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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d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Jun 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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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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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四)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件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扰。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 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 出通知的日期,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 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如其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
第九条 在监事中推举监事一名,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的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