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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ac Automation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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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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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事项的独立 意见
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情 况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对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 事项影响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0 年度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说明》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年审会计 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此出具专项报告,我们对该专项报告 无异议。
2、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更正后 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及现金流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差错更正事项。
3、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条件。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 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类型及每股面值、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锁定期、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前 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方案。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 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 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此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并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 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未 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 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
8、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 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 诺。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关 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 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 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自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2015 年05 月14 日全部到位,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根据《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 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1、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上述事项。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 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 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 皞 黄 鹏 徐 攀 张惠忠
2021 年 0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