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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d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ug 2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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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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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昌特钢董事会三届八次会议文件之三
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
4 、代理;
-
5 、租赁;
-
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
7 、担保;
-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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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许可协议;
-
11 、 赠与;
-
12 、 债务重组;
-
13 、 非货币性交易;
-
14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15 、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 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⑴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 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 司);
⑵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 2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5% ⑴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⑶前述⑴、⑵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①父母;
②配偶;
③兄弟姐妹;
18 ④年满 周岁的子女;
⑤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
- 3 、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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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前 1 2 述本条 、 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
4 50%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
视同本公司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 、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
2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
-
避表决;
-
3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
-
决时,应当回避;
-
4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范围
1 、商品的购销价格
⑴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辅料的价格。
⑵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备件的价格。
⑶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固定资产、设备的价格。
⑷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能源介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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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气体的价格。
⑹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钢材的价格。
⑺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副产品的价格。
⑻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材料的价格。
⑼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废钢铁、废旧物资、废旧备件的价格。
- 2 、提供或接受劳务的价格
⑴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委托加工服务的价格。
⑵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价格。
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计量服务价格。
⑷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设备检测、检修、设备维护服务的价格。 ⑸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自动化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价格。
⑹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价格。
⑺关联方向公司提供综合后勤服务的价格。
⑻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员工培训、委托加工服务的价格。
⑼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的价格。 ⑽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其他服务的价格。
⑾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市政、绿化养护服务的价格。
3 、其他价格
⑴关联方向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场地、房屋、设备及其他 资产租赁费。
⑵公司与关联方的委托管理费。
⑶公司使用关联方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价格。 第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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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定价方法:
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市场价;没有市场价,按成本加成 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 定价。
⑴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和费率。
⑵成本加成价: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确切的市场价时,在交 4% 10% 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一般为成本的 — ) 以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⑶协议价: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确切的市场价,也不适合采 用成本加成定价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管理
1 、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 算交易金额,逐月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 间支付。
2 、执行中价格需变动,双方应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变动 5% 20% 后与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相比变动超过± 但不超过± 时,由计财 20% 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超过± 时,由公司报董事会审批, 按照董事会确定的价格执行。
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仅限于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 20% 120% 大比例的(通常为 以下),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帐面价值 120% 的,将商品帐面价值的 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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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 售其他资产(非正常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无形资产, 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委托与受托经营,资金占用使用费)的会计 处理按财政部财会 [2001]64 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 问题暂行规定》执行。
-
3 、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计财部应将新年度各项关联
-
交易执行的价格报董事会备案。
-
4 、公司计财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
-
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
5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异议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
对公允性出具审计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
-
6 、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
-
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
300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0.5%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 12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个月内达 300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0.5% 产值的 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300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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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0.5 5% 万元—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 之间的关 联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300 3000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万元— 万元或 0.5 5%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 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 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5%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以上的关联交易协 12 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3000 个月内达成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 5%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以上的关联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 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关联 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发表意见,同时提请监事会出 具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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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2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
3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
-
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⑴与董事个人利害有关的关联交易;
⑵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 的,该等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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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4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 决。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 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 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1 、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
-
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2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
的董事,并解释和说明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 宣布关联董事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1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
-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 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
3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
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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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
-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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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可以不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在签订 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 详细资料。
第十八条 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 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要求进行 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日常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关 联交易合同,包括产品供销合同、服务合同、资产租赁合同等已经披 露,且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可以免于执行本章上述条款的规定,但应 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合同的执行情况 做出必要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
2 、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
3 、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
4 、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
5 、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
6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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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7 、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
8 、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 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 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 9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10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关联交易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还应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在股 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 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方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 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 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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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方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
-
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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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
3 、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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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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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50% 第二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 易标的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策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修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试行,待公司下次股 东大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OO 二 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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