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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d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Jun 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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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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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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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 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 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 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 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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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
(三)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股东大
-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
1 、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
2 、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
3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
-
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
4 、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
-
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 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
5 、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 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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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 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 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 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 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 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之日起四个 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五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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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联交易事项:
-
1 、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
-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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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2
-
( )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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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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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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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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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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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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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管理方面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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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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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可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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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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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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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货币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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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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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
2 、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
告;
-
1 300
-
( )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时;
-
2 12
-
( ) 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个月内累计 300
-
达到 万元以上时。
-
3 50% 、 公司及公司持有 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
-
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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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
(二) 重大事项:
-
1 、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
-
( ) 收购、出售资产;
-
2
-
( ) 重大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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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
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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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大额银行退票;
-
5
-
( )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
6
-
( ) 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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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大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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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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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大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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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
2 12 、 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 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时应
-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
1 10%
-
( ) 所涉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以
上;
2 ( ) 发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10% 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100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万元以上;
-
3
-
( ) 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 10%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以上。
-
3 50% 、 公司及公司持有 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
-
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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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执行。
(三) 其他重要事项
-
1 、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
-
( ) 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
-
2
-
( ) 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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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订立上述(二) 、( )项以外的重要合同;
-
4
-
( ) 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
5
-
(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6 5%
-
(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以
上;
-
7 5%
-
( )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
-
5%
-
到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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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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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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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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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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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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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
-
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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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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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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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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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
-
(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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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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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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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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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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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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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
( )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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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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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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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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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
-
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 50% 、 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大事项时,公司持有 以上股份的 3 4 6 10 11 17 18 19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 )( )( )( )( )( )( )( )事 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 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 (二)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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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时;
-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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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 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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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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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 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 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 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 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 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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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 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 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 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 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及有 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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