营相关的咨询业务(上述 国内贸易代理,房地产咨询。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会规定的其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他情形除外。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票 6 个月时间限制。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诉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 %时,应当在该事 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 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 %后,其 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 少 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 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 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 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 投资者违反上款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给公司、 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 股东造成损失的,该投资者应赔偿公司、股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东的损失,并应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 5% 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 ,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违反上款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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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造成损失的,该投资者应赔偿公司、股 东的损失,并应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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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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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证明材料。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票在买入后的36 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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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重大事项不予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经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 、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不予授权。董事会对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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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层财务事项的授权应仅限于公司主营业 事长、经营层财务事项的授权应仅限于公司 务范围的日常经营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的 主营业务范围的日常经营以及董事会决议 执行。 事项的执行。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对于《上市规则》第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对于《上市规则》第 6.1.1 9.1 条规定的交易,公司的审批权限原则如 条规定的交易,公司的审批权限原则如下: 下: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含 50 %)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含 50 %)的;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2 、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含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含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3 、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含 50 %)、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含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含 50 %)、且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以上(含 50% )、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5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5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以上(含 50% )、且 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万元的。 6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含 10 %) 50% 以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含 10 %) 50% 以 下(不含 50 %)的; 下(不含 50 %)的; 2 、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含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10 %) 50% 以下(不含 50 %)、且绝对金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含 超过 1,000 万元的; 10% ) 50% 以下(不含 50 %),且绝对金额超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含 10 %) 50% 3 、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以下(不含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含 元的; 10 %) 50% 以下(不含 50 %)、且绝对金额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超过 1000 万元的; 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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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10%) 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含10%)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6、比例达到上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但是绝对金额不足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三)公司应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投资、融 资管理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则, 对于公司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 批权限和决策程序予作出具体规定。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10%)50% 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的;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10%)50%以 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的; 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含10%)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7、比例达到上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但是绝对金额不足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三)公司应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投资、融 资管理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则, 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 资助、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 序予作出具体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公司 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可以以举手通过方式表决,由董事在书面决 议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如电话会议、传真等)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及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签字。但在董事 会审议重大事项时不得通过传真等通讯方 式进行。 前款所述重大事项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和《上市规则》第六、九、十、十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可以以举手通过方式表决,由董事在书面决 议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如电话会议、传真等)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及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签字。但在董事 会审议重大事项时不得通过传真等通讯方 式进行。 前款所述重大事项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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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章规定的重大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酬。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或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
二、上网文件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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