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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ac Automation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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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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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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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董事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14日,并同意 以32.10元/股向164名激励对象授予386.38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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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翊杰 奚大华 徐泓

日期: 2017 年3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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