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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d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Jun 3, 2002

56905_rns_2002-06-03_ac094d41-6be0-4696-8c4e-c8a3486f1b2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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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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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 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 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 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 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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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 (三)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股东大

  •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 1 、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 2 、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 3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

  • 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 4 、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

  • 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 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 5 、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 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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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 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 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 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 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 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之日起四个 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五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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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联交易事项:

  • 1 、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

  •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1

  • (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2

  • ( )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3

  • (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4

  • ( ) 代理;

  • 5

  • ( ) 租赁;

  • 6

  • ( )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 7

  • ( ) 担保;

  • 8

  • ( ) 管理方面的合同;

  • 9

  • (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10

  • ( )许可协议;

  • 11

  • ( )赠与;

  • 12

  • ( )债务重组;

  • 13

  • ( )非货币性交易;

  • 14

  •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15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 2 、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

告;

  • 1 300

  • ( )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时;

  • 2 12

  • ( ) 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个月内累计 300

  • 达到 万元以上时。

  • 3 50% 、 公司及公司持有 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

  • 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

5

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 (二) 重大事项:

  • 1 、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

  • ( ) 收购、出售资产;

  • 2

  • ( ) 重大担保事项;

  • 3

  • ( )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 赁等;

  • 4

  • ( ) 大额银行退票;

  • 5

  • ( )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 6

  • ( ) 遭受重大损失;

  • 7

  • ( ) 重大投资行为;

  • 8

  • ( )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 9

  • ( ) 重大行政处罚;

  • 10

  • ( )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 2 12 、 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 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时应

  •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 1 10%

  • ( ) 所涉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以

上;

2 ( ) 发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10% 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100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万元以上;

  • 3

  • ( ) 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 10%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以上。

  • 3 50% 、 公司及公司持有 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

  • 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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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执行。

(三) 其他重要事项

  • 1 、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

  • ( ) 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

  • 2

  • ( ) 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3 1 3

  • ( ) 订立上述(二) 、( )项以外的重要合同;

  • 4

  • ( ) 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 5

  • (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6 5%

  • (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以

上;

  • 7 5%

  • ( )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

  • 5%

  • 到 以上;

  • 8

  • ( ) 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 9

  • ( )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 10

  • (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 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 11

  • (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 12

  • (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

  • 著影响;

  • 13

  • (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4

  • (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

  • 15

  • ( )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

股票;

  • 16 5%

  • (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 17

  • (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7

  • 18

  • (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 19

  • (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 相应的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 20

  • (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 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 ( )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 22

  • ( )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 时,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 23

  • (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 24

  • (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

  • 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 50% 、 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大事项时,公司持有 以上股份的 3 4 6 10 11 17 18 19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 )( )( )( )( )( )( )( )事 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 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 (二)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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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时;

  •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 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 (三) 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 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 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 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 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 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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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 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 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 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 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及有 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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