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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ac Automation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2, 2021

55448_rns_2021-04-12_cc3b43bd-4494-462f-99fa-c70c89675087.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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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1]第 ZF19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根据贵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0 年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 3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 了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1 、关于问询函问题 “1 、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为:( 1 )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 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远洋翔瑞 2019110 月期间财务信息的审计范围 受到限制,该事项对公司 2020 年财务报表中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的可比性可能 产生影响。( 2 )年审会计师未能就公司 2020 年确认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损失 1,251.93 万元,以及确认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820.93 万元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 1 )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保留意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得 的审计证据、具体的受限范围、受限原因及未能获取审计证据、未采取或无法 采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2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影响 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并进一步分析对报告期数据和对应数据可比性产生的 影响。

【会计师回复】

(一)对保留意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

自 2019 年 11 月起公司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2020 年 11 月 6 日,法院受理 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担任破产管理人。受此影响,上期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 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 瑞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受限情形仍未消除;我们未能就公司 2020 年确认的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1,251.93 万元,以及确认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820.93 万元的准确性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0 年末,公司将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涉及远洋翔瑞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为 0,对此,我们获取了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包括:

1

(1)2020 年,远洋翔瑞因债权债务纠纷被众多供应商起诉,根据公开信息 查询远洋翔瑞的诉讼案件,远洋翔瑞作为被告涉及的大额诉讼需计提的预计负债 已超过 2019 年 10 月末净资产。

(2)从诉讼情况看,远洋翔瑞败诉后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强制执行后,仍 无可执行财产。

(3)此外,根据破产管理人 2021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 有限公司破产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远洋翔瑞管发字(2021)第 032 号), 破产管理人认为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二) 具体的受限范围、受限原因及未能获取审计证据、未采取或无法采取替 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1、对于对应数据,自 2019 年 11 月起,公司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2020 年 11 月 6 日,法院受理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指定深圳市卓 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受此影响,上期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 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瑞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受限情形仍未消除。具体受限范围 包括:

(1)2019 年 10 月末,远洋翔瑞存在大额逾期的应收款项,远洋翔瑞已对 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异常客户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在审计过程中,我 们通过企查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实施了函证、访谈、资料查验等程序,但应 收账款的回函比例较低,对重要客户的访谈未得到远洋翔瑞具体负责人员的配合, 所以无法对 2019 年 10 月末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 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我们于 2020 年 1 月对远洋翔瑞的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但远洋翔瑞未 提供 2019 年 10 月末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的清单和领用单据,我们未能对 2019 年 10 月末的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9 年 10 月 末,远洋翔瑞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分别为 550.76 万元和 572.82 万元。

(3)对 2019 年报表现场审计期间,远洋翔瑞限制审计人员直接翻阅记账凭 证。

2、对于 2019 年末远洋翔瑞的股权价值,由于存在互相矛盾的信息,管理层 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和充分资料,我们对公司两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有所保留, 具体如下:

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备注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251.93 持有远洋翔瑞55%的股权公允价值
系应收业绩补偿款,包括龚伦勇和彭君持有远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2,180.83 洋翔瑞的股权公允价值796.68万元和扣留款
益的金融资产
项1,384.15万元

2

2020 年末,公司将上述两项金融资产涉及远洋翔瑞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为 0, 我们已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受期初数影响,我们未能就公司 2020 年确认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1,251.93 万元,以及确认的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820.93 万元 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三)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影响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并进一步分析对报告期 数据和对应数据可比性产生的影响

  • 1、审计范围受限影响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 (1)资产负债表

(1)资产负债表
项目 金额(万元)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251.9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180.83

A、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系持有远洋翔瑞 55%的股权,2019 年 11 月,公司 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公司不再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沃尔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股权按新金融工具准则,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其为非流动资产,故在报表上列示于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公司对持有的远洋翔瑞的股权,按照公司与股东竹田享司先生、钱承林先生、 竹田周司先生、藤野康成先生签订的相关资产出售(所持有的远洋翔瑞 55%股 权)的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价格 1,251.93 万元进行计量。

  • 我们对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分析如下:

2019 年 7 月,公司持有的远洋翔瑞 55%股权按 8000 万作价,龚伦勇未购买。

2020 年 3 月,公司与公司股东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藤野康成先 生签订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藤野康 成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出售所持有远洋翔瑞 55%股权。该协议约定标的公 司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价 12,519,310 元。

龚伦勇于 2020 年 4 月 7 日通过《中经实时报》表示价格严重缩水且未给予 其优先购买权。

由于存在上述互相矛盾的信息,管理层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和充分资料,因此 我们无法对公司持有远洋翔瑞 55%的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

3

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

  • 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9 年末,公司将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补偿款 2,180.83 万元,计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组成如下:

①龚伦勇、彭君持有远洋翔瑞 35%的股权公允价值 796.68 万元,我们无法 对 2019 年末龚伦勇、彭君持有 35%远洋翔瑞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②已扣押龚伦勇的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 1,384.15 万元出资款,对此,我们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

(2)2019 年利润表影响

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瑞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但受失控影响,我们对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的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受到 限制,审计过程中我们利用了对远洋翔瑞 2019 年 1-6 月的审计成果和执行了部分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然未能对 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瑞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瑞利润表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
1-10月
(万元)
其中:2019年
1-6月(万元)
已审计
一、营业收入
19,452.53
17,771.99
减:营业成本
12,777.02
11,039.07
2019年7-10月
(万元)
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
1,680.54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获取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对部分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占比为56.02%;
③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
验收单等,抽查的收入占2019年1-10月销售收入的96.37%;
④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⑤按照抽样原则选择样本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
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应收回函金额占2019年10月末应收账款金额比例为5.61 %;
⑥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分析性程序。
1,737.95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获取公司采购合同、了解采购及生产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成本核算过程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编制存货倒轧表,对存货余额、本期收发以及主要采购、制造费用执行分析性程序;
③对原材料、加工费等采购执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采购合同或订单、采购发票、
送货单、入库单以及入账凭证等;

5

税金及附加
76.78
49.65
销售费用
1,115.67
621.09
管理费用
1,312.26
795.38
研发费用
1,294.64
848.43
财务费用
238.37
130.01
信用减值损失(损
失以“-”号填列)
-16,967.15
-7,605.40
④对相关存货执行计价测试,根据BOM表进行投入产出对比测试;
⑤按照抽样原则选择样本对供应商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供应商注册地址进行核对,询证函由审
计人员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应付回函金额占2019 年10 月末应付账款金额比例为
58.10 %;
⑥执行存货监盘、生产能力调查等程序。
27.13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将纳税申报表与账面计提核对;
②对税金及附加进行匡算;
③获取税金缴款单进行查验。

494.58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对大额的费用明细进行测试;
②将各费用明细进行同期比较,分析波动的合理性;
③将费用中的折旧费、职工薪酬、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与各有关科目进行勾稽核对;
④编制研发费用的明细表,取得了立项文件;
⑤获取租金协议对租金进行匡算,结合短期借款的利率和期限匡算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516.88

446.21

108.36
-9,361.75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通过网络、企查查查询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
②实地走访了安徽智胜,了解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③了解和评估本期远洋翔瑞坏账准备的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2019 年7-10 月坏账准备计提增加,主要系对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日盛和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2019年10月末,远洋翔瑞存在大额逾期的应收款项,远洋翔瑞已对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异常客户的应
收款项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通过企查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实施了函证、访

6

资产减值损失(损
失以“-”号填列)
-1,095.20
-118.89
资产处置收益(损
失以“-”号填列)
-169.87
-169.87
其他收益
1,401.11
954.44
二、营业利润(亏
损以“-”号填列)
-14,193.32
-2,651.36
加:营业外收入
16.11
12.16
减:营业外支出
371.79
64.66
三、利润总额(亏
损总额以“-”号填
列)
-14,549.00
-2,703.86
减:所得税费用
1,498.73
-374.05
谈、资料查验等程序,但本期应收账款的回函比例较低,对重要客户的访谈未得到远洋翔瑞具体负责
人员的配合,所以无法对期末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976.31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对期末的存货进行跌价测试。
7-10 月变动主要系公司考虑安徽智胜的经营状况,对其翻新机业务的发出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973.77万元所致。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查阅固定资产清理的审批单、出售合同、发票等。

446.67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获取补助文件和银行进账单。
-11,541.96

3.95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获取补助文件和银行进账单。
307.13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获取企业提供的诉讼资料并依据起诉书、调解书、裁定书约定相关日期及利率计提预计负债。因企业
未提供部分起诉书及诉讼进展资料,所以不能排除截止2019年10月末远洋翔瑞还有其他未决诉讼需
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11,845.14
1,872.78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7

四、净利润(净亏
损以“-”号填列)
-16,047.73
-2,329.81
按照税法规定,对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7-10月金额波动较大主要系预计未来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因此冲销前期计提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
-13,717.92
  • 2、审计范围受限影响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

  • (1)审计报告中的保留事项(1)对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据没有影响;

  • (2)保留事项(2)对相关金融资产 2020 年末的余额没有影响,仅对 2020 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准确性可能产

  • 生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金额为 2,048.61 万元。

8

2 、关于问询函问题 “2. 年报显示,公司自 201911 月起对远洋翔瑞及其 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失去控制,不再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011 月,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申请 并已于 20211 月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请说明:( 2 )列表说明远洋翔瑞及其子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和债务违约的情况,公司是否面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 责任的风险,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4 )报告期末,公司与远洋翔瑞发生的 非经营性往来款余额为 536.46 万元。请说明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和背景,预计偿 还时间,是否构成财务资助,如是,远洋翔瑞的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 2 )、( 4 )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和债务违约的情况 1 、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1
2
东莞市大唐
金属科技有
限公司
固高科技
(深圳)有限
公司
2019年5月17日,东莞市大唐
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
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2,713,188.16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32,558.0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及保全费。
2019年7月8日,固高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以惠州沃尔夫自动
化设备有限公司、远洋翔瑞、田
中精机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大唐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274万元进行了冻结。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7月17日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东莞大唐货款
2,640,036.58元;
(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9期向东莞大唐支付,于2020
年3月10日前付清;
(3)东莞大唐应在远洋翔瑞支付600,000 元后的10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的冻结。
远洋翔瑞已按调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8月9日、9月
11日、10月11日分别向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
司支付300,000 元,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的冻结已经
解除。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年11月
5 日出具的(2020)粤1971 执5369 号之一号执行裁
定书,因远洋翔瑞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
2019 年8 月20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19)粤0305民18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
远洋翔瑞、子公司惠州沃尔夫以及田中精机价值人民
币12,382,749.7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
其他资产。2019 年9 月10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9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3 深圳市英威
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1)请求判令沃尔夫立即支付
货款12,382,749.79 元及逾期利
息;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田中
精机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由沃尔夫、远洋
翔瑞承担本案合理支出费用。
2019年4月16日,深圳市英威
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10,500,600.0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281,790.52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5民初18424号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实际冻结惠州沃尔夫在中国工
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2008023319200645640 账户的存
款938.61 元,冻结田中精机在嘉善农业银行
19330201040010360账户的存款5,210,890.17元,冻结
期限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未冻
结远洋翔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
支行44201566400052541126账户的存款,原因为该账
户已销户。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08
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
粤0305执10195号执行裁定书,因执行过程中申请执
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裁定终结本
院(2020)粤0305执10195号案件的执行。双方经法
院调解后于2019年11月7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
瑞分12 期向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2,383,049.79 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6,191.37元,共计
12,389,241.16元。上述款项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
清。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
10,780,000元、远洋翔瑞所持有的沃尔夫100%股权进
行了冻结。
2019年5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
粤0305执保1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
冻结远洋翔瑞名下10,780,000 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
其他财产。2019年10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
院出具(2019)粤0305民初1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深圳市英
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99,710 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
(2)驳回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10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4
5
6
上海维宏电
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市洲其
电气自动化
设备有限公

深圳市希帝
澳工业自动
2019年5月23日,上海维宏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
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25,261,310.0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276,742.02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用。
2019年5月22日,深圳市洲其
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深
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1,419,703.41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30,000.0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
2019年4月22日,深圳市希帝
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
请求。
2019年12月3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二审传票。2020年1月14日远洋翔瑞申请撤回上诉。
2020年4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
强制执行通知书。2020 年5 月27 日,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限期履行通知书。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了冻结。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8月29日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货款25,201,310.00元及利息450,000.00元共计
25,651,310.00元;
(2)上述欠款由远洋翔瑞分11 期向维宏电子支付,
于2020年7月底前付清。
远洋翔瑞于2019年10月22日支付欠款551,310.00元,
于2019年10月22日支付欠款300,000万元。
2019年9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
粤0305民初15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洲其
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71,199.41 元
及违约金;
(2)驳回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2020 年3 月2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20)粤03民终595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
许上诉人远洋翔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2020年5月7日,深圳市
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因远洋翔瑞未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 年5 月18 日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远洋翔瑞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
2019年11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
粤0310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1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7
8
化设备有限
公司
天津精益猛
迅自动化科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群盛
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东莞
分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122,950.00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3,135.00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自提剩
余合同产品655件;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
于2019年7月15日增加诉讼请
求: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655
件剩余合同产品货款59,700.00
元。
2019年6月24日,天津精益猛
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1,494,290.8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
2019 年6 月6 日,深圳市群盛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970,565.64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13,322.51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按照采
购订单的约定接收100 个排水
箱支付货款73,060.34元;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圳市希帝
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130.00 元及
逾期利息;
(2)驳回深圳希帝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5 月26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9)粤03民终344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民
事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三日内向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50,63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深圳希帝澳的其
他诉讼请求。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9月27日达成如下协议:
远洋翔瑞分9 期支付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
司货款1,494,290.80元及案件受理费9,124.00元。2019
年11月8日,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
解除对远洋翔瑞持有的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100%股权的冻结及其交行账户的冻结,并于2019
年11月22日完成解除冻结的执行。因未按期支付货
款,2020年2月5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
制执行的通知书。
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请求依法查
封、扣押、冻结远洋翔瑞名下价值1,056,948.49 元的
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2019年7月17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
粤9319执保4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深圳市群盛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保全请求。
2019年12月5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
粤0310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
1,105,367.85元及利息;
(2)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收排水箱

12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9
10
东莞市帝能
机电有限公

济南华阳精
密机械有限
公司
诉讼费。
2019 年6 月12 日,东莞市帝能
机电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
货款5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1,250.63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
讼费。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华阳精
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6,404,895.87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50,000.0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
100件并支付货款73,060.34元;
(3)驳回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
他诉讼请求。
2020年04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20)粤03民终67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2020 年6 月1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冻结远洋
翔瑞的财产,以人民币1,056,948.49元为限。
2019年10月12日,远洋翔瑞已向东莞市帝能机电有
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0元。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已开庭,尚未判决。
原告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6,404,895.87元(开户行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账号443899991010003052300,开户行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账号
10864000000822032,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龙岗支行,账号337170100100287068)进行了冻结。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9月27日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济南华阳货款
6,404,895.87元;(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3期向济南华
阳支付,于2020 年10 月10 日前付清,并于第二期时
支付诉讼费、保全费33,492.00元;(3)济南华阳于收
到第一期货款1,000,000.00 元3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
财产保全。
2019年11月11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
粤0310民初24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同意济南华阳
申请解除对远洋翔瑞的财产保全措施。2019 年11 月
13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远洋翔瑞的财
产保全措施。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年3月18日,

13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11
12
13
14
深圳市龙之
创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联
富士电梯有
限公司
东莞市和晖
精工机械有
限公司
深圳市联银
科技发展有
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龙之
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186,560.00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25,070.94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
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美联
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沃尔夫支付货款
115,80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161,949.00元;
(2)请求判令由沃尔夫承担诉
讼费及保全费。
2019年7月27日,东莞市和晖
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
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沃尔
夫连带支付货款1,769,980.00元
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沃
尔夫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2019年7月30日,深圳市联银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2019年12月12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
粤0310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向远洋翔瑞退回货款62,640元;
(2)驳回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
求。
2019年12月27日,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27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 民终
29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调解书(2019)粤0310民初2710号,双方
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1月13日达成如下协议:沃
尔夫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
限公司支付货款105,800元。
原告对远洋翔瑞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龙岗支行337170100100287068)进行了冻结;对21
台自动精雕机进行了查封。
远洋翔瑞已于2019年10月18日就查封向法院提出异
议,2020年4月7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传票,
本案于2020 年4 月21 日开庭审理。2020 年4 月24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1971
民初250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远洋翔瑞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和晖精工支付货款1,769,980
元及利息;驳回和晖精工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9月
17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9
民终57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对远洋翔瑞银行账户(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443899991010003052300)进行轮候冻结。

14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15
16
17
限公司
上海弘昕数
控设备有限
公司
深圳市正鸿
五金机电有
限公司
广东亚德客
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325,000.00 元及迟延付款违
约金11,781.3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及保全费。
2019年5月20日,上海弘昕数
控设备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嘉定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513,800.00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损失;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
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正鸿
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354,013.82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
2019 年9 月4 日,广东亚德客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1,835,679.4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达成如下
协议:远洋翔瑞分五期支付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325,000.00元。
2020年06月02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执1698号执行通知书,因调解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
沪0114民初18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远洋翔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货款502,712.24元;
(2)被告远洋翔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以货款502,712.24 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
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4,413.56元,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
(2020)沪0114执3716号执行裁定书,因远洋翔瑞
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 年10 月15 日达成如下协
议:(1)远洋翔瑞确认尚欠深圳市正鸿五金机电有限
公司货款354,013.82元;
(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7期向深圳市正鸿五金机电有
限公司支付,于2020年6月5日前付清。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 年3 月11 日,深圳市坪山
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 年10 月21 日达成如下协
议:远洋翔瑞分9 期支付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货款1,835,679.40元。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年3月9日,深圳市坪山区
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15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18
19
20
深圳市精锐
狮科技有限
公司
广州朗沃自
动控制技术
有限公司
深圳台纬电
源股份有限
公司
受理费及保全费。
2019 年8 月5 日,深圳市精锐
狮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华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6,762,852.21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156,994.07元;
(2)请求判令田中精机、惠州
沃尔夫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田
中精机、惠州沃尔夫共同承担诉
讼费及保全费。
2019年8月20日,广州朗沃自
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2,232,599.00元及逾期付款违
约金;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保全费。
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共计113,401.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远洋翔瑞承
担。
各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 年10 月16 日达成如下协
议:远洋翔瑞分11期支付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
货款6,748,516.85 元及诉讼费30,119.50 元。原告于
2019年10月16日撤回起诉。
2020年3月16日,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
年2月20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远洋翔瑞
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493,079.35元及利息为限)。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向深
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4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09执752号
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
执行到位人民币585,496.90 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
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了(2019)粤0310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远洋翔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
支付原告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货款
2,232,59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19)粤0310执保6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
结、扣押远洋翔瑞以人民币2,275,772.00 元为限的财
产。
2020年3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
了执行通知书。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2019)
粤0306民初3999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远洋翔
瑞分3 期向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13,401.00 元。因未按期支付货款,深圳台纬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9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
粤0306执92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已发现的财产

16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21
22
23
深圳市丰泰
顺科技有限
公司
上海松可机
电有限公司
上海松可自
动化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5日,深圳市丰泰
顺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拖

货款人民
币共计
17,856,301.86元及逾期利息;
(2)请求田中精机对上述货款
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远洋翔瑞及田中精机
承担合理支出费用。
2019年9月19日,上海松可机
电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人民币5,826,475.60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诉
讼费用。
2019年9月19日,上海松可自
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
经强制执行后实际领款19,209.00元,法院认为,被执
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 年12 月9 日出具了
(2019)粤0310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
远洋翔瑞价值17,856,301.86元财产,于2019年12月
11日出具了(2019)粤0310执保869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查封、冻结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
限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
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7,856,301.86元为限。
2020 年6 月15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
15,412,495.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0日
出具的(2020)粤0310执435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
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
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
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2203号民
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以及本案执行费共115,889.00
元已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裁定本案执
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0年7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9)粤0310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
翔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可机电支付货款
5,826,47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驳回原告松可机
电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
院2020年11月05日出具的(2020)粤0310执保85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
瑞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5,299.84元。
2020年11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19)粤0310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17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24
25
深圳市秒驰
科技有限公

广州普联金
属加工机械
有限公司
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人民币1,468,160.00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返还样
机;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诉
讼费用。
2020 年1 月3 日,深圳市秒驰
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1,089,332.86元及逾期付款违
约金;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诉
讼费。
2020年4月20日,广州普联金
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日内向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
款1,468,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深圳市远洋
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
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样机;驳回原告
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
(2020)粤0310执保898号,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540,393.47元)
的冻结。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 年1 月29
日出具的(2021)粤0310执618号执行裁定书,法院
认为(2019)粤0310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
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
结案。
2020年8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
(2020)粤0310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
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深圳市秒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含维修费)
1,099,482.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0 年5 月18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
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价值
1,099,482.86元的财产。
2020 年5 月18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执保322号执行裁定书: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
有限公司的财产;
(2)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
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099,482.86元为限。
2020 年7 月27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18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26
27
28
惠州旭昇电
子绝缘材料
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宏
利五金有限
公司
广东振业自
动化工程有
限公司
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566,714.28元和利息;(2)诉
讼费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 年4 月7 日,惠州旭昇电
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清偿拖
欠货款45,566.00元;
(2)判令远洋翔瑞以45,566.00
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每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计算标准赔偿逾期付款
损失(暂计起诉之日:1076.49
元);
(3)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
2020 年6 月9 日,深圳市天宏
利五金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偿还原告货
款人民币1,260,170.00元,逾期
支付利息117,566.99元,共计人
民币1,377,736.99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
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6月16日,广东振业自
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共
174,453.1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18,669.18元,并从2020年6
向广州普联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66,714.28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6 月16 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1302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七日内向惠州旭昇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5,56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
法院2020年12月14日出具的(2020)粤1302执8177
号结案通知书:(2020)粤1302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
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2020 年9 月24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货款1,260,170.00 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1,218.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9 月24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货款174,323.51 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9,556.25 元;驳
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9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29
30
31
深圳市欣美
驰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
广州大华轴
承有限公司
广州市昊志
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
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
止,以174,453.16元为本金,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
倍继续计付违约金;
(2)远洋翔瑞依法承担本案诉
讼费。
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欣美
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
期货款1,306,204.16元,并支付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71,240 元
(按照逾期金额的20%计算);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为
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10,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
承担。
2020年7月28日,广州大华轴
承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顺
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偿
还货款人民币830,108.20 元及
利息;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2020年7月20日,广州市昊志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远洋翔瑞、
惠州沃尔夫、龚伦勇作为被告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020年9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
(2020)粤0305民初1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
翔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欣美驰支付货款
1,306,204.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远洋翔瑞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欣美驰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
驳回原告欣美驰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606民初2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华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
款830,108.20元及利息。
2020 年8 月5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20)粤01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远洋翔
瑞、沃尔夫、龚伦勇的银行存款11,209,127.10元或查
封、扣押相当于11,209,127.10元的其他财产。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

20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32
33
深圳市莱迪
亚科技有限
公司
济南一晟精
密机械有限
公司
(1)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
款91,289,647.75元;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及利息(自逾期付款之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
计算至2020 年7 月20 日为
20,801,623.35元);
(3)判令惠州沃尔夫、龚伦勇
对远洋翔瑞的所有债务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由远洋翔瑞、惠州沃尔夫、
龚伦勇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
2020年8月14日,深圳市莱迪
亚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75,124.40 元及利息暂定
1,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
生的其他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8月19日,济南一晟精
密机械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
2020年10月20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
粤0310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瑞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75,124.4 元及利息。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
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2020)粤0310
执4428号执行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10民初57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01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执4428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深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 民初5789
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保全费以及本案执行费
共计1,673.24 元已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
划,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0年10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原告济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1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34
35
36
惠州市然成
铸造有限公

广州市威菱
制冷设备有
限公司
深圳市嘉瑞
民币4,496,485.38元;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3)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律师费
50,000.00元;
(4)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
2020年8月14日,惠州市然成
铸造有限公司以远洋翔瑞、惠州
沃尔夫作为被告向惠州市惠阳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和惠州
沃尔夫共同偿还1,148,158.90元
货款;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和惠州
沃尔夫共同承担35,736.39 元利
息;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和惠州
沃尔夫承担因实现债权而产生
的律师费50,000.00元;
(4)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远洋翔
瑞和惠州沃尔夫承担。
2020年7月20日,广州市威菱
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南
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
款51,300.00元及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远洋翔
瑞承担。
2020年8月22日,深圳市嘉瑞
4,420,414.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
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济南
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驳回济
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 年09 月14 日出具的
(2020)粤0310执保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
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
财产;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
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4,546,485.38元为限。
根据2021年1月27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0)粤1303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
翔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然成铸
造支付货款1113079.05元及利息;沃尔夫对远洋翔瑞
负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然成铸造其他
诉讼请求。2021年2月9日沃尔夫提起上述。截至本
答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
2020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115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清偿货款51,3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广州
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02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22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37
38
39
工业自动化
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鸿
达传动设备
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佳
精密模具有
限公司
东莞市铭诚
机械有限公
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
民币655,297.85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
(2)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本案
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8月24日,深圳市金鸿
达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拖欠的
货款87,788.00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远
洋翔瑞承担。
2020年6月10日,深圳市宏佳
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490,086.42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远洋翔瑞承
担。
2020年8月17日,东莞市铭诚
机械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2020)粤0310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
款645,547.8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深圳市嘉
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1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出具的(2020)粤0310执4606号执行通知书,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6858号判决
书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瑞工
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
年12月15日立案。根据2021年1月29日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310执169号执行裁
定书本案(2020)粤0310民初6858号已全部执行完
毕,予以结案。
2020 年11 月3 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06民初3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鸿达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
87,7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0 年11 月9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90,086.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0 年11 月6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23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40
41
深圳市速锋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广州流遍润
滑机械有限
公司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
付货款66,900.00 元,并支付暂
定利息1,661.35元;
(2)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8月24日,深圳市速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远洋翔瑞
和惠州沃尔夫作为被告向惠州
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
夫共同支付2018年6月至2019

3
月期间货款人民币
10,350,647.00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
(2)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
夫共同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

5
月期间货款人民币
16,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
夫共同支付2020年6月的货款
人民币16,800.00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
(4)本案的诉讼费由远洋翔瑞
和惠州沃尔夫承担。
2020 年9 月8 日,广州流遍润
滑机械有限公司以远洋翔瑞和
惠州沃尔夫作为被告向惠州市
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
夫共同支付2018年8月至2019

4
月期间货款人民币
2,251,518.49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
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4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
年1月29日出具的(2021)粤0310执777号执行裁
定书,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0年10月19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传票,
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已由破
产管理人接手,将于2021年4月15日开庭审理。
2020年10月19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传票,
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已由破
产管理人接手,将于2021年4月15日开庭审理。

24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42
43
44
45
宝腾智能润
滑技术(东
莞)有限公

东莞怡合达
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新日升
传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盛
(2)本案的诉讼费由远洋翔瑞
和惠州沃尔夫承担。
2020年8月20日,宝腾智能润
滑技术(东莞)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1)判令远洋相符支付货款
1,501,239.63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远洋翔
瑞承担。
2020年9月17日,东莞怡合达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53,895.70元及利息2,943.89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远洋翔瑞承担。
2020 年9 月9 日,上海新日升
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1)请求依法判令远洋翔瑞给
付货款198,202.00 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50,971.7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
承担。
2020 年9 月1 日,深圳市银盛
2020年1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的(2020)粤0310执保8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
封、冻结、扣押远洋翔瑞的财产;限制远洋翔瑞支取
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1,501,239.63元为限。2020年12月1日,广东省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7153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0 年12 月
15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715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宝
腾智能润滑技术(东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0年10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执保8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
(1)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
有限公司的财产;
(2)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
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56,839.59元为限。
2020年10月2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出具的传票,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开庭审理,尚
未判决。
2020年11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民初70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
案中止诉讼。
2020年11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25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46 威机电有限
公司
东莞市巨鼎
机械有限公
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拖欠货
款人民币859,540.30元;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延期付
款利息人民币46,880.76元;
(3)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
具(2020)粤0310民初6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
案中止诉讼。
2020年11月11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1303民初5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账户
491491003018800170769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平潭支行账户
44232401040006033的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
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营业室账户
2008023319200645640的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账户
944033010000229510的存款;
五、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招
商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账户755921637010601 的存
款;
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交
通银行深圳坪山支行账户443899991010003052300 的
存款;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
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机器、设
备及厂房,查封机器、设备为两年,查封厂房为三年。

26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47
48
49
东莞市诺和
滚珠丝杆有
限公司
广东创能精
密机械有限
公司
深圳市欧恩
半导体照明
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东莞市诺和
滚珠丝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东
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
民币418,264.00元;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利
息42,831.26元;
(3)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的
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折合人民币348万元为限。
目前该案已由破产管理人接手,将于2021 年4 月15
日开庭审理。
2020年11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
(2020)粤1972民初13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
中止诉讼。
2020 年9 月15 日,创能精密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
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价值7,770,685.00 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
愿在担保金额7,770,685.00 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0
年11月11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提交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
具(2020)粤0310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远洋翔瑞价值7,770,685.00元的财
产;
(2)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创能精密负担。
2020年11月18日,欧恩半导体与远洋翔瑞买卖合同
纠纷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2020年11
月26日,因欧恩半导体未在法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
交案件受理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
(2020)粤0310民初7477号民事裁定书,按欧恩半
导体撤回起诉处理。

27

2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1
2
东莞市宝华
数控科技有
限公司
东莞市宝华
数控科技有
限公司
2017年4月28日,东莞宝华向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被告一)制
造、销售并由安徽胜利(被告二)购买使
用的产品型号为RCG5000的“CNC玻璃
雕刻机” 侵犯其专利号为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
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
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全部
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
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立即拆除
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安徽胜利连带
赔偿其经济损失750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
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安徽胜利连带承
担。
2017年6月28日,东莞宝华向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被告一)制
造、销售并由安徽智诚(被告二)购买使
用的产品型号为RCG5000的“CNC玻璃
雕刻机” 侵犯其专利号为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
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
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
2018年4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7)皖01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认为现场勘验所发现的200 台被控侵权设备
使用方为安徽智诚,且东莞宝华已另案起诉
远洋翔瑞和安徽智诚,该200 台设备已纳入
该案事实进行处理,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
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东莞宝华不服一审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9日,安徽省
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民终582 号民
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与东莞宝华诉远洋翔瑞、
安徽智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被
告、审理范围或针对的侵权行为不同,不构
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
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
01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2019年7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皖01 民初1231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2018年4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7)皖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被控侵权设备和远洋翔瑞在展览会现场展示
的型号为RYG860IV_ALP的雕刻机产品的技
术特征全面落入了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远洋翔瑞: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安徽
智诚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设备;
(2)远洋翔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东莞宝华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28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3 东莞市宝华
数控科技有
限公司
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
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4)请求判令安徽智诚立即拆除并销毁
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5)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
失200万元;
(6)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
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安徽智诚连带承
担。
庭审中,东莞宝华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远
洋翔瑞、安徽智诚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万元。
2019 年4 月9日,东莞宝华向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被告一)制
造、销售并由安徽智胜(被告二)购买使
用的产品型号为RCG5000的“CNC玻璃
雕刻机” 侵犯其专利号为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
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
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
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
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4)请求判令安徽智胜立即拆除并销毁
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共计200万元;
(3)驳回东莞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莞宝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14日,安徽省
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民终580 号民
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
及具体数量等事实认定不清,裁定: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
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
审。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本案重审一审已由合
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宝华
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赔偿金额由
200万元变更为40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
日,尚未判决。被告远洋翔瑞律师认为根据
职业经验预测本案的判定驳回或不侵权的可
能性存在。
2018年4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7)皖01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认为现场勘验所发现的200 台被控侵权设备
使用方为安徽智诚,且东莞宝华已另案起诉
远洋翔瑞和安徽智诚,该200 台设备已纳入
该案事实进行处理,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
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东莞宝华不服一审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2日,安徽省
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民终587 号民
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与东莞宝华诉远洋翔瑞、
安徽智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被
告、审理范围或针对的侵权行为不同,不构
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
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

29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4 东莞市宝华
数控科技有
限公司
(5)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安徽智胜连带
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6)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和原告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全部
由远洋翔瑞、安徽智胜连带承担。
2018年9月20日,东莞宝华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
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
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
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3)请求判令苏视光电立即拆除并销毁
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4)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苏视光电连带
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其他费
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苏视光电承担连带
责任。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
01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本案重审一审已由合
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宝华
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赔偿金额由
200万元变更为40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
日,本案尚未判决。被告远洋翔瑞律师认为
根据职业经验预测本案的判定驳回或不侵权
的可能性存在。
根据2020年1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 民初2977 号
民事裁定书,原告东莞宝华撤诉。
2021年1月13日,东莞宝华向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制造、销售并由苏
视光电购买使用的涉案产品侵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
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
和工装、模具、夹具;
(4)请求判令苏视光电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
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5)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苏视光电连带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6)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其他费用和原
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全部由
远洋翔瑞、苏视光电共同承担。
2021年2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2021)苏01民初15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

30

3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追偿权纠纷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是,田中精
机已代远洋
翔瑞偿还本
息人民币
6,645,068.72
序号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1
2
深圳市高
新投融资
担保有限
公司
深圳市中
小企业融
资担保有
限公司
2019年8月15日,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向原告偿还垫付的
借款本息人民币15,429,250.42 元及利息
92,575.50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521,825.9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远洋翔瑞、龚伦勇、彭
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
币14万元;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
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2020年1月7日,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其未受清偿的
贷款本金820万元;
(2)请求判令由田中精机、龚伦勇、彭君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
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2020年8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出具(2019)粤0304民初50928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
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
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
15,429,250.42元及利息;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
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
师费损失14 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7,830.91
元;被告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
的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驳
回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拟于2020 年5
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号为(2020)粤
0304民初8764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2020年6月24日出具(2020)粤0304
民初87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被申请人深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
份有限公司、龚伦勇、彭君名下价值人民币
8,200,000 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因田
中精机代远洋翔瑞偿还本息人民币
6,645,068.72 元,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龚伦勇、彭君的
起诉。

31

4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
2
3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苏州和俊
机电工程
安装有限
公司
深圳市金
城空调净
化技术有
限公司
惠州市嘉
盛建筑工
程有限公
剩余未付合同总价100 万,不含税欠款
854,700.85 元,2016 年和俊机电为智胜光学提
供的供水改造工程存在重大瑕疵未达到预期功
能,故认为无需支付剩余款项。
2019 年7 月27 日,深圳市金城空调净化技术
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远洋翔瑞欠付工程款458,000元: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工程款458,000元
及利息87,020元(以458,000元为基数,按年
息6%,自2016 年4 月2 日开始暂计至2019
年6月2日,至款项付清为止);
(2)由远洋翔瑞承担律师费30,000元;
(3)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20年8月1日,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惠州沃尔夫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合
计36,398,386.32元及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对惠州沃尔夫位于惠州市惠阳区
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全部在建
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惠州沃尔夫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诉
讼费用、保全费用。
苏州和俊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安徽智
胜、苏州智诚、远洋翔瑞为被告向安徽省舒
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远洋翔瑞提供
的开庭公告,法院定于2019年7月24日开
庭审理。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远洋翔瑞未
提供除上述开庭公告外的其他诉讼资料。
2019年10月8日,由于深圳市金城空调净
化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撤
诉处理。
2020 年10 月13 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院出具(2020)粤1303民初4197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的起诉。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惠州沃尔
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
人民币合计36,398,386.32 元及逾期利息;
请求裁决申请人的债权对被申请人位于惠
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用地
产权证号为:惠阳国用(2016)第1300029
号的土地及地上全部在建工程1号、2号、
3 号、4 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
连廊一、二工程的建筑厂房、房产及附属设
施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因请求工程款产生的律师费560,000
元;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32

2020 年 11 月 13 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 了(2020)惠仲案字第 1833 号仲裁通知书, 对申请人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 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 予以受理立案。

5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1
2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2019年7月30日,原告向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承
兑汇票款1,052,834.49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
诉讼费。
因多次向被告催讨票据款无
果,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
备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
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劲胜公司、
铕德公司、华清公司、众鑫公
司、远洋公司支付原告商业承
兑汇票本金500,000.00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
(2)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
所有诉讼费用。
2019年11月8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
书》((2019)粤0310 民初3437 号),双方经法院调解后达
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十期支付山东巨峰矿业发展有限公
司承兑汇票款1,052,834.49元及诉讼费7,160.00元。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
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山东巨
峰矿业
发展有
限公司
深圳市
洲其电
气自动
化设备
有限公
2019年10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2019)
粤1972民初12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限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
支付票据款500000元;
(2)限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
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 年4 月16日起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洲其电气其他的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之一劲胜公司申请上诉,后被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 年10 月27 日出具的
(2020)粤1972执9372号结案通知书,五被告已履行完毕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现已结案。

33

6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公司决议纠纷



1
2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李钟南
龚伦勇
2019年4月21日,李钟南向深圳市坪山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于2019 年4
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人数、决议事项、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1)请求判令撤销远洋翔瑞于2019 年4 月
12日的《2019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2)同时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撤销根据《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已办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变更
登记。
2020 年4 月2 日,龚伦勇向广东省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决远洋翔瑞形成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
4 月12 日的《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不
成立;
(2)判决远洋翔瑞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
《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办理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变更登记;
(3)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19 年7 月14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出具(2019)粤0310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
书,认为远洋翔瑞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
的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不影
响决议效力,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对决议不
产生实质影响,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
李钟南的主张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起诉。
李钟南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于2019 年7 月3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李
钟南于2020年10月2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深圳市
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出具了
(2020)粤0310民初5708号民事裁定书,
准许李钟南撤诉。
2020年9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
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4079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确认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形成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
的《2019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被
告深圳市远洋翔瑞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上述董
事会决议与2019年4月15日办理的变更登
记。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020)粤03民终29528号,远洋翔瑞二审
审理于2021年4月15日开庭审理。截至本
回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

34

7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公司仲裁纠纷



1
2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浙江田
中精机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州朗
沃自动
控制技
术有限
公司
2019年12月2日,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受理浙江田中精机股
份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田中精机请求仲裁委员
会裁决龚伦勇、彭君共同
向田中精机支付补偿金
213,079,400 元及逾期违
约金。
2019年8月20日,广州
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
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
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1,532,859.86 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
2019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
粤0310财保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
彭君价值225,288,850.00元的财产。
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
粤0310执保9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彭
君的财产;限制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
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25,288,850元为限。
2019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
粤0310执保906号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彭君在交
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84.65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在交
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29,144.74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托
管于证券账户的田中精机股票1,080,000股(其中791,001股为轮
候冻结);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彭君持有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
公司3.3909%的股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持有的深圳市远
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31.7854%的股权。2020年9月27日,收到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0 年
09月25日出具的(2020)沪贸仲字第17007号SDV20191061争
议仲裁案再次开庭审理的通知,于2020年10月28日在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再次开庭审理。截至
本答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
2020年7月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19)穗仲案字第
11943 号裁决书,裁决远洋翔瑞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
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2,859.86 元、逾期付
款违约金、补偿律师费15,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805.52
元、本案仲裁费30,648元。

35

8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1
是否承担连
带还款或担
保责任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上海言忠理
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2日,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
所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决远洋翔瑞支付拖欠的
律师代理费本金人民币8,000.00 元以及
利息,共计8,099.57元;
(2)请求法院判决远洋翔瑞支付本案的
诉讼费用。
2020年6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
(2020)沪0104民初10425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服务
费8,000元及其利息损失。

上述远洋翔瑞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只有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的诉讼案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案件均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深担(2018)年反担字(2316-1)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 (期限为 2018/10/11-2021/9/28),为远洋翔瑞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签订的深担(2018)年委保字(2316)号《委托保证合同》及深圳市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签订的编 号为 44008995100918096007001 最高额为 1000 万元的《保证合同》(期限为 2018/10/11-2021/9/28)提供反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依据深圳市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书》足额支付了代偿款项(含代偿款本金、 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共计 6,962,036.54 元,深圳市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已全部实现,公司己经履行全部保证反担保责任,相 应的担保已解除。

(二)报告期末,公司与远洋翔瑞发生的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根据 远洋翔瑞的资金需求以自有资金向远洋翔瑞提供本金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的 借款额度。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之间,公司陆续与远洋翔瑞签 署了若干《借款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公司根据主合同向远洋翔瑞合计提供 了本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借款,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1 年。除主合 同项下公司对远洋翔瑞享有人民币 12,000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已发生债权外, 公司还因代为偿还远洋翔瑞银行借款而对远洋翔瑞享有人民币 2,057,300 元的 已发生债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远洋翔瑞债务延期及关联方为远洋翔瑞延期债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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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同意公司延期远洋翔瑞的债务至 2020 年 04 月 30 日。同日,公司与远洋 翔瑞、嘉兴傲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林实业”)及公司股东竹田享司、竹 田周司、钱承林、藤野康成签署《债务延期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傲林实业、 竹田享司、竹田周司、钱承林、藤野康成为远洋翔瑞对公司负有的债务提供全额 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 年度,傲林实业作为担保人已经替债务人远洋翔瑞向公司履行了 13,736.31 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义务。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 远洋翔瑞其他应收款余额 536.46 万元。上述债权系对远洋翔瑞原有财务资助遗 留的尾款。

2021 年 1 月,傲林实业已经替债务人远洋翔瑞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本金 及利息的清偿义务,往来款余额已全部清偿完毕。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取相关诉讼资料,查询 了网络公开资料;查看了借款协议原件、银行回单并获取了相应复印件;复核计 提的利息;获取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远洋翔瑞债务延期 及关联方为远洋翔瑞延期债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决议、获取了公司 与远洋翔瑞、嘉兴傲林实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竹田享司先生、竹田周司先生、钱 承林先生、藤野康成先生签署的《债务延期及担保协议》;获取并查看了深圳市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及公司代远洋翔瑞偿还相关款 项的银行回单;获取并查看了傲林实业替远洋翔瑞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款项 对应的银行回单;了解期后收款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 和债务违约的情况,以及公司不会面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风险的信息, 与我们执行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一致,就财务报 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与上述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 、关于问询函问题 “3.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代龚伦勇支付银行借款及 利息 1,333.20 万元。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违约金及代垫的仲裁相关 费用合计 25,116.28 万元,公司确认预计负债 101.82 万元。针对龚伦勇的应收款 项,公司确认可收回 1,359.89 万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龚伦勇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向龚伦勇主张业绩补偿款 一案尚在仲裁审理中。请说明:( 1 )公司代为支付款项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是 否构成财务资助,预计偿还时间。( 2 )结合仲裁进展、龚伦勇的补偿能力,详 细说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依据及合理性,该项金融资产及其变动的计量依据及 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3 )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和依据,

37

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代为支付款项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是否构成财务资助,预计偿

还时间

公司以 2017 年 3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2.10 元/股,向 164 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86.38 万股,其中,授予龚伦勇 200 万股,公司收到 其缴纳的认股款 6,420 万元。上述龚伦勇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缴纳的款项中,三分 之一是其自有资金出资,三分之二系钱承林股票质押统一向银行贷款取得。由于 公司未达到股权激励规定的业绩条件,需要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并将 通过银行贷款的部分资金归还。

所以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替龚伦勇承担银行借款和利息的情况,不构成财务资 助。

(二)结合仲裁进展、龚伦勇的补偿能力,详细说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依 据及合理性,该项金融资产及其变动的计量依据及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存在 无法收回的风险

1 、仲裁案尚未裁决

2020 年 9 月 22 日,《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 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再次开庭审理。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争议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 通知,经仲裁庭请求,将裁决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6 月 2 日。

2 、目前通过法律途径未能查封和冻结龚伦勇及彭君的财产,龚伦勇及彭君 持股的远洋翔瑞已破产清算且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

2019 年 12 月 2 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田中精机的仲裁申请, 田中精机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龚伦勇、彭君共同向田中精机支付补偿金 213,079,400.00 元及逾期违约金。

2019 年 12 月 19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财保 2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价值 225,288,850.00 元的财产。

2019 年 12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执保 906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的财产;限制被申请 人龚伦勇、彭君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225,288,850 元 为限。

38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执保 906 号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彭君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 存款 84.65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 29,144.74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托管于证券账户的田中精机股票 1,080,000 股(其中 791,001 股为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彭君持有的远洋翔瑞 3.3909%的股权; 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持有的远洋翔瑞 31.7854%的股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2020)03 破申 385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傲林实业对被申请人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申请,并 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 破产管理人 2021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工作阶段性报告,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 不抵债的状态。

3 、预计可收回金额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以 2017 年 3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2.10 元/股,向 164 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86.38 万股,其中,授予龚伦勇 200 万股,收到其缴 纳的认股款 6,420 万。上述龚伦勇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资金 6,420 万,其中 三分之一是其自有资金出资,三分之二系钱承林股票质押统一向银行贷款取得。 公司未达到股权激励规定的业绩条件,已将通过钱承林股票质押向银行贷款的部 分进行归还,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扣押龚伦勇的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为 13,598,949.12 元。

因目前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未能查封和冻结龚伦勇及彭君的财产,且龚伦勇及 彭君持股的远洋翔瑞已破产清算且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公司将已扣押龚伦勇的 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为 13,598,949.12 元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

4 、金融资产及其变动的计量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 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将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补偿款 21,808,250.90 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将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补偿款 13,598,949.12 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差额部分 8,209,301.78 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三)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和依据,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 、预计负债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于 2018 年 8 月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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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远洋翔瑞与该行签订的最高额为 3000 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期 限为 2018/08/15-2019/08/15)提供担保,龚伦勇、彭君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向高 新投提供反担保(期限为 2018/08/15-2019/08/15)。

2019 年,远洋翔瑞未能兑付到期的承兑汇票,华夏银行实际垫付了该部分 金额,同时根据签订的担保协议,华夏银行向高新投追偿,高新投于 2019 年 8 月 6 日为远洋翔瑞代偿本息共计 15,429,250.42 元。2019 年 8 月 15 日,高新投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远洋翔瑞需向高新投偿还垫付的 借款本息 15,429,250.42 元及利息,同时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2019 年 8 月 26 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 0304 财保 398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远洋翔瑞机械、龚伦勇和彭君名下价值人民币 15,661,825.92 元的财产。由于远洋翔瑞无力偿还上述债务,龚伦勇持有公司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 791,001 股被冻结,导致公司无法办理股份回购注销手续。

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高新投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法院拍卖龚 伦勇所持限制性股票,或者在拍卖三次流拍后,主张以物抵债,但本案中龚伦勇 所持限制性股票,已经满足回购注销条件,实践中非流通股实际成交率较低,流 拍率较高,而申请执行人接受非流通股以物抵债的意愿也非常低。如本案进入执 行阶段,公司可以就回购注销方案提出建议,或者就法院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鉴于公司也正在向龚伦勇、彭君追索业绩补偿款,公司提出的回购注销方案可以 包括应支付的回购款与龚伦勇、彭君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以及高新投执行债权之 间的如何相互抵销、剩余款项如何支付等内容。

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扣押的龚伦勇股权激励款 自有资金 13,598,949.12 元,在综合考虑公司和高新投对龚伦勇的债权金额、债 权比例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高新投代远洋翔瑞支付的借款本息、律师 费及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合计 20,327,631.25 元,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 违约金及代垫的仲裁相关费用合计 251,162,793.51 元),公司确认预计负债 1,018,210.58 元。

2 、高新投代远洋翔瑞支付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高新投代远洋翔瑞支付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全 部诉讼相关费用的明细如下:

部诉讼相关费用的明细如下:
项目 计算过程
计息本金(A)(元) 15,429,250.42
日利率(B) 0.06%
计息起始日(C) 2019-8-6

40

项目 计算过程
资产负债表日(D) 2020-12-31
计息天数(E=D-C)(天) 514.00
应计利息(F=ABE)(元) 4,758,380.83
诉讼律师费(G)(元) 140,000.00
合计(A+F+G)(元) 20,327,631.25

3 、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违约金及代垫的仲裁相关费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违约金及代垫的 仲裁相关费用的明细如下:

仲裁相关费用的明细如下:
项目 计算过程
计息本金(A)(元) 213,079,400.00
日利率(B) 0.03%
计息起始日(C) 2019-5-17
资产负债表日(D) 2020-12-31
计息天数(E=D-C)(天) 594.00
应计利息(F=ABE)(元) 37,970,749.08
财产保全费(G)(元) 112,644.43
合计(A+F+G)(元) 251,162,793.51

4 、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公司确认相关预计负债的具体过程如下:

项目 金额
公司扣押的龚伦勇股票回购款(A) 13,598,949.12
高新投债务(B) 20,327,631.25
公司应收债权(C) 251,162,793.51
预计负债(A*B/(B+C)) 1,018,210.58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并查看了公司股权激励 的相关文件,核实龚伦勇自有资金的出资金额及余额;获取了公司代为支付款项 的银行回单并核实该事项发生的背景及原因;获取并查看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获取并查看了傲林实业向法院 提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法院指定破产 管理人的《决定书》;获取并查看了高新投案件相关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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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民事裁定书》以及法律意见书;获取了法律意见书并复核了公司确认预 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代为支付的款项为龚伦勇为认购限制性股票通过钱 承林股票质押统一向银行贷款取得的部分,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替龚伦勇承担银行 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不构成财务资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系已扣押龚伦勇的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相关款项不存在无 法收回的风险;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与上述事项相关的预计负 债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 、关于问询函问题 “4.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6,376.59 万元,同比下 降 27.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 8,551.96 万元, 扭亏为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425.40 万元,同比下降 44.87% 。 公司标准机、非标准机以及特殊机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486.72 万元、 16,697.74 万元及 12,068.49 万元,同比分别下降 36.25% 、下降 24.73% 以及增长 306.36% 。请说明:( 1 )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 等因素,说明净利润且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 2 )营业收入变 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3 )结合宏 观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情况说明标准机、非标准机业务营业收入同比下 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拟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 4 )特殊机业务的主要销售 内容、产品类别及收入占比,并结合市场需求变化趋势说明该业务的收入增长 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提示业务不及预期风险。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说明 净利润且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

2019 年 11 月对远洋翔瑞已失去控制,自 2019 年 11 月开始不纳入合并范围。 故 2019 年合并利润表包含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数据,2020 年合并报表不包 含远洋翔瑞,这导致两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较大波动。

剔除远洋翔瑞的影响数分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与净利润较上年变动 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0年
(万元)
营业收入
36,376.59
毛利
14,551.90
毛利率
40.00%
期间费用
9,392.59
2019年
(万元)
变动比例
变动原因
30,853.62
17.90%
13,918.87
4.55%
45.11%
-11.33%
7,277.02
29.07%

42

项目
2020年
(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72.86
信用减值损失
-283.02
资产减值损失
-503.37
所得税费用
-5,279.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8,551.96
2019年
(万元)
变动比例
变动原因
-9,267.70
-77.63%
2019年末,公司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
补偿款2,180.83万元,较2018年末公允价值
11,235.00万元下降较多,导致2019年度产生
较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3,383.81
-91.64%
主要系自2019年11月开始公司不再将远洋翔
瑞纳入合并范围,因此上期计提了出借给远洋
翔瑞的其他应收的坏账准备2,527.42万元。
-5,924.48
-91.50%
主要系上期金额包含了收购远洋翔瑞产生的
商誉减值损失4,693.24万元所致。
-1,243.09
324.70%
主要系远洋翔瑞已正式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企
业会计的相关规定,确认对远洋投资预计损失
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857.50万元所致。
-188.24%
-188.24%

如上表所述,剔除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利润表数据的影响后,本年度营 业收入为 36,376.5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17.9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8,551.96 万元,扭亏为盈,较 2019 年度大幅上涨。除上表已列示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所得税费用对本期净利润的影响外, 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分析如下:

1、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子元件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中的电子线圈生产设备制造 行业,市场需求也以最终服务于消费电子、电脑、通讯及汽车电子的生产商为主。 根据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2020 年国内手机市场总体出货量累计 3.08 亿部,同 比下降 20.80%。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我国汽车行业产 销量由 2572.1 万辆和 2576.9 万辆下降至 2522.5 万辆和 2531.1 万辆,同比下降 2%和 1.9%。

此外,在中国电子线圈生产设备市场上,现阶段仍旧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绕线 设备厂商,大部分厂商分布在华南和华东地区,各厂家之间价格竞争较为激烈。 因公司所产数控自动化标准机属于固定化产品外观、机械设计、电气设计、软件 控制系统等,并且此类设备属于行业内较为成熟、固定的产品,竞争情况更为激 烈。公司所产特殊机设备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产研结合的研发设计模式, 根据订单的需求进行具体产品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软件控制系统等的定制化 研发设计。由于特殊机属于技术尝试与改进,其研发、设计及生产周期也较长, 同时设计和零件加工中的困难较多,使得部分特殊机存在毛利率偏低情况,各年

43

度特殊机毛利波动也较大。

2020 年初新冠疫情的发生,为公司医疗行业中的全自动口罩机的生产和销售 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口罩机市场需求激增,特殊机业务同比增加,总体推动本年 的营业收入上涨。

2、产品价格及毛利率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2019-2020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在剔除远洋翔瑞后的业务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分类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标准机
1,486.72
1,062.01
非标机
16,697.74
9,271.84
特殊机
12,068.49
7,963.95
其他
6,123.64
3,526.89
合计
36,376.59
21,824.69
2019 年度
毛利率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28.57%
2,331.93
1,538.16
34.04%
44.47%
22,182.86
11,646.10
47.50%
34.01%
2,969.94
2,059.91
30.64%
42.41%
3,368.89
1,690.58
49.82%
40.00%
30,853.62
16,934.75
45.11%
毛利率变动
-5.47%
-3.03%
3.37%
-7.41%
-5.11%

如上表所述,总体来看本年度主营业务的结构变动使得本年毛利与 2019 年 度相比波动不大。其中受疫情影响标准机和非标机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都有不同 幅度的下降,特殊机在 2020 年度由于疫情期间市场对口罩机的需求较高,使得 本期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均有所上升增长,符合市场行情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2019-2020 年度公司特殊机产品的销售单价变动情况如下:

期间
标准机类别
2020年度
特殊机
2019年度
特殊机
数量
收入
单价
75.00
120,684,925.81
1,609,132.34
32.00
29,699,356.73
928,104.90

如上表所述,特殊机因为前后两年的机型存在差异,2020 年公司特殊机销 售主要以市场需求旺盛的口罩机为主,销售单价较高,因此拉高了整体的单价。 3、期间费用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2020 年度,公司期间费用 9,392.59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增加 29.07%,变动 较大。主要系本期确认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和销售、管理人员的薪酬增加 所致。

(二)营业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 及合理性

1、营业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

项目 2020 年(万元) 2019 年(万元)(注)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6,376.59 30,853.62 17.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25.41 3,577.59 -60.16%

注:2019 年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包含了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的数据,为了保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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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一致,以下剔除远洋翔瑞的影响数分析。

从上表可见,公司本期营业收入较上期增加 17.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较上期下降 60.16%,两者差异较大,具体原因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动如下:

项目 2020 年(万元) 2019 年(万元) 变动金额(万元)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7,519.09 34,999.88 2,519.21
收到的税费返还 851.39 206.63 644.7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32.35 1,632.08 -99.7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9,902.83 36,838.59 3,064.2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4,356.80 16,447.00 7,909.8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9,122.70 7,964.36 1,158.34
支付的各项税费 1,552.64 5,029.44 -3,476.8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445.28 3,820.20 -374.9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8,477.42 33,261.00 5,216.4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25.41 3,577.59 -2,152.18

本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下降 2,152.18 万元,主要系: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幅度小于营业收入增加幅度。本期 营业收入比上期增长 17.90%,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只增加 7.2%, 主要系公司 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较上年末增加 3,991.42 万元。由于昆山联 滔电子有限公司、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等处 在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所致。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增加,主要系公司订单增加,备 货及在制品增加,以及 12 月末未验收的发出商品较多导致期末存货余额较期初 增长 29.79%所致。

3、本期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期下降,主要系受疫情影响,税务局同意公司 延期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所致。

以上原因共同导致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下降,使得营 业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

(三)结合宏观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情况说明标准机、非标准机业务 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拟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

1、标准机和非标机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的主要原因

(1)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高速发展,智能制造装备的发展深度和广 度日益提升,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为 代表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国务院《中国制造 2025》行动纲领明 确提出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 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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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 务的智能化水平。

(2)市场方面,客户对于定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要求自动化程度 的提升,另一方面对于标准设备有定制化的升级需求。目前市场中,标准机、定 制化程度较低的非标机技术壁垒较低,同业竞争加剧,难以获得较高的毛利。与 标准化产品相比,定制化产品需要更深入理解客户的设备需求,更加贴近客户的 业务流程,对企业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客户结构及订单质量持 续优化,标准机、非标准机业务同比下降,特殊机业务同比增加。

2、公司面对市场变化积极转变思路,拟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有:

(1)新设立了售前技术部,在售前与客户充分沟通设备技术需求,提供设 备的同时提供设备应用解决方案。

(2)在产品设计方面加大投入,新设立了产品设计二部和专案团队,共计 增加 30 余人,依据客户定制化方案提供专案设计。

(3)与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国内高等院校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交流, 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的创新能力,同时深化公司创新人才队伍建 设。

公司未来会依托前期研发成果和强大的产品设计能力,在原有数控标准机 的基础上,更多的向绕线前后工序设备、以及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非标准机和特 殊机设备的延伸,实现主要功能在内全部工序的自动化和一体化,以更好的满足 客户差异化、精细化及全产业链自动化的需求。

(四)特殊机业务的主要销售内容、产品类别及收入占比,并结合市场需求变 化趋势说明该业务的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提示业务不及预期风险 特殊机业务的主要销售内容、产品类别及收入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大类
销售内容
流水线
口罩机
变压器磁芯自动装配线
绕线段自动化流水线
镜头组装流水线
其他
小计
设备
集成块整形机
焊锡机
其他
小计
特殊机收入合计
收入 金额
占比
10,708.93
88.73%
412.36
3.42%
131.19
1.09%
107.40
0.89%
17.70
0.15%
11,377.58
94.28%
457.67
3.79%
118.97
0.99%
114.27
0.95%
690.91
5.72%
12,068.49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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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述,口罩设备也属于特殊机的一类,占收入比重较大,受 2020 年 疫情影响,口罩机业绩有显著的增加。随着国内、国际疫情的控制,该项业务预 期会有下降的风险。然而公司多年来深耕精密绕线设备领域,通过和相关产业内 龙头企业紧密合作,公司在无线充电、快充配套变压器、音圈、震动马达,汽车 配件及柔性装配等多个相关领域的设备研发的方向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他领 域的订单目前并没有下降的风险,业务的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访谈公司的高管人员及相关 业务人员,了解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宏观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情况; 对产品结构、主要产品营业收入、价格、毛利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动的原因 进行分析;对报告期期间费用进行对比分析,了解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 净利润大幅变动的原因;执行收入细节测试,实施随机抽样;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确认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变动差异的分析、营业收入变动与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的分析以及标准机和非标准机业务营业收 入同比下滑的原因分析,与我们执行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 公司实际经营相关情况一致。

5 、关于问询函问题 “5. 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 13,653.41 万元,较期初增 长 41.31% ,坏账准备为 888.81 万元,计提比例为 6.51% ,应收账款前五名合计 占比 77.78% 。本期新增计提坏账准备 188.07 万元,核销 29.5 万元。请说明:( 1 )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销售及信用政 策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历史坏账、期后回 款情况和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 ) 已核销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背景、回款情况、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无 法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销 售及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历史 坏账、期后回款情况和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是否充分

1 、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

2019 年 11 月,公司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不再将远洋翔瑞纳入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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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合并报表不再包含远洋翔瑞,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余额不包括远洋翔瑞的应收账款,但 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仍包括了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的营业收入。上述 口径原因导致了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剔除 上述原因后,公司 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13,653.42 万元,较上年末余额 9,662.00 万元,增加 3,991.42 万元,增幅 41.31%;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36,376.59 万元,较上年营业收入 30,853.62 万元,增加 5,522.97 万元,增幅 17.90%,应 收账款余额的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振德医 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等处在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 余额增加所致。

2 、本期末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政策与上年的比较

2、本期末主要应收 账款客户信用政策与上年的比较
客户名称 2020 年信用政策 2019 年信用政策
开票并且客户接收货物验收合格后90日 开票并且客户接收货物验收合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内付100% 格后90日内付100%
日本电产增成机器装置
验收并开票后150天100%支付 验收并开票后150天100%支付
(浙江)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支付未税30%,验收合格后60 合同签订支付未税30%,验收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天支付60%,验收后360 天并开票后支 合格后60天支付60%,验收后
付尾款 360天并开票后支付尾款
合同签订后7 天支付40%,预验收3 天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支付60%
合同签订后7 天支付50%,预验收3 天
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内支付40%,正式验收后支付10%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期末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的信用政策与上期相比未发生 重大变化。

3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信用政策情况

3、同 行业上市公司的信用政策情况
公司 信用政策
定金30%,预验收30%,终验30%,剩余10%质保金;定金30%,终验60%,剩余10%
智云股份 质保金;对一般客户信用期2-3个月,对常年合作的大型优质客户信用期一般为3-6个
月,实际收到终验款项时间大约为终验后3-5个月
根据行业经营惯例,公司目前采取的销售结算方式通常约定,合同签订后客户预付部分
日发数码 定金,产品预验收合格提货时支付部分货款,安装调试完毕后再支付部分货款,经客户
验收合格后,通常会保留10%-20%货款作为质保金。

公司在设备销售过程中,根据客户的资信等级,一般会要求客户在销售合 同签署后即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在产品交付并由客户验收完毕后,支付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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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大部分货款。公司与同行业公司信用政策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4 、历史的坏账情况

2017-2019 年,公司发生坏账无法收回的情况如下:

年度 应收账款内容 金额(元)
2017年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3,110.04
2017年 ELGROUPE(英国) 183,403.43
2017年 和光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5,402.00
2017年 势嘉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7,552.00
2018年 东莞库柏电子有限公司 88,218.66
2018年 高安市昌宏电子有限公司 2,600.00
2018年 边木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7,600.00
2018年 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 9,000.00
2019年 SALCOMP MANUFACTURING INDIA PVT LTD.(印度) 399,847.60
2019年 东莞库柏电子有限公司 88,218.66
2019年 东菱技术有限公司 25,658.12
小计 756,733.73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近三年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不大。

52020 年末大额应收账款客户期后回款情况

客户名称
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截止202047 日)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45,109,628.81
42,279,691.19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7,546,037.78
7,518,270.00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9,303,522.57
16,493,794.00
日本电产增成机器装置(浙江)有限公司
8,272,235.00
8,178,375.00
合计
100,231,424.16
74,470,130.19
占期末金额比例
73.41%
回款比例
93.73%
27.29%
85.44%
98.87%
74.30%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符合自身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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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公司坏账计提比例的比较

项目
6 个月
以内
7-12
劲胜智能
智云股份
智慧松德
日发精机
田中精机
5.00%
1 年以内
(含1 年)
1-2
(含2 年)
2-3
(含3 年)
3-4
(含4 年)
4-5
(含5 年)
5 年以上
5.00%
10.00%
50.00%
100.00%
1.00%
10.00%
50.00%
100.00%
3.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5.00%
15.00%
30.00%
50.00%
70.00%
100.00%
20.00%
50.00%
100.00%

从上表可见,公司 6 个月以内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较同行业公司小,但 7-12 月、1-2 年、2-3 年、3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均较可比公司略高或一 致。

(二)已核销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背景、回款情况、计提坏账准备的金 额、无法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交易对象
形成
时间
交易背景
法视特
(上海)
图像科技
有限公司
2017
设备销售
核销金额
计提资产
减值的金额
回款情况
无法收回的
具体原因
295,000.00
295,000.00
无回款
合同未支付金额590,000.00元,根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1民终6503号民事调
解书,调解法视特(上海)图像科
技有限公司应付295,000.00元,截
至2020 年12 月31 日已支付
295,000.00
元。因此剩余
295,000.00元无法收回。
原因和
合理性
根据法院
民事调解
书结果,确
定无法收
回,核销合

从上表可见,本期公司应收账款的核销合理。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及变 动情况,与实际销售收入规模及变动情况进行了匹配性分析;查阅了同行业上市 公司的年报等公开信息,并结合行业惯例对公司应收账款结算周期、坏账计提政 策比例等进行了对比分析;对公司期末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确认,对应收账款 余额账龄划分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并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和结果进行 了分析性复核;获取了公司历史坏账的计提情况,对其原因和计提过程进行了分 析性复核;获取了公司的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检查了回款的相关约定和回款资 金流水,并检查了主要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获取了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0)沪 01 民终 6503 号民事调解书,了解法视特(上海)图像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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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查看回款的银行回单。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 幅度不匹配的原因分析以及公司销售信用政策有关信息,与我们执行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一致;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应收账款的核销和坏账准备的计提在所有 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 、关于问询函问题 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 17,237.55 万元,较期初增长 29.79% ;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16.16 万元,转回或转销 672.82 万元;期末发 出商品余额为 4,569.85 万元,较期初增长 79.35% 。请补充说明:( 1 )结合存货 的类别、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可变现净值等情况补充 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 )发出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 构成、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原因以及大幅增长的原因。( 3 )结合已计提跌价 准备存货实现销售情况,说明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 672.82 万元的会计 处理是否合规。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可 变现净值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期末存货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库龄1年以内
原材料
1,611.22
发出商品
4,531.03
在产品
4,312.65
库存商品
3,829.91
合计
14,284.81
占比
82.87%
期末余额
库龄1年以上
账面余额合计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1,067.79
2,679.01
684.92
1,994.09
38.83
4,569.85
98.51
4,471.34
617.43
4,930.08
186.76
4,743.32
1,228.70
5,058.61
1,051.30
4,007.32
2,952.75
17,237.55
2,021.49
15,216.06
17.13%
100.00%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主要由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构成。公司在各资产负债表日对 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 准备。

公司存货大部分库龄在 1 年以内,占比 82.87%。库龄 1 年以上的主要是原 材料和库存商品。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如下:

公司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原材料主要是零件版次递增所致,虽然旧版次零件仍 可满足生产,但原材料版次一旦更新,设计 BOM 全部选用新版次零件,导致可 满足功能性要求的旧零件滞留,公司对于库龄一年以上的原材料,剔除通用及还

51

能继续使用的材料,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公司库龄一年以上的在产品主要系标准机部件,公司分析后,对无法满足市 场需求的标准机部件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库龄一年以上的库存商品,主要是早期研发的 1 代和 2 代机,由于目前 技术更新,部分库存设备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公司尝试通过翻新改造出售这些 设备,但是过程中投入改造成本和维护成本较高,也没有合适的销售订单,因此 将淘汰的库存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对于各期末待售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以及在产品,将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 预计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以及进一步生产预计发生的成 本作为其可变现净值,并与期末结存价格进行比较后计提跌价准备。

(二)发出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构成、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原因以 及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发出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类别 增长幅度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标准机 65.00 883.08 16.00 420.42 110.05%
非标机 41.00 2,417.70 24.00 1,727.61 39.94%
特殊机 3.00 376.15 6.00 343.26 9.58%
改造项目 28.00 892.92 4.00 56.59 1477.78%
合计 137.00 4,569.85 50.00 2,547.89 79.36%

公司内销设备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为: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根据销售合 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货物后,公司派专人安装调试并经 客户验收合格后,按安装调试验收单上的时点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未满足收入确 认条件的原因主要系商品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未获得客户对商品的验收证明,尚 未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从上表可见,本期发出商品期末余额大幅增加,主要系标准机、非标机、改 造项目三类增长所致,具体原因如下:

(1)标准机增加主要系群光电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订购的 56 台标准机 运达客户厂区后,因机器调试安装量大,期末还未完成整体安装调试。

(2)非标机增加系公司本期新签订单较上期增长 44.86%。因疫情在国内得 到控制,下半年大客户生产经营已稳定,在此背景下客户的订单集中增加,非标 机大部分在第四季度发货,期末尚未完成安装调试。

(3)改造项目大幅增加系公司客户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及昆山联滔 电子有限公司的重点项目在本期进行更新升级,此类项目须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 改造安装,因安装调试要求较高,期末尚未达到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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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已计提跌价准备存货实现销售情况,说明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 跌价准备 672.82 万元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期初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本期实现销售情况:

项目 本期转回或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转回或转销原因
原材料 1,348.55 已用于生产,最终产品已销售
发出商品 764,966.01 产品已完成验收
在产品 1,138,814.82 已用于生产,最终产品已销售
库存商品 4,823,101.21 产品已销售
合计 6,728,230.5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 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期损益。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货品在本年实现销售后,转销对应已计提的 存货跌价准备。本期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 6,728,230.59 元,此部分存货已 实现销售,故在本年度予以转销。

公司本期转销的存货跌价主要为发出商品、在产品及库存商品,这三类产品 跌价计提的方式系将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预计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以及进一步生产预计发生的成本作为其可变现净值,并与期末结存价 格进行比较后计提跌价准备。

发出商品跌价转销系此部分产品在本期完成了验收;在产品跌价转销系已提 跌价的在制品本期完成了生产并实现销售;库存商品跌价转销一方面系公司本期 开展技术创新,将产品中可利用的核心零件用于机器生产并实现销售,另一方面 因疫情影响,部分库存机型呈现市场紧缺现象,在本期实现了销售。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期末存货情况进行调 查了解,获取并复核公司期末存货的库龄表,结合存货监盘,检查期末存货的数 量及状况,核实库龄较长的存货保存情况;获取公司销售合同和订单,对期末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测试,并与期末存货结存价格进行比较;获取公司年末发 出商品清单,抽查发出商品对应的销售合同和发货单据等;对大额发出商品进行 函证并保持函证全过程控制;分析发出商品期末余额合理性,对安装调试机器量 和客户验收要求等进行分析;对发出商品进行期后查验;获取公司年末存货清单, 检查以前年度计提跌价的存货在本期的变化情况;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转销计 算表,检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的准确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关于存货跌价准 备、发出商品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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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问询函问题 “7. 年报显示,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 6,395.80 万元,较期初增长 700.71% ,其中主要为 对远洋投资预计损失 确认递延所得 税资产 5,857.50 万元。请补充说明:( 1 )本期新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 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依据及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 ) 公司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 响。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本期新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 依据及过程

本期新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对远洋 投资预计损失和股份支付形成,具体形成原因、确认的计算依据及过程如下: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系出借给远洋翔瑞的固定资产的期末账 面价值,因远洋翔瑞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将该部分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 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因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有关减值准备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 了差异,因此将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计算过程如下: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减值损失① 本期税前可以抵扣金额② 递延所得税资产④=③*15%
③=①-②
871,987.28 0.00 871,987.28 130,798.09

2、预计负债

由于远洋翔瑞无力偿还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及 利息,因此龚伦勇持有田中精机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791,001 股被冻结,导致公司 无法办理股份回购注销手续。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 扣押的龚伦勇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在综合考虑公司和高新投对龚伦勇的债权金 额、债权比例后,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按照税法的规定,该类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使得因该事项产生的 预计负债期末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因此将该预计负债产生的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如下: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损失① 本期税前可以抵扣金额② 递延所得税资产④=③*15%
③=①-②
1,018,210.58 0.00 1,018,210.58 152,7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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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远洋投资的预计损失

2016 年 11 月,公司以 39,050.00 万元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远洋翔瑞 55%的股 权。2020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 司担任破产管理人,远翔翔瑞已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讲解的相关规定,“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 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应 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因此,在本期确认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对应的递延所 得税资产。计算过程如下: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损失① 本期税前可以抵扣金额② 递延所得税资产④=③*15%
③=①-②
390,500,000.00 0.00 390,500,000.00 58,575,000.00

4、股份支付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授予 59 名激励对象 87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价格为 10.95 元/股。2020 年度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7,013,566.66 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带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 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扣除,待股权激励计 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支 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2020 年度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和预计未来可以税前 抵扣的金额计算如下:

各期数量
2020年(11,12,2个月)
第一期(30%)
8,702,00030%/122
第二期(30%)
8,702,00030%/242
第三期(40%)
8,702,00040%/362
数量合计①
846,027.00
授予价格②
10.95
授予日股票市价③
19.24
2020年12月31日
股票市价④
21.09
股份支付金额⑤=①
(③-②)
7,013,566.67
预计未来可以税前
抵扣的金额⑥=①

(④-②)
8,578,716.67
2021年
2022年
2023年(1-10,10个月)
8,702,00030%/1210
8,702,00030%/2412
8,702,00030%/2410
8,702,00040%/3612
8,702,00040%/3612
8,702,00040%/3610
4,641,067.00
2,248,017.00
966,889.00
10.95
10.95
10.95
19.24
19.24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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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根据期末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 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 此企业按照 8,578,716.67 元乘以 15%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286,807.50 元。

(二)公司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影响

(二)公司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影响
(二)公司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影响
公司最近三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
应纳税所得额
9,128.44
2019年
2020年
4,196.38
5,129.36

根据财税【2018】7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企业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最长结转年限为 10 年。

从最近三年公司已实现的业绩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推测,公司未来能够产生 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税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减变 动情况和可抵扣暂时性差额的形成原因,检查公司用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税 率,了解公司行业和市场的需求情况,获取了管理层编制的公司未来五年的盈利 预测并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关于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8 、关于问询函问题 “8. 年报显示,公司本期非经常性损益中其他符合非经 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金额为 5,669.71 万元。请补充说明其他符合非经常性 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明细情况、产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 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 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公司的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为对子公司远洋翔瑞投资 损失对应的所得税影响,具体如下:

损失对应的所得税影响,具体如下:
项目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
对远洋投资预计损失 390,500,000.00 -58,575,000.00
对远洋翔瑞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注) 12,519,309.34 1,877,896.40
合计 -56,697,1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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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20,728,611.12 元,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8,209,301.78,对应的所得税费用 1,231,395.27 元, 对远洋翔瑞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12,519,309.34 元,对应的所得税费用 1,877,896.40 元。该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已在非经的“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 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项目里列示,对应的所得税费用已在非经的“所得税影响额”项目 里列示。因此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中需要剔除对远洋翔瑞股权投资的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影响。

因上述与远翔翔瑞投资相关的损失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且性质 特殊,具有偶发性,因此将与其相关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了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检查具体的明细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经核查,我们认为,就财务报 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

特此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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