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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d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r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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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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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 年3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的提名,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 依照本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提名工作组,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 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会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选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三)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

事形式;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提名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传阅审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