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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ac Automation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Sep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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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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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6-08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 2016年9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年9月21日以电子邮件通知及电话通知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承林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远洋 翔瑞”)55%的股权(以下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远洋 翔瑞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之规定,本次交 易的对价已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净资产额的50%,所以本次交易构 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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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及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借壳上市的议案》
经自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且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仍为钱承林、藤野 康成、竹田享司、竹田周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 构成借壳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本次重组的总体方案为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远洋翔瑞55%的股权,本 次重组完成后,远洋翔瑞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及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远洋翔瑞的全体股东,即龚伦勇、彭君、叶文新、深 圳市远洋翔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兴华、王静、沈伯宏、李钟南、樊文斌、陶 明景、李兵、龙剑、曾武、叶飞虎、陈必军、马志敏、杨志、彭宇、龚伦佑、龚 伦富、龚伦明等21 名股东(以下称“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远洋翔瑞55%的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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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为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远洋翔瑞55%的股权。资金来源为自筹 资金,包括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或其他合法渠道及方式筹集的资金。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对价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资产在深圳市场监督局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即交割日后十 日内,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50%,即19,525 万元;
(2)自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对远洋翔瑞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并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 价款的50%,即19,525 万元。
如远洋翔瑞2016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其承诺净利润,则公司有权在上述 应支付给交易对方之龚伦勇、彭君的价款中先行扣除该等主体根据《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应该支付给公司的现金补偿,如交易价款在扣除现金补偿后仍有余额, 则公司将余额部分支付给龚伦勇及彭君,如公司应支付给龚伦勇及彭君的交易价 款不足以弥补其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应该支付给公司的现金补偿,则龚 伦勇、彭君应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另行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交易金额及作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远洋翔瑞55%的股权。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 础法对远洋翔瑞100%股权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272 号),截至评 估基准日2016 年3 月31 日,远洋翔瑞合并口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9,239.38 万元,合并口径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2,945.42 万元,合并口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6,293.95 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0,841.70 万元,增值额 为64,547.75 万元,增值率为1025.55%。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38,962.93 万元。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远洋翔瑞55%股权的交易价格 确定为39,050 万元。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中,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收购股权及支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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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情况具体如下:
| 序 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远洋翔 瑞的出资额 (元) |
持有远洋翔 瑞股权比例 (%) |
本次拟转让 的股权比例 (%) |
本次拟转让股权 所对应的出资额 (元) |
交易对价 (元) |
|---|---|---|---|---|---|---|
| 1 | 龚伦勇 | 14,060,600 | 65.9509 | 34.1655 | 7,284,014 | 242,575,050 |
| 2 | 彭君 | 1,500,000 | 7.0357 | 3.6448 | 777,066 | 25,878,080 |
| 3 | 叶文新 | 1,050,000 | 4.9250 | 2.7087 | 577,500 | 19,231,770 |
| 4 | 王兴华 | 840,000 | 3.9400 | 2.1670 | 462,000 | 15,385,700 |
| 5 | 王静 | 630,000 | 2.9550 | 1.6253 | 346,500 | 11,539,630 |
| 6 | 沈伯宏 | 319,797 | 1.5000 | 0.8250 | 175,889 | 5,857,500 |
| 7 | 李钟南 | 315,000 | 1.4775 | 0.8126 | 173,250 | 5,769,460 |
| 8 | 樊文斌 | 315,000 | 1.4775 | 0.8126 | 173,250 | 5,769,460 |
| 9 | 陶明景 | 231,000 | 1.0835 | 0.5959 | 127,050 | 4,230,890 |
| 10 | 李兵 | 210,000 | 0.9850 | 0.5418 | 115,500 | 3,846,780 |
| 11 | 龙剑 | 176,400 | 0.8274 | 0.4551 | 97,020 | 3,231,210 |
| 12 | 曾武 | 126,000 | 0.5910 | 0.3250 | 69,300 | 2,307,500 |
| 13 | 叶飞虎 | 126,000 | 0.5910 | 0.3250 | 69,300 | 2,307,500 |
| 14 | 陈必军 | 105,000 | 0.4925 | 0.2709 | 57,750 | 1,923,390 |
| 15 | 马志敏 | 105,000 | 0.4925 | 0.2709 | 57,750 | 1,923,390 |
| 16 | 杨志 | 105,000 | 0.4925 | 0.2709 | 57,750 | 1,923,390 |
| 17 | 彭宇 | 42,000 | 0.1970 | 0.1970 | 42,000 | 1,398,700 |
| 18 | 龚伦佑 | 21,000 | 0.0985 | 0.0985 | 21,000 | 699,350 |
| 19 | 龚伦富 | 21,000 | 0.0985 | 0.0985 | 21,000 | 699,350 |
| 20 | 龚伦明 | 21,000 | 0.0985 | 0.0985 | 21,000 | 699,350 |
| 21 | 翔瑞投资 | 1,000,000 | 4.6905 | 4.6905 | 1,000,000 | 33,302,550 |
| 合计 | 21,319,797 | 100 | 55 | 11,725,889 | 390,5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5、标的资产的交割
《股权收购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当全力促使远洋翔瑞向 深圳市场监督局提交本次股权收购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确保远洋翔瑞在提交 股东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的变更登 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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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6、期间损益归属
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标的资 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 产部分由交易对方补足,交易各方对此承担连带补足义务。期间损益的认定由各 方共同认可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7、标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公司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远洋翔瑞55%的股权,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 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不因本次交易而改变,因此,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仍将独立享 有和承担其自身的债权和债务,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变更,亦不涉及远洋 翔瑞及其子公司的人员安置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8、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8.1 业绩承诺
根据公司与龚伦勇及其配偶彭君(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 承诺及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 为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2018 年度,补偿义务人承诺: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远洋翔瑞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2018 年度的承诺净利 润分别为5,000 万元、6,500 万元及8,500 万元,上述“承诺净利润”应指经具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 8.2 补偿安排
8.2.1 远洋翔瑞利润数的确定
在补偿期间,田中精机应当在每年年度审计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远洋翔瑞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 补偿测算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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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8.2.2 补偿公式及补偿原则
补偿义务人承诺,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所 确认的结果,若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应以 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每年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当年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的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价款-已 补偿金额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 时,按0 取值,即补偿义 务人无需向公司进行补偿,但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若标的公司当年实现的净 利润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则超出部分可累计计入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考核。
补偿义务人各方实际承担补偿责任的上限为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最终 交易价格,且补偿义务人各方之间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8.2.3 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根据《减值测试报告》,若 出现如下情形,即: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则 补偿义务人应对公司另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及计算方式如下: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 现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9、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内,如远洋翔瑞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 润之和*110%时,公司将对远洋翔瑞届时在职的管理层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如(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110%)(以下称“超额 净利润”)小于等于5000 万元,则奖励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超额净利润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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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超额净利润超过5000 万元,则超额净利润中5000 万元及以下部分的奖励 金额为5000 万元55%50%,超出5000 万元部分的奖励金额为(超额净利润-5000 万元)55%20%。
上述奖励金额总额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20%,在上述 约定的奖励金额范围内的具体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10、本次重组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组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四、审议通过《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将于本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 协议>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重组,公司拟与交易对方龚伦勇、彭君、叶文新、翔瑞投资、王 兴华、王静、沈伯宏、李钟南、樊文斌、陶明景、李兵、龙剑、曾武、叶飞虎、 陈必军、马志敏、杨志、彭宇、龚伦佑、龚伦富、龚伦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 权收购协议》,并与龚伦勇、彭君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该等协议对交易 方案、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归属、交易价格支付、交割、业绩承诺及补偿、 超额利润奖励等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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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重组,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已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中企华”)担 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将就标的资产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现就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 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企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选聘程序合规。中企华作为本次 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 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中企华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 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 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 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 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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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 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拟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 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关于提交法律 文件有效性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 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 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 易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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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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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要求的议案》
经过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慎分析,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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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重组为公司收购远洋翔瑞55%股权,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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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2、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不会发生变化,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
-
公司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重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系以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后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4、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 纳。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组不涉及标的公 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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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在本次重
-
组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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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重组不会改变公司现有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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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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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重组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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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仍会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过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慎分析,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断:
- (一)公司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取得与其业务相关的必要的资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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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涉及的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以及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事项,均已在《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公司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远洋翔瑞55%股权。交易对方合法 拥有该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涉 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标的资产 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可能下降的应对措 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因受宏观经济形势、下游市场需求等影响,以及本次重组完成时间较晚、远 洋翔瑞业绩纳入合并范围金额较小因素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与 上年度相比存在下降的可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可能下降 的应对措施。同时,为确保该等措施能够有效落实,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相应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 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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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和 交易细节;
(二)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方案,或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 反馈意见,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三)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聘任相关中介机构的 协议等;
(四)在公司股东大会已经批准的交易框架内,应监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 的要求或根据新出台及生效的法规或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 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和 文件的修改;
(五)负责聘请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决定和支付其服务费用;
(六)组织实施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产、权益变动、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的相 关事项;
(七)办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其它事宜;
- (八)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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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 亿元的银行贷款,用于支付本 次交易的价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钱承林、藤野康成、竹 田享司和竹田周司以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权为公司该等银行借款提供股权质押 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董事钱承林、藤野康成、竹田 享司、竹田周司回避表决。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适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接受深 交所的问询,并进行相关回复工作,因此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将根据相关工作进展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9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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