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anac Automation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2, 2021
55448_rns_2021-04-12_0dd06f41-b97a-46e8-90f2-8ac9ee49d5e2.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1-017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年报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田中精机”)于2021 年4 月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 年年报 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2 号),就年报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 进行了内部分析和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导 致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为:(1)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远洋翔瑞”)2019 年1 至10 月期间财务信息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该事项 对公司2020 年财务报表中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的可比性可能产生影响。(2)年 审会计师未能就公司2020 年确认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1,251.93 万元,以及确认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820.93 万元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保留意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 计证据、具体的受限范围、受限原因及未能获取审计证据、未采取或无法采取 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影响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并 进一步分析对报告期数据和对应数据可比性产生的影响。 【会计师回复】
(一)对保留意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
自2019 年11 月起公司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2020 年11 月6 日,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受理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并于2020 年12 月30 日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受此影响,上 期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2019年1-10月远洋翔瑞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受限情形 仍未消除;我们未能就公司2020 年确认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
1
失1,251.93 万元,以及确认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820.93 万元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0 年末,公司将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涉及远洋翔瑞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为0,对此,我们获取了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包括:
(1)2020 年,远洋翔瑞因债权债务纠纷被众多供应商起诉,根据公开信息 查询远洋翔瑞的诉讼案件,远洋翔瑞作为被告涉及的大额诉讼需计提的预计负债 已超过2019 年10 月末净资产。
(2)从诉讼情况看,远洋翔瑞败诉后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强制执行后,仍 无可执行财产。
(3)此外,根据破产管理人2021 年3 月9 日出具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 有限公司破产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远洋翔瑞管发字(2021)第032 号), 破产管理人认为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二) 具体的受限范围、受限原因及未能获取审计证据、未采取或无法采 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1、对于对应数据,自2019 年11 月起,公司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2020 年 11 月6 日,深圳中院受理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并于2020 年12 月30 日指定深圳 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受此影响,上期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 的2019 年1-10 月远洋翔瑞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受限情形仍未消除。具体受限范 围包括:
(1)2019 年10 月末,远洋翔瑞存在大额逾期的应收款项,远洋翔瑞已对 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异常客户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在审计过程中,我 们通过企查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实施了函证、访谈、资料查验等程序,但应 收账款的回函比例较低,对重要客户的访谈未得到远洋翔瑞具体负责人员的配合, 所以无法对2019年10 月末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 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我们于2020 年1 月对远洋翔瑞的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但远洋翔瑞未 提供2019 年10 月末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的清单和领用单据,我们未能对2019 年10 月末的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9 年10 月 末,远洋翔瑞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分别为550.76 万元和572.82 万元。
2
-
(3)对2019 年报表现场审计期间,远洋翔瑞限制审计人员直接翻阅记账凭
-
证。
2、对于2019 年末远洋翔瑞的股权价值,由于存在互相矛盾的信息,管理层 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和充分资料,我们对公司两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有所保留, 具体如下:
| 项目 | 金额(万元) | 备注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1,251.93 | 持有远洋翔瑞55%的股权公允价值 |
| 系应收业绩补偿款,包括龚伦勇和彭君持有远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 ||
| 2,180.83 | 洋翔瑞的股权公允价值796.68万元和扣留款 | |
| 益的金融资产 | ||
| 项1,384.15万元 |
2020 年末,公司将上述两项金融资产涉及远洋翔瑞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为0, 我们已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受期初数影响,我们未能就公司2020 年确认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251.93 万元,以及确认的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820.93 万 元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影响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并进一步分析对报 告期数据和对应数据可比性产生的影响
1、审计范围受限影响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
(1)资产负债表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1,251.93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2,180.83 |
A、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系持有远洋翔瑞55%的股权,2019 年11 月,公司 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公司不再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沃尔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股权按新金融工具准则,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其为非流动资产,故在报表上列示于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公司对持有的远洋翔瑞的股权,按照公司与股东竹田享司先生、钱承林先生、 竹田周司先生、藤野康成先生签订的相关资产出售(所持有的远洋翔瑞 55%股权) 的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价格1,251.93 万元进行计量。
3
我们对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分析如下:
2019 年7 月,公司持有的远洋翔瑞55%股权按8000 万作价,龚伦勇未购买。 2020 年3 月,公司与公司股东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藤野康成先 生签订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藤野康 成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出售所持有远洋翔瑞55%股权。该协议约定标的公 司以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未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价12,519,310 元。
龚伦勇于2020 年4 月7 日通过《中经实时报》表示价格严重缩水且未给予 其优先购买权。
由于存在上述互相矛盾的信息,管理层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和充分资料,因此 我们无法对公司持有远洋翔瑞55%的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
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 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9 年末,公司将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补偿款2,180.83 万元,计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组成如下:
①龚伦勇、彭君持有远洋翔瑞35%的股权公允价值796.68 万元,我们无法 对2019 年末龚伦勇、彭君持有35%远洋翔瑞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②已扣押龚伦勇的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1,384.15 万元出资款,对此,我们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
(2)2019 年利润表影响
2019 年1-10 月,远洋翔瑞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但受失控影响,我们对远洋翔瑞2019 年1-10 月的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审计过程中我们利用了对远洋翔瑞2019 年1-6 月的审计成果和执行了部分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然未能对2019 年1-10 月远洋翔瑞的 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9 年1-10 月远洋翔瑞利润表情况如下:
| 项目 2019年1-10 月(万元) 其中:2019年 1-6月(万元) 已审计 一、营业收入 19,452.53 17,771.99 减:营业成本 12,777.02 11,039.07 |
2019年7-10 月(万元) 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 1,680.54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获取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②对部分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占比为56.02%; ③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验收单 等,抽查的收入占2019年1-10月销售收入的96.37%; ④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⑤按照抽样原则选择样本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 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应收回函金额占2019年10月末应收账款金额比例为5.61 %; ⑥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分析性程序。 1,737.95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获取公司采购合同、了解采购及生产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成本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
5
| 税金及附 加 76.78 49.65 销售费用 1,115.67 621.09 管理费用 1,312.26 795.38 研发费用 1,294.64 848.43 财务费用 238.37 130.01 信用减值损失 (损失以“-”号 填列) -16,967.15 -7,605.40 |
②编制存货倒轧表,对存货余额、本期收发以及主要采购、制造费用执行分析性程序; ③对原材料、加工费等采购执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采购合同或订单、采购发票、送货单、 入库单以及入账凭证等; ④对相关存货执行计价测试,根据BOM表进行投入产出对比测试; ⑤按照抽样原则选择样本对供应商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供应商注册地址进行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 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应付回函金额占2019年10月末应付账款金额比例为58.10 %; ⑥执行存货监盘、生产能力调查等程序。 27.13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将纳税申报表与账面计提核对; ②对税金及附加进行匡算; ③获取税金缴款单进行查验。 494.58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对大额的费用明细进行测试; ②将各费用明细进行同期比较,分析波动的合理性; ③将费用中的折旧费、职工薪酬、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与各有关科目进行勾稽核对; ④编制研发费用的明细表,取得了立项文件; ⑤获取租金协议对租金进行匡算,结合短期借款的利率和期限匡算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516.88 446.21 108.36 -9,361.75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通过网络、企查查查询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 ②实地走访了安徽智胜,了解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③了解和评估本期远洋翔瑞坏账准备的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
|---|---|
6
| 资产减值损失 (损失以“-”号 填列) -1,095.20 -118.89 资产处置收益 (损失以“-”号 填列) -169.87 -169.87 其他收益 1,401.11 954.44 二、营业利润 (亏损以“-”号 填列) -14,193.32 -2,651.36 加:营业外收 入 16.11 12.16 减:营业外支 371.79 64.66 |
2019年7-10月坏账准备计提增加,主要系对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日盛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2019 年10 月末,远洋翔瑞存在大额逾期的应收款项,远洋翔瑞已对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异常客户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通过企查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实施了函证、访谈、资料查验 等程序,但本期应收账款的回函比例较低,对重要客户的访谈未得到远洋翔瑞具体负责人员的配合,所以无 法对期末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976.31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对期末的存货进行跌价测试。 7-10月变动主要系公司考虑安徽智胜的经营状况,对其翻新机业务的发出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973.77万元 所致。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查阅固定资产清理的审批单、出售合同、发票等。 446.67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获取补助文件和银行进账单。 -11,541.96 3.95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获取补助文件和银行进账单。 307.13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
|---|---|
7
| 出 三、利润总额 (亏损总额以 “-”号填列) -14,549.00 -2,703.86 减:所得税费用 1,498.73 -374.05 四、净利润(净 亏损以“-”号填 列) -16,047.73 -2,329.81 |
获取企业提供的诉讼资料并依据起诉书、调解书、裁定书约定相关日期及利率计提预计负债。因企业未提供 部分起诉书及诉讼进展资料,所以不能排除截止2019年10月末远洋翔瑞还有其他未决诉讼需计提预计负债 的情形。 -11,845.14 1,872.78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对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7-10月金额波动较大主要系预计未来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因此冲销前期计提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 -13,717.92 |
|---|---|
-
2、审计范围受限影响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
-
(1)审计报告中的保留事项(1)对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据没有影响;
-
(2)保留事项(2)对相关金融资产2020 年末的余额没有影响,仅对2020 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准确性可能产生影响,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金额为2,048.61 万元。
8
(3)请公司说明未能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原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安排。
【公司回复】
鉴于公司已失去对远洋翔瑞及其全资子公司沃尔夫的实际控制,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 远洋翔瑞及其全资子公司沃尔夫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议案》,公司自2019 年11 月起不再将远洋翔瑞及沃尔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20 年11 月16 日收到深圳中院于2020 年11 月06 日出具的(2020) 粤03 破申385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嘉兴傲林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傲林实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 清算申请。
深圳中院已指定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根据深 圳中院(2020)粤03 破申664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 任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王辉为负责人。
管理人到深圳中院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即着手与远洋翔瑞公司联系接管工 作相关事宜。上市公司也委派律师对接相关工作,配合管理人相关工作。根据管 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中表述:根据对远洋翔瑞账面资产的构成及所涉及单位的初 步调查分析,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上市公司2020 年度的年报中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远洋 翔瑞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财务处理,对远洋翔瑞股权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根据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中表述:根据对远洋翔瑞账面资产的构成及所涉及单位的 初步调查分析,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上市公司认为相关2020 年度的相关财务处理合理和谨慎的,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 根据远洋翔瑞目前的情况判断和上市公司2020 年度的相关财务处理,后续远洋 翔瑞破产清算结果不会进一步对上市未来经营利润的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远洋翔瑞已有破产清算管理接手,相关事务的处理由法院主导。
9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远洋翔瑞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 清算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也将严格按照 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年报显示,公司自2019 年11 月起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 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失去控制,不再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11 月,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于2021 年1 月 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请说明:
(1)在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失去控制后,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对远洋 翔瑞重新施加控制的措施,未能重新控制远洋翔瑞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规避 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意图和安排,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列表说明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和债务违约的情况,公司 是否面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的风险,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3)截至目前远洋翔瑞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
(4)报告期末,公司与远洋翔瑞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款余额为536.46 万 元。请说明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和背景,预计偿还时间,是否构成财务资助,如 是,远洋翔瑞的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在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失去控制后,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对远洋 翔瑞重新施加控制的措施,未能重新控制远洋翔瑞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规避 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意图和安排,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019 年11 月,公司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失去控制。公司在采取了包括更换管理层、进驻现场等多项措施,上市公司也试 图通过向当地政府寻求支持以接管远洋翔瑞,但是收效甚微,经多方沟通无效。 2020 年度,公司虽然不能管控远洋翔瑞,但是公司还是委托律师处理远洋
10
相关诉讼,并对公司已知晓的相关诉讼信息,依据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远洋翔瑞的相关诉讼情况,以侧面了解远洋翔瑞的实 际面临的经营情况和相关风险。
2020 年4 月8 日,公司股东竹田享司先生、竹田周司先生、钱承林先生、 藤野康成先生为了降低远洋翔瑞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与上市公司、远洋翔瑞、 傲林实业签署《债务延期及担保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股东竹田享司先生、 竹田周司先生、钱承林先生、藤野康成先生后续积极筹措资金以履行承担,充分 体现了大股东的担当。截止2021 年01 月06 日,傲林实业作为担保人已经替债 务人远洋翔瑞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义务。
在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失去控制后,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员 从未向上市公司报送相关报表,未汇报过经营情况。
上市公司于2020 年11 月16 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2020)粤03 破申385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嘉兴傲林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 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深圳中院已指定远洋翔瑞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根据深圳中院(2020)粤 03 破申664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远洋翔瑞管理 人,王辉为负责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四位股东、董事竹田享司先生、竹田周司先生、钱承林 先生、藤野康成先生积极履行承诺,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处理远洋翔瑞事务,公司董事会也严格按照相关 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远洋翔瑞已有破产清算管理接手,相关事 务的处理由法院主导。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远洋翔瑞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积 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清算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也将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规 避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意图和安排,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列表说明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和债务违约的情况,公司 是否面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的风险,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11
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和债务违约的情况
1、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序 号 1 2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东莞市大唐 金属科技有 限公司 固高科技 (深圳)有限 公司 |
2019年5月17日,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市 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2,713,188.16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32,558.0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2019年7月8日,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惠州沃尔夫自 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远洋翔瑞、田中精机为被告向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沃尔夫立即支付货款12,382,749.79 元及逾期 利息;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田中精机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由沃尔夫、远洋翔瑞承担本案合理支出费用。 |
东莞大唐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274万元进行了冻结。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7月17日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东莞大唐货款2,640,036.58元; (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9期向东莞大唐支付,于2020年3月10日前付清; (3)东莞大唐应在远洋翔瑞支付600,000元后的10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的冻结。 远洋翔瑞已按调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8月9日、9月11日、10月11日分别向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300,000元,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的冻结已经解除。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年11月5日出 具的(2020)粤1971执5369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因远洋翔瑞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8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5民18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远 洋翔瑞、子公司惠州沃尔夫以及田中精机价值人民币12,382,749.79 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 资产。2019年9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5民初18424号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通知书,实际冻结惠州沃尔夫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2008023319200645640 账户的存款938.61 元,冻结田中精机在嘉善农业银行19330201040010360账户的存款5,210,890.17 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8 月 26 日至2020 年8 月26 日,未冻结远洋翔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44201566400052541126账户的存款,原因为该账户已销户。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08月 2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05执10195号执行裁定书,因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 |
12
| 序 号 3 4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深圳市英威 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维宏电 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2019年4月16日,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0,500,600.00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281,790.52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019年5月23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 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25,261,310.00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276,742.02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 |
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裁定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10195号案件的执行。双方经法院调解 后于2019年11月7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12期向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83,049.79 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6,191.37元,共计12,389,241.16元。上述款项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10,780,000元、远洋翔瑞所持有的沃尔夫100%股权进行 了冻结。 2019年5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5执保1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 冻结远洋翔瑞名下10,7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2019 年10 月2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出具(2019)粤0305民初1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99,710元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 (2)驳回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3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传票。2020年1月14日远洋翔瑞申请撤回上诉。2020 年4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2020年5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法院出具限期履行通知书。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8月29日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货款25,201,310.00元及利息450,000.00元共计25,651,310.00元; (2)上述欠款由远洋翔瑞分11期向维宏电子支付,于2020年7月底前付清。 远洋翔瑞于2019年10月22日支付欠款551,310.00元,于2019年10月22日支付欠款300,000万元。 |
13
| 序 号 5 6 7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深圳市洲其 电气自动化 设备有限公 司 深圳市希帝 澳工业自动 化设备有限 公司 天津精益猛 迅自动化科 |
用。 2019年5月22日,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419,703.41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30,000.0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19年4月22日,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22,950.0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3,135.00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自提剩余合同产品655件;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于2019年7月15日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 655件剩余合同产品货款59,700.00元。 2019年6月24日,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深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9年9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5民初15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71,199.41 元及 违约金; (2)驳回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3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民终595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许上 诉人远洋翔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2020 年5 月7 日,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因远洋翔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法院对远洋翔瑞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11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10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130.00元及逾期 利息; (2)驳回深圳希帝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5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民终344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民事 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 款50,63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深圳希帝澳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9月27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9期支付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货款1,494,290.80元及案件受理费9,124.00元。2019年11月8日,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 |
14
| 序 号 8 9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群盛 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东莞 分公司 东莞市帝能 机电有限公 司 |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494,290.8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19年6月6日,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970,565.64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13,322.51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按照采购订单的约定接收100 个排 水箱支付货款73,060.34元;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19年6月12日,东莞市帝能机电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50,000.00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1,250.63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
除对远洋翔瑞持有的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及其交行账户的冻结,并于2019 年11 月22日完成解除冻结的执行。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年2月5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 通知书。 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远洋翔瑞名下价值1,056,948.49元的银行 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2019年7月17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9319执保4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深圳市群盛机 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保全请求。 2019年12月5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10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05,367.85元及利息; (2)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收排水箱100件并支付货款73,060.34元; (3)驳回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04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民终67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2020年6月1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冻结远洋翔瑞的 财产,以人民币1,056,948.49元为限。 2019年10月12日,远洋翔瑞已向东莞市帝能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0元。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已开庭,尚未判决。 |
15
| 序 号 10 11 12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济南华阳精 密机械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之 创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联 富士电梯有 限公司 |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华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6,404,895.87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50,000.0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86,560.0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25,070.94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沃尔夫支付货款115,800.00 元及迟延付款违 约金161,949.00元; (2)请求判令由沃尔夫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
原告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6,404,895.87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443899991010003052300,开户行华夏 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账号10864000000822032,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账号 337170100100287068)进行了冻结。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9月27日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济南华阳货款6,404,895.87 元;(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3期向济南华阳支付,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并于第二期时支付诉讼费、保 全费33,492.00元;(3)济南华阳于收到第一期货款1,000,000.00元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2019年11月11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10民初245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同意济南华 阳申请解除对远洋翔瑞的财产保全措施。2019 年11 月13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远洋翔瑞的财 产保全措施。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年3月18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2019年12月12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10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远洋翔瑞退回货款62,640元; (2)驳回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7日,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27日,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民终29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调解书(2019)粤0310民初2710号,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1月13日达成如下协议:沃尔 夫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800元。 |
16
| 序 号 13 14 15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东莞市和晖 精工机械有 限公司 深圳市联银 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上海弘昕数 控设备有限 公司 |
2019年7月27日,东莞市和晖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向东莞市 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沃尔夫连带支付货款1,769,980.00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沃尔夫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2019年7月30日,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325,000.00 元及迟延付款 违约金11,781.3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2019年5月20日,上海弘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嘉 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513,800.00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
原告对远洋翔瑞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337170100100287068)进行了冻结;对21 台自 动精雕机进行了查封。 远洋翔瑞已于2019年10月18日就查封向法院提出异议,2020年4月7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传票,本 案于2020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20年4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1971民初 250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和晖精工支付货款1,769,980 元及利 息;驳回和晖精工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9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9民终577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对远洋翔瑞银行账户(交通银行深圳分行443899991010003052300)进行轮候冻结。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五期支付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325,000.00元。 2020年06月02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执1698号执行通知书,因调解书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沪0114民初18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远洋翔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02,712.24元; (2)被告远洋翔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货款502,712.2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 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4,413.56元,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2020)沪0114执3716号执行裁定书,因远洋翔瑞无可 |
17
| 序 号 16 17 18 19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深圳市正鸿 五金机电有 限公司 广东亚德客 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 深圳市精锐 狮科技有限 公司 广州朗沃自 动控制技术 有限公司 |
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正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354,013.82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19年9月4日,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1,835,679.40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 2019年8月5日,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华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6,762,852.21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156,994.07元; (2)请求判令田中精机、惠州沃尔夫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田中精机、惠州沃尔夫共同承 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2019年8月20日,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2,232,599.00元及逾期付款 |
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0月15日达成如下协议:(1)远洋翔瑞确认尚欠深圳市正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货款354,013.82元; (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7期向深圳市正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于2020年6月5日前付清。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年3月11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0月21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9期支付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货 款1,835,679.40元。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年3月9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各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0月16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11期支付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6,748,516.85元及诉讼费30,119.5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撤回起诉。 2020年3月16日,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远洋翔瑞 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493,079.35 元及利息为限)。因未按期支付货款,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 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4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09执752号之 二执行裁定书,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85,496.90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 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远洋翔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232,599.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18
| 序 号 20 21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深圳台纬电 源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丰泰 顺科技有限 公司 |
违约金;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保全费。 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共计113,401.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远洋翔瑞承担。 2019年12月5日,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共计 17,856,301.86元及逾期利息; (2)请求田中精机对上述货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远洋翔瑞及田中精机承担合理支出费用。 |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10执保6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 扣押远洋翔瑞以人民币2,275,772.00元为限的财产。 2020年3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书。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2019)粤0306民初3999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远洋翔瑞 分3期向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401.00元。因未按期支付货款,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年9 月11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06 执 92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实际领款19,209.00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了(2019)粤0310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远洋 翔瑞价值17,856,301.86元财产,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了(2019)粤0310执保8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查封、冻结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限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 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7,856,301.86元为限。 2020年6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5,412,495.61 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0日出具的(2020) 粤0310执435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以 及本案执行费共115,889.00元已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
19
| 序 号 22 23 24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上海松可机 电有限公司 上海松可自 动化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秒驰 科技有限公 司 |
2019年9月19日,上海松可机电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5,826,475.60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用。 2019年9月19日,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广 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1,468,160.00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返还样机;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用。 2020年1月3日,深圳市秒驰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1,089,332.86元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
2020年7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10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 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可机电支付货款5,826,47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驳回原告松可机电的 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05日出具的(2020)粤0310执保857号执行 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5,299.84元。 2020年11月10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10民初35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468,1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 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样机;驳回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2020)粤0310执保898号,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 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540,393.47元)的冻结。根据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日出具的(2021)粤0310执618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2019)粤 0310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0年8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秒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含维修费)1,099,482.8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0年5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099,482.86元的财产。 2020年5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执保322号执行裁定书: |
20
| 序 号 25 26 27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广州普联金 属加工机械 有限公司 惠州旭昇电 子绝缘材料 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宏 利五金有限 公司 |
2020年4月20日,广州普联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566,714.28元和利息;(2) 诉讼费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4月7日,惠州旭昇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清偿拖欠货款45,566.00元; (2)判令远洋翔瑞以45,566.00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起 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标准赔偿逾期 付款损失(暂计起诉之日:1076.49元); (3)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6月9日,深圳市天宏利五金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60,170.00元,逾 期支付利息117,566.99元,共计人民币1,377,736.99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 (2)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099,482.86元为限。 2020年7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普联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6,714.28 元及 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6月1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302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惠州旭昇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5,56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4日出具的(2020)粤1302执8177 号结案通知书:(2020)粤1302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2020年9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60,17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1,21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21
| 序 号 28 29 30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广东振业自 动化工程有 限公司 深圳市欣美 驰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 广州大华轴 承有限公司 |
2020年6月16日,广东振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共174,453.16 元以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18,669.18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货 款之日止,以174,453.1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 倍继续计付违约 金; (2)远洋翔瑞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欣美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货款1,306,204.16元,并支 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71,240 元(按照逾期金额的20%计 算);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 10,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7月28日,广州大华轴承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 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830,108.20 元 |
2020年9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74,323.51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9,556.2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9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05民初1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 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欣美驰支付货款1,306,204.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远洋翔瑞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欣美驰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驳回原告欣美驰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606民初2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华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30,108.20元及利息。 |
22
| 序 号 31 32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广州市昊志 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市莱迪 亚科技有限 公司 |
及利息;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7月20日,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远洋翔 瑞、惠州沃尔夫、龚伦勇作为被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91,289,647.75元;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自逾期付 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 日为20,801,623.35元); (3)判令惠州沃尔夫、龚伦勇对远洋翔瑞的所有债务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远洋翔瑞、惠州沃尔夫、龚伦勇共同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 2020年8月14日,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75,124.40 元及利息暂定 1,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远洋翔瑞承 担。 |
2020年8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1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远洋翔瑞、 沃尔夫、龚伦勇的银行存款11,209,127.10 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1,209,127.10元的其他财产。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 2020年10月20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瑞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124.4元及利息。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2020)粤0310执4428号执行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 粤0310民初57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01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执4428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深圳 |
23
| 序 号 33 34 35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济南一晟精 密机械有限 公司 惠州市然成 铸造有限公 司 广州市威菱 |
2020年8月19日,济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4,496,485.38元;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律师费50,000.00元; (4)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8月14日,惠州市然成铸造有限公司以远洋翔瑞、 惠州沃尔夫作为被告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偿还1,148,158.90 元货款;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承担35,736.39元 利息;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承担因实现债权而产 生的律师费50,000.00元; (4)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承担。 2020年7月20日,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广州市 |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 民初5789 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保全费以及本案执行费共计 1,673.24元已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0年10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济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420,414.6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济南一 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 元;驳回济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广东省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09月14日出具的(2020)粤0310执保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 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 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4,546,485.38元为限。 根据2021年1月27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1303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瑞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然成铸造支付货款1113079.05 元及利息;沃尔夫对远洋翔瑞负担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然成铸造其他诉讼请求。2021 年2 月9 日沃尔夫提起上述。截至本答复出具 之日,尚未判决。 2020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115民初55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
24
| 序 号 36 37 38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制冷设备有 限公司 深圳市嘉瑞 工业自动化 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鸿 达传动设备 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佳 精密模具有 限公司 |
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51,300.00元及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8月22日,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655,297.85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 (2)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8月24日,深圳市金鸿达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拖欠的货款87,788.00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6月10日,深圳市宏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490,086.42元及利息; |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清偿 货款51,3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02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68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45,547.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1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10执4606号执行通知书,深圳市 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68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 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根据2021年1月29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2021)粤0310执169号执行裁定书本案(2020)粤0310民初6858号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 案。 2020年11月3 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06民初3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鸿达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 87,7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0年11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86.4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25
| 序 号 39 40 41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东莞市铭诚 机械有限公 司 深圳市速锋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广州流遍润 滑机械有限 |
(2)本案诉讼费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8月17日,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66,900.00元,并支付 暂定利息1,661.35元; (2)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8月24日,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远洋翔 瑞和惠州沃尔夫作为被告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支付2018 年6 月至 2019 年3 月期间货款人民币10,350,647.00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 (2)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支付2019 年12 月至 2020年5月期间货款人民币16,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支付2020年6月的货 款人民币16,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本案的诉讼费由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承担。 2020年9月8日,广州流遍润滑机械有限公司以远洋翔瑞和 惠州沃尔夫作为被告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0年11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400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 日出具的(2021)粤0310执777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0年10月19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已由破 产管理人接手,将于2021年4月15日开庭审理。 2020年10月19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已由破 产管理人接手,将于2021年4月15日开庭审理。 |
26
| 序 号 42 43 44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公司 宝腾智能润 滑技术(东 莞)有限公 司 东莞怡合达 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新日升 传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1)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支付2018 年8 月至 2019 年4 月期间货款人民币2,251,518.49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由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承担。 2020年8月20日,宝腾智能润滑技术(东莞)有限公司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相符支付货款1,501,239.63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9月17日,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53,895.70元及利息2,943.89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9月9日,上海新日升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依法判令远洋翔瑞给付货款198,202.00 元及逾期 |
2020年1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10执保8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 冻结、扣押远洋翔瑞的财产;限制远洋翔瑞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501,239.63元为 限。2020年12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71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 定本案中止诉讼。2020年12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7153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宝腾智能润滑技术(东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起 诉。 2020年10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执保8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 (1)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 (2)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56,839.59元为限。 2020年10月2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开庭审理,尚未 判决。 2020年11月17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709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 中止诉讼。 |
27
| 序 号 45 46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深圳市银盛 威机电有限 公司 东莞市巨鼎 机械有限公 司 |
付款违约金50,971.7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年9月1日,深圳市银盛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859,540.30元;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6,880.76元; (3)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2020年11月17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699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 中止诉讼。 2020年11月11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303民初5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账户 491491003018800170769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平潭支行账户 44232401040006033的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营业室账户 2008023319200645640的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账户 944033010000229510的存款; 五、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账户755921637010601的存款; 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坪山支行账户443899991010003052300 的存 款; |
28
| 序 号 47 48 49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东莞市诺和 滚珠丝杆有 限公司 广东创能精 密机械有限 公司 深圳市欧恩 半导体照明 |
2020年8月25日,东莞市诺和滚珠丝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418,264.00元;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利息42,831.26元; (3)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机器、设备及 厂房,查封机器、设备为两年,查封厂房为三年。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折合人民币348万元为限。 目前该案已由破产管理人接手,将于2021年4月15日开庭审理。 2020年11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972民初13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 止诉讼。 2020年9月15日,创能精密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 司价值7,770,685.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 金额7,770,685.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0年11月1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远洋翔瑞价值7,770,685.00元的财产; (2)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创能精密负担。 2020年11月18日,欧恩半导体与远洋翔瑞买卖合同纠纷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2020年11月 26日,因欧恩半导体未在法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 |
29
| 序 号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有限公司 | 粤0310民初7477号民事裁定书,按欧恩半导体撤回起诉处理。 |
2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序 号 1 2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东莞市宝 华数控科 技有限公 司 东莞市宝 华数控科 技有限公 |
2017年4月28日,东莞宝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被告一)制造、销售并由安徽胜利(被告二) 购买使用的产品型号为RCG5000的“CNC玻璃雕刻机”侵犯其专利号为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 利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立即 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 夹具,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安徽胜利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750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安徽胜利连带承担。 2017年6月28日,东莞宝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被告一)制造、销售并由安徽智诚(被告二) 购买使用的产品型号为RCG5000的“CNC玻璃雕刻机”侵犯其专利号为 |
2018年4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皖01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现场 勘验所发现的200台被控侵权设备使用方为安徽智诚,且东莞宝华已另案起诉远洋翔瑞和安徽智诚, 该200台设备已纳入该案事实进行处理,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东莞宝华不服一审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出具(2018)皖民终58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与东莞宝华诉远洋翔瑞、安徽智诚侵害实用新 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被告、审理范围或针对的侵权行为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2019年7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皖01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2018年4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皖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控侵权 设备和远洋翔瑞在展览会现场展示的型号为RYG860IV_ALP 的雕刻机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落入了 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远 |
30
| 序 号 3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司 东莞市宝 华数控科 技有限公 司 |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 利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 行为;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 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4)请求判令安徽智诚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5)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6)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安徽智诚连带承担。 庭审中,东莞宝华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远洋翔瑞、安徽智诚连带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500万元。 2019年4月9日,东莞宝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被告一)制造、销售并由安徽智胜(被告二) 购买使用的产品型号为RCG5000的“CNC玻璃雕刻机”侵犯其专利号为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 利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 |
洋翔瑞: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安徽智诚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设备; (2)远洋翔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宝华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200 万元; (3)驳回东莞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莞宝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1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出具(2018)皖民终58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及具体数量等事实认定 不清,裁定: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本案重审一审已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宝华公司当庭变 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赔偿金额由200万元变更为40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被告 远洋翔瑞律师认为根据职业经验预测本案的判定驳回或不侵权的可能性存在。 2018年4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皖01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现场 勘验所发现的200台被控侵权设备使用方为安徽智诚,且东莞宝华已另案起诉远洋翔瑞和安徽智诚, 该200台设备已纳入该案事实进行处理,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东莞宝华不服一审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出具(2018)皖民终58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与东莞宝华诉远洋翔瑞、安徽智诚侵害实用新 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被告、审理范围或针对的侵权行为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
31
| 序 号 4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东莞市宝 华数控科 技有限公 司 |
行为;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 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4)请求判令安徽智胜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5)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安徽智胜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6)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 用全部由远洋翔瑞、安徽智胜连带承担。 2018年9月20日,东莞宝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 行为;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 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3)请求判令苏视光电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4)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苏视光电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苏视光电承担连带责任。 |
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本案重审一审已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宝华公司当庭变 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赔偿金额由200万元变更为40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判决。 被告远洋翔瑞律师认为根据职业经验预测本案的判定驳回或不侵权的可能性存在。 根据2020年1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民初297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东莞宝华撤诉。 2021年1月13日,东莞宝华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制造、销售并由苏视光电购买使用的涉案产品侵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 模具、夹具; (4)请求判令苏视光电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5)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苏视光电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6)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 苏视光电共同承担。 2021年2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1民初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 |
32
| 序 号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
3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追偿权纠纷
| 序 号 1 2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是,田中精机已 代远洋翔瑞偿还 本息人民币 6,645,068.72元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深圳市高 新投融资 担保有限 公司 深圳市中 小企业融 资担保有 限公司 |
2019年8月15日,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向原告偿还垫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15,429,250.42 元及利息92,575.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521,825.92元; (2)请求判令被告远洋翔瑞、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4万元;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 相关费用。 2020年1月7日,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其未受清偿的贷款本金820万元; (2)请求判令由田中精机、龚伦勇、彭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 费用。 |
2020年8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4民初509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429,250.42 元及利息;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4 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 7,830.91元;被告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拟于2020年5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号为(2020)粤0304民 初8764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出具(2020)粤0304民初8764号之 二民事裁定书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龚伦勇、 彭君名下价值人民币8,200,000 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因田中精机代远洋翔瑞偿还本息人民 币6,645,068.72元,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浙江 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龚伦勇、彭君的起诉。 |
33
4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序 号 1 2 3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苏州和俊 机电工程 安装有限 公司 深圳市金 城空调净 化技术有 限公司 惠州市嘉 盛建筑工 程有限公 司 |
剩余未付合同总价100 万,不含税欠款854,700.85 元,2016 年和俊机电 为智胜光学提供的供水改造工程存在重大瑕疵未达到预期功能,故认为无 需支付剩余款项。 2019年7月27日,深圳市金城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舒城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工程款458,000元: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工程款458,000元及利息87,020元(以458,000 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6年4月2日开始暂计至2019年6月2日, 至款项付清为止); (2)由远洋翔瑞承担律师费30,000元; (3)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20 年8 月1 日,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惠州沃尔夫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合计36,398,386.32元及逾期 利息; (2)请求判令对惠州沃尔夫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 用地及地上全部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
苏州和俊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安徽智胜、苏州智诚、远洋翔瑞为被告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根据远洋翔瑞提供的开庭公告,法院定于2019年7月24日开庭审理。截至本答复出具 之日,远洋翔瑞未提供除上述开庭公告外的其他诉讼资料。 2019年10月8日,由于深圳市金城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撤诉处理。 2020年10月13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303民初4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原告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 年10 月22 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 工程款人民币合计36,398,386.32 元及逾期利息;请求裁决申请人的债权对被申请人位于惠州市惠 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用地产权证号为:惠阳国用(2016)第1300029号的土地及地上全部 在建工程1 号、2 号、3 号、4 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连廊一、二工程的建筑厂房、房 |
34
| (3)请求判令惠州沃尔夫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 产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请求工程款产生的律师费560,000 元;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2020年11月13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20)惠仲案字第1833号仲裁通知书,对申请人惠 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引起的争议予以受理立案。 |
|---|---|
| 5、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
| 序 号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2019年11月8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粤0310民初3437号),双 方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十期支付山东巨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款 1,052,834.49元及诉讼费7,160.00元。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2019年10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1972民初1285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限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000元; (2)限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 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洲其电气其他的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之一劲胜公司申请上诉,后被2020 年3月3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 民 |
||||
| 山东巨峰 矿业发展 有限公司 |
2019年7月30日,原告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承兑汇票款1,052,834.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
|||
| 1 | 否 | |||
| 2 | 深圳市洲 其电气自 动化设备 有限公司 |
因多次向被告催讨票据款无果,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广 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劲胜公司、铕德公司、华清公司、众鑫公司、远洋公 司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
否 |
35
终 140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2020)粤 1972 执 9372 号结案通知书, 五被告已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现已结案。
6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公司决议纠纷
| 序 号 1 2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李钟南 龚伦勇 |
2019年4月21日,李钟南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 翔瑞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召开方式、出席人数、决议事项、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1)请求判令撤销远洋翔瑞于2019年4月12日的《2019年第二次董事 会决议》; (2)同时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2019年第二 次董事会决议》已办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变更登记。 2020年4月2日,龚伦勇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决远洋翔瑞形成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的《2019年第二 次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2)判决远洋翔瑞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2019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办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变更登记; (3)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
2019年7月14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10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远 洋翔瑞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不影响决议效力,召集程序 存在瑕疵但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李钟南的主张不能成立,裁定驳回 起诉。 李钟南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李钟南于2020 年10月2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 年10月28日出具了(2020)粤0310民初570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钟南撤诉。 2020年9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10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确认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形成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的《2019年第二次 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 销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与2019年4月15日办理的变更登记。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020)粤03民终29528号,远洋翔瑞二审审理于2021年4月15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 之日,尚未判决。 |
36
7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公司仲裁纠纷
| 序 号 1 2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浙江田中 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朗沃 自动控制 技术有限 公司 |
2019年12月2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田中精机请 求仲裁委员会裁决龚伦勇、彭君共同向田中精机支付 补偿金213,079,400元及逾期违约金。 2019年8月20日,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深圳市远洋 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532,859.86 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 |
2019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财保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价值225,288,850.00元的财产。 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执保9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 请人龚伦勇、彭君的财产;限制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25,288,850 元为限。 2019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执保906号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冻结被 申请人彭君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84.65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29,144.74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托管于证券账户的田中精机股票1,080,000股(其中791,001股为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被申 请人彭君持有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3.3909%的股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持有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 有限公司31.7854%的股权。2020年9月27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0年 09月25日出具的(2020)沪贸仲字第17007号SDV20191061争议仲裁案再次开庭审理的通知,于2020年10月28 日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再次开庭审理。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 2020 年7 月6 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19)穗仲案字第11943号裁决书,裁决远洋翔瑞于本裁决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向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2,859.8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偿律师费15,900元、保全 费5,000元、保险费1,805.52元、本案仲裁费30,648元。 |
37
8 、远洋翔瑞 / 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 序 号 1 |
是否承担连带还 款或担保责任 否 |
|||
|---|---|---|---|---|
| 原告 | 案由及标的金额 | 目前进展情况 | ||
| 上海言忠 理律师事 务所 |
2020年3月2日,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决远洋翔瑞支付拖欠的律师代理费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以及利息, 共计8,099.57元; (2)请求法院判决远洋翔瑞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
2020年6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0104民初10425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言忠理律师 事务所服务费8,000元及其利息损失。 |
上述远洋翔瑞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只有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案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案件均无需承 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于2018 年10 月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深担(2018)年反担字(2316-1) 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期限为2018/10/11-2021/9/28),为远洋翔瑞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深担(2018)年委 保字(2316)号《委托保证合同》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签订的编号 为44008995100918096007001 最高额为1000 万元的《保证合同》(期限为2018/10/11-2021/9/28)提供反担保。公司于2020 年6 月15 日依据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书》足额支付了代偿款项(含代偿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 全担保费)共计6,962,036.54 元,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已全部实现,公司己经履行全部保证反担保责任,相应 的担保已解除。
38
(3)截至目前远洋翔瑞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 年11 月16 日收到深圳中院于2020 年11 月06 日出具的(2020) 粤03 破申385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嘉兴傲林实业有限 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深圳中院已指定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根据深 圳中院(2020)粤03 破申664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 任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王辉为负责人。
根据破产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表述,管理人已刊登受理破产及债权申报公 告、刻制管理人印章、开设管理人账户、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查债权、 编制债权申报登记表以及进行账产初步调查等工作。
工作报告中表述根据对远洋翔瑞账面资产的构成及所涉及单位的初步调查 分析,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目前审计清查工作仍在进行,待 审查工作完成后将出具初步清查报告将及时向法院报告并通报债权人、债务人等 有关主体。
综上,远洋翔瑞已有破产清算管理人接手,相关事务的处理由法院主导。公 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远洋翔瑞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清 算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也将严格按照相 关信息披露准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报告期末,公司与远洋翔瑞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款余额为536.46 万 元。请说明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和背景,预计偿还时间,是否构成财务资助,如 是,远洋翔瑞的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形。
报告期末,公司与远洋翔瑞发生的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根据 远洋翔瑞的资金需求以自有资金向远洋翔瑞提供本金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的 借款额度。2018 年3 月22 日至2018 年12 月7 日之间,公司陆续与远洋翔瑞签 署了若干《借款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公司根据主合同向远洋翔瑞合计提
39
供了本金人民币12,000 万元的借款,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 年。除主 合同项下公司对远洋翔瑞享有人民币12,000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已发生债权 外,公司还因代为偿还远洋翔瑞银行借款而对远洋翔瑞享有人民币2,057,300 元的已发生债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远洋翔瑞债务延期及关联方为远洋翔瑞延期债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同意公司延期远洋翔瑞的债务至2020 年04 月30 日。同日,公司与远洋 翔瑞、傲林实业及公司股东竹田享司、竹田周司、钱承林、藤野康成签署《债务 延期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傲林实业、竹田享司、竹田周司、钱承林、藤野康 成为远洋翔瑞对公司负有的债务提供全额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2020 年度,傲林实业作为担保人已经替债务人远洋翔瑞向公司履行了 13,736.31 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义务。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 对远洋翔瑞其他应收款余额536.46 万元。上述债权系对远洋翔瑞原有财务资助 遗留的尾款。
2021 年1 月,傲林实业已经替债务人远洋翔瑞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本金 及利息的清偿义务,往来款余额已全部清偿完毕。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相关诉讼资料,查询了 网络公开资料;查看了借款协议原件、银行回单并获取了相应复印件;复核计提 的利息;获取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远洋翔瑞债务延期及 关联方为远洋翔瑞延期债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决议、获取了公司与 远洋翔瑞、嘉兴傲林实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竹田享司先生、竹田周司先生、钱承 林先生、藤野康成先生签署的《债务延期及担保协议》;获取并查看了深圳市中 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及公司代远洋翔瑞偿还相关款项 的银行回单;获取并查看了傲林实业替远洋翔瑞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款项对 应的银行回单;了解期后收款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
40
和债务违约的情况,以及公司不会面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风险的信息, 与我们执行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一致,就财务报 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与上述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代龚伦勇支付银行借款及利息1,333.20 万元。 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违约金及代垫的仲裁相关费用合计25,116.28 万元,公司确认预计负债101.82 万元。针对龚伦勇的应收款项,公司确认可收 回1,359.89 万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龚 伦勇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向龚伦勇主张业绩补偿款一案尚在仲裁审理 中。请说明:
(1)公司代为支付款项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是否构成财务资助,预计偿还 时间。
(2)结合仲裁进展、龚伦勇的补偿能力,详细说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依据 及合理性,该项金融资产及其变动的计量依据及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存在无 法收回的风险。
(3)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和依据,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代为支付款项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是否构成财务资助,预计偿 还时间
公司以2017 年3 月14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2.10 元/股,向164 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86.38 万股,其中,授予龚伦勇200 万股,公司收 到其缴纳的认股款6,420 万元。上述龚伦勇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缴纳的款项中,三 分之一是其自有资金出资,三分之二系钱承林股票质押统一向银行贷款取得。由 于公司未达到股权激励规定的业绩条件,需要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并 将通过银行贷款的部分资金归还。
所以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替龚伦勇承担银行借款和利息的情况,不构成财务资 助。
41
(二)结合仲裁进展、龚伦勇的补偿能力,详细说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依 据及合理性,该项金融资产及其变动的计量依据及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存在 无法收回的风险
1、仲裁案尚未裁决
2020 年9 月22 日,《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 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于2020 年10 月28 日在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再次开庭审理。2021 年3 月4 日,公司收到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争议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 通知,经仲裁庭请求,将裁决期限延长至2021 年6 月2 日。
2、目前通过法律途径未能查封和冻结龚伦勇及彭君的财产,龚伦勇及彭君 持股的远洋翔瑞已破产清算且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
2019 年12 月2 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田中精机的仲裁申请, 田中精机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龚伦勇、彭君共同向田中精机支付补偿金 213,079,400.00 元及逾期违约金。
2019 年12 月19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 财保2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价值 225,288,850.00 元的财产。
2019 年12 月20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 执保906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的财产;限制被申请 人龚伦勇、彭君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25,288,850 元为限。
2019 年12 月31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 执保906 号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彭君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 存款84.65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29,144.74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托管于证券账户的田中精机股票1,080,000 股(其中 791,001 股为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彭君持有的远洋翔瑞3.3909%的股权; 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持有的远洋翔瑞31.7854%的股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 年11 月6 日出具了(2020)03 破申385 号《民
42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傲林实业对被申请人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申请,并 于2020 年12 月30 日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 破产管理人2021 年3 月9 日出具的工作阶段性报告,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 不抵债的状态。
3、预计可收回金额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以2017 年3 月14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2.10 元/股,向164 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86.38 万股,其中,授予龚伦勇200 万股,收到其 缴纳的认股款6,420 万。上述龚伦勇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资金6,420 万,其 中三分之一是其自有资金出资,三分之二系钱承林股票质押统一向银行贷款取得。 公司未达到股权激励规定的业绩条件,已将通过钱承林股票质押向银行贷款的部 分进行归还,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已扣押龚伦勇的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为 13,598,949.12 元。
因目前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未能查封和冻结龚伦勇及彭君的财产,且龚伦勇及 彭君持股的远洋翔瑞已破产清算且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公司将已扣押龚伦勇的 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为13,598,949.12 元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
4、金融资产及其变动的计量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 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9 年12 月31 日,公司将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补偿款 21,808,250.90 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将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补偿款 13,598,949.12 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差 额部分8,209,301.78 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三)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和依据,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预计负债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于2018 年8 月与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远洋翔瑞与该行签订的最高额为3000 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期 限为2018/08/15-2019/08/15)提供担保,龚伦勇、彭君于2018 年8 月20 日向
43
高新投提供反担保(期限为2018/08/15-2019/08/15)。
2019 年,远洋翔瑞未能兑付到期的承兑汇票,华夏银行实际垫付了该部分 金额,同时根据签订的担保协议,华夏银行向高新投追偿,高新投于2019 年8 月6 日为远洋翔瑞代偿本息共计15,429,250.42 元。2019 年8 月15 日,高新投 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远洋翔瑞需向高新投偿还垫付 的借款本息15,429,250.42 元及利息,同时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2019 年8 月 26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04 财保3985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远洋翔瑞机械、龚伦勇和彭君名下价值人民币 15,661,825.92 元的财产。由于远洋翔瑞无力偿还上述债务,龚伦勇持有公司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791,001 股被冻结,导致公司无法办理股份回购注销手续。
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高新投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法院拍卖龚 伦勇所持限制性股票,或者在拍卖三次流拍后,主张以物抵债,但本案中龚伦勇 所持限制性股票,已经满足回购注销条件,实践中非流通股实际成交率较低,流 拍率较高,而申请执行人接受非流通股以物抵债的意愿也非常低。如本案进入执 行阶段,公司可以就回购注销方案提出建议,或者就法院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鉴于公司也正在向龚伦勇、彭君追索业绩补偿款,公司提出的回购注销方案可以 包括应支付的回购款与龚伦勇、彭君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以及高新投执行债权之 间的如何相互抵销、剩余款项如何支付等内容。
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按照2020 年12 月31 日已扣押的龚伦勇股权激励款 自有资金13,598,949.12 元,在综合考虑公司和高新投对龚伦勇的债权金额、债 权比例后(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高新投代远洋翔瑞支付的借款本息、律师 费及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合计20,327,631.25 元,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 违约金及代垫的仲裁相关费用合计251,162,793.51 元),公司确认预计负债 1,018,210.58 元。
2、高新投代远洋翔瑞支付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高新投代远洋翔瑞支付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全 部诉讼相关费用的明细如下:
| 项目 | 计算过程 | |
|---|---|---|
| 计息本金(A)(元) | 15,429,250.42 |
44
| 项目 | 计算过程 | |
|---|---|---|
| 日利率(B) | 0.06% | |
| 计息起始日(C) | 2019-8-6 | |
| 资产负债表日(D) | 2020-12-31 | |
| 计息天数(E=D-C)(天) | 514.00 | |
| 应计利息(F=ABE)(元) | 4,758,380.83 | |
| 诉讼律师费(G)(元) | 140,000.00 | |
| 合计(A+F+G)(元) | 20,327,631.25 |
3、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违约金及代垫的仲裁相关费用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违约金及代垫的 仲裁相关费用的明细如下:
| 项目 | 计算过程 | |
|---|---|---|
| 计息本金(A)(元) | 213,079,400.00 | |
| 日利率(B) | 0.03% | |
| 计息起始日(C) | 2019-5-17 | |
| 资产负债表日(D) | 2020-12-31 | |
| 计息天数(E=D-C)(天) | 594.00 | |
| 应计利息(F=ABE)(元) | 37,970,749.08 | |
| 财产保全费(G)(元) | 112,644.43 | |
| 合计(A+F+G)(元) | 251,162,793.51 |
4、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公司确认相关预计负债的具体过程如下:
| 项目 | 金额 | |
|---|---|---|
| 公司扣押的龚伦勇股票回购款(A) | 13,598,949.12 | |
| 高新投债务(B) | 20,327,631.25 | |
| 公司应收债权(C) | 251,162,793.51 | |
| 预计负债(A*B/(B+C)) | 1,018,210.58 |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并查看了公司股权激励 的相关文件,核实龚伦勇自有资金的出资金额及余额;获取了公司代为支付款项 的银行回单并核实该事项发生的背景及原因;获取并查看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获取并查看了傲林实业向法院
45
提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法院指定破产 管理人的《决定书》;获取并查看了高新投案件相关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 决书》、《民事裁定书》以及法律意见书;获取了法律意见书并复核了公司确认预 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代为支付的款项为龚伦勇为认购限制性股票通过钱 承林股票质押统一向银行贷款取得的部分,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替龚伦勇承担银行 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不构成财务资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系已扣押龚伦勇的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相关款项不存在无 法收回的风险;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与上述事项相关的预计负 债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376.59 万元,同比下降27.69%,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8,551.96 万元,扭亏为盈,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25.40 万元,同比下降44.87%。公司标准机、非 标准机以及特殊机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486.72 万元、16,697.74 万元及 12,068.49 万元,同比分别下降36.25%、下降24.73%以及增长306.36%。请说 明:
(1)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说明 净利润且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
(2)营业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及 合理性。
(3)结合宏观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情况说明标准机、非标准机业务 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拟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
(4)特殊机业务的主要销售内容、产品类别及收入占比,并结合市场需求 变化趋势说明该业务的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提示业务不及预期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说 明净利润且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
46
2019 年11 月对远洋翔瑞已失去控制,自2019 年11 月开始不纳入合并范围。 故2019 年合并利润表包含远洋翔瑞2019 年1-10 月数据,2020 年合并报表不包 含远洋翔瑞,这导致两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较大波动。
剔除远洋翔瑞的影响数分析,公司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与净利润较上年变动 情况如下表所示:
| 项目 2020年 (万元) 营业收入 36,376.59 毛利 14,551.90 毛利率 40.00% 期间费用 9,392.59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72.86 信用减值损失 -283.02 资产减值损失 -503.37 所得税费用 -5,279.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8,551.96 |
2019年 (万元) 变动比例 变动原因 30,853.62 17.90% 13,918.87 4.55% 45.11% -11.33% 7,277.02 29.07% -9,267.70 -77.63% 2019年末,公司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 补偿款2,180.83万元,较2018年末公允价值 11,235.00万元下降较多,导致2019年度产生 较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3,383.81 -91.64% 主要系自2019年11月开始公司不再将远洋翔 瑞纳入合并范围,因此上期计提了出借给远洋 翔瑞的其他应收的坏账准备2,527.42万元。 -5,924.48 -91.50% 主要系上期金额包含了收购远洋翔瑞产生的 商誉减值损失4,693.24万元所致。 -1,243.09 324.70% 主要系远洋翔瑞已正式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企 业会计的相关规定,确认对远洋投资预计损失 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857.50万元所致。 -188.24% -188.24% |
|---|---|
如上表所述,剔除远洋翔瑞2019 年1-10 月利润表数据的影响后,本年度营
业收入为36,376.5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7.9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8,551.96 万元,扭亏为盈,较2019 年度大幅上涨。除上表已列示的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所得税费用对本期净利润的影响 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分析如下: 1、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子元件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中的电子线圈生产设备制造 行业,市场需求也以最终服务于消费电子、电脑、通讯及汽车电子的生产商为主。
47
根据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2020 年国内手机市场总体出货量累计3.08 亿部,同 比下降20.80%。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我国汽车行业产 销量由2572.1 万辆和2576.9 万辆下降至2522.5 万辆和2531.1 万辆,同比下降 2%和1.9%。
此外,在中国电子线圈生产设备市场上,现阶段仍旧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绕线 设备厂商,大部分厂商分布在华南和华东地区,各厂家之间价格竞争较为激烈。 因公司所产数控自动化标准机属于固定化产品外观、机械设计、电气设计、软件 控制系统等,并且此类设备属于行业内较为成熟、固定的产品,竞争情况更为激 烈。公司所产特殊机设备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产研结合的研发设计模式, 根据订单的需求进行具体产品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软件控制系统等的定制化 研发设计。由于特殊机属于技术尝试与改进,其研发、设计及生产周期也较长, 同时设计和零件加工中的困难较多,使得部分特殊机存在毛利率偏低情况,各年 度特殊机毛利波动也较大。
2020 年初新冠疫情的发生,为公司医疗行业中的全自动口罩机的生产和销 售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口罩机市场需求激增,特殊机业务同比增加,总体推动本 年的营业收入上涨。
2、产品价格及毛利率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2019-2020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在剔除远洋翔瑞后的业务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产品分类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标准机 1,486.72 1,062.01 非标机 16,697.74 9,271.84 特殊机 12,068.49 7,963.95 其他 6,123.64 3,526.89 合计 36,376.59 21,824.69 |
2019 年度 毛利率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28.57% 2,331.93 1,538.16 34.04% 44.47% 22,182.86 11,646.10 47.50% 34.01% 2,969.94 2,059.91 30.64% 42.41% 3,368.89 1,690.58 49.82% 40.00% 30,853.62 16,934.75 45.11% |
毛利率变动 -5.47% -3.03% 3.37% -7.41% -5.11% |
|---|---|---|
如上表所述,总体来看本年度主营业务的结构变动使得本年毛利与2019 年 度相比波动不大。其中受疫情影响标准机和非标机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都有不同 幅度的下降,特殊机在2020 年度由于疫情期间市场对口罩机的需求较高,使得 本期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均有所上升增长,符合市场行情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2019-2020 年度公司特殊机产品的销售单价变动情况如下:
48
| 期间 标准机类别 2020年度 特殊机 2019年度 特殊机 |
数量 收入 单价 75.00 120,684,925.81 1,609,132.34 32.00 29,699,356.73 928,104.90 |
|---|---|
如上表所述,特殊机因为前后两年的机型存在差异,2020 年公司特殊机销 售主要以市场需求旺盛的口罩机为主,销售单价较高,因此拉高了整体的单价。 3、期间费用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2020 年度,公司期间费用9,392.59 万元,较2019 年同期增加29.07%,变 动较大。主要系本期确认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和销售、管理人员的薪酬增 加所致。
(二)营业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 及合理性
1、营业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
| 项目 | 2020 | 年(万元) | 2019 | 年(万元)(注) | 变动比例 |
|---|---|---|---|---|---|
| 营业收入 | 36,376.59 | 30,853.62 | 17.90%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25.41 | 3,577.59 | -60.16% |
注:2019 年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包含了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的数据,为了保持口 径一致,以下剔除远洋翔瑞的影响数分析。
从上表可见,公司本期营业收入较上期增加17.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较上期下降60.16%,两者差异较大,具体原因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动如下:
| 项目 | 2020 | 年(万元) | 2019 | 年(万元) | 变动金额(万元)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7,519.09 | 34,999.88 | 2,519.21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851.39 | 206.63 | 644.76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532.35 | 1,632.08 | -99.73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9,902.83 | 36,838.59 | 3,064.24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4,356.80 | 16,447.00 | 7,909.80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9,122.70 | 7,964.36 | 1,158.34 |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552.64 | 5,029.44 | -3,476.80 |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445.28 | 3,820.20 | -374.92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8,477.42 | 33,261.00 | 5,216.42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25.41 | 3,577.59 | -2,152.18 |
本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下降2,152.18 万元,主要系: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幅度小于营业收入增加幅度。本期
49
营业收入比上期增长17.90%,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只增加7.2%,
主要系公司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较上年末增加3,991.42 万元。由于昆 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等处在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所致。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增加,主要系公司订单增加,备 货及在制品增加,以及12 月末未验收的发出商品较多导致期末存货余额较期初 增长29.79%所致。
3、本期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期下降,主要系受疫情影响,税务局同意公司 延期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所致。
以上原因共同导致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下降,使得营业 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
(三)结合宏观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情况说明标准机、非标准机业 务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拟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
1、标准机和非标机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的主要原因
(1)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高速发展,智能制造装备的发展深度和广 度日益提升,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为 代表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明 确提出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 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 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 务的智能化水平。
(2)市场方面,客户对于定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要求自动化程度 的提升,另一方面对于标准设备有定制化的升级需求。目前市场中,标准机、定 制化程度较低的非标机技术壁垒较低,同业竞争加剧,难以获得较高的毛利。与 标准化产品相比,定制化产品需要更深入理解客户的设备需求,更加贴近客户的 业务流程,对企业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客户结构及订单质量持 续优化,标准机、非标准机业务同比下降,特殊机业务同比增加。
2、公司面对市场变化积极转变思路,拟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有:
(1)新设立了售前技术部,在售前与客户充分沟通设备技术需求,提供设
50
备的同时提供设备应用解决方案。
(2)在产品设计方面加大投入,新设立了产品设计二部和专案团队,共计 增加30 余人,依据客户定制化方案提供专案设计。
(3)与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国内高等院校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交流, 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的创新能力,同时深化公司创新人才队伍建 设。
公司未来会依托前期研发成果和强大的产品设计能力,在原有数控标准机 的基础上,更多的向绕线前后工序设备、以及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非标准机和特 殊机设备的延伸,实现主要功能在内全部工序的自动化和一体化,以更好的满足 客户差异化、精细化及全产业链自动化的需求。
(四)特殊机业务的主要销售内容、产品类别及收入占比,并结合市场需 求变化趋势说明该业务的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提示业务不及预期风 险
特殊机业务的主要销售内容、产品类别及收入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产品大类 | 销售内容 | 收入 | 金额 | 占比 | |
| 口罩机 | 10,708.93 | 88.73% | |||
| 变压器磁芯自动装配线 | 412.36 | 3.42% | |||
| 流水线 | 绕线段自动化流水线 | 131.19 | 1.09% | ||
| 镜头组装流水线 | 107.40 | 0.89% | |||
| 其他 | 17.70 | 0.15% | |||
| 小计 | 11,377.58 | 94.28% | |||
| 集成块整形机 | 457.67 | 3.79% | |||
| 设备 | 焊锡机 | 118.97 | 0.99% | ||
| 其他 | 114.27 | 0.95% | |||
| 小计 | 690.91 | 5.72% | |||
| 特殊机收入合计 | 12,068.49 | 100.00% |
如上表所述,口罩设备也属于特殊机的一类,占收入比重较大,受2020 年 疫情影响,口罩机业绩有显著的增加。随着国内、国际疫情的控制,该项业务预 期会有下降的风险。然而公司多年来深耕精密绕线设备领域,通过和相关产业内 龙头企业紧密合作,公司在无线充电、快充配套变压器、音圈、震动马达,汽车 配件及柔性装配等多个相关领域的设备研发的方向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他领
51
域的订单目前并没有下降的风险,业务的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访谈公司的高管人员及相关 业务人员,了解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宏观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情况; 对产品结构、主要产品营业收入、价格、毛利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动的原因 进行分析;对报告期期间费用进行对比分析,了解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 净利润大幅变动的原因;执行收入细节测试,实施随机抽样;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确认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变动差异的分析、营业收入变动与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的分析以及标准机和非标准机业务营业收 入同比下滑的原因分析,与我们执行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 公司实际经营相关情况一致。
- 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3,653.41 万元,较期初增长41.31%,坏账准 备为888.81 万元,计提比例为6.51%,应收账款前五名合计占比77.78%。本期 新增计提坏账准备188.07 万元,核销29.5 万元。请说明:
(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销售 及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历史坏账、 期后回款情况和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已核销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背景、回款情况、计提坏账准备的 金额、无法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销 售及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历史坏 账、期后回款情况和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 充分
52
1、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
2019 年11 月,公司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不再将远洋翔瑞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的合并报表不再包含远洋翔瑞,2019 年12 月31 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余额不包括远洋翔瑞的应收账款,但合并利润 表中的营业收入仍包括了远洋翔瑞2019 年1-10 月的营业收入。上述口径原因导 致了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剔除上述原因后, 公司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3,653.42 万元,较上年末余额9,662.00 万元, 增加3,991.42 万元,增幅41.31%;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36,376.59 万元,较上 年营业收入30,853.62 万元,增加5,522.97 万元,增幅17.90%,应收账款余额 的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等处在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所致。
2、本期末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政策与上年的比较
| 客户名称 | 2020 年信用政策 | 2019 年信用政策 |
|---|---|---|
| 开票并且客户接收货物验收合格后90日 | 开票并且客户接收货物验收合 | |
|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 ||
| 内付100% | 格后90日内付100% | |
| 日本电产增成机器装置 | ||
| 验收并开票后150天100%支付 | 验收并开票后150天100%支付 | |
| (浙江)有限公司 | ||
| 合同签订支付未税30%,验收合格后60 | 合同签订支付未税30%,验收 | |
|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天支付60%,验收后360 天并开票后支 | 合格后60天支付60%,验收后 |
| 付尾款 | 360天并开票后支付尾款 | |
| 合同签订后7 天支付40%,预验收3 天 | ||
|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内支付60% | ||
| 合同签订后7 天支付50%,预验收3 天 | ||
| 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 内支付40%,正式验收后支付10% |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期末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的信用政策与上期相比未发生重 大变化。
3、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信用政策情况
| 公司 | 信用政策 |
|---|---|
| 定金30%,预验收30%,终验30%,剩余10%质保金;定金30%,终验60%,剩余10% | |
| 智云股份 | 质保金;对一般客户信用期2-3个月,对常年合作的大型优质客户信用期一般为3-6个 |
| 月,实际收到终验款项时间大约为终验后3-5个月 | |
| 根据行业经营惯例,公司目前采取的销售结算方式通常约定,合同签订后客户预付部分 | |
| 日发数码 | |
| 定金,产品预验收合格提货时支付部分货款,安装调试完毕后再支付部分货款,经客户 |
53
验收合格后,通常会保留 10%-20%货款作为质保金。
公司在设备销售过程中,根据客户的资信等级,一般会要求客户在销售合同 签署后即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在产品交付并由客户验收完毕后,支付全部或大 部分货款。公司与同行业公司信用政策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4、历史的坏账情况
2017-2019 年,公司发生坏账无法收回的情况如下:
| 年度 | 应收账款内容 | 金额(元) |
|---|---|---|
| 2017年 |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3,110.04 |
| 2017年 | ELGROUPE(英国) | 183,403.43 |
| 2017年 | 和光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 25,402.00 |
| 2017年 | 势嘉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27,552.00 |
| 2018年 | 东莞库柏电子有限公司 | 88,218.66 |
| 2018年 | 高安市昌宏电子有限公司 | 2,600.00 |
| 2018年 | 边木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7,600.00 |
| 2018年 | 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 | 9,000.00 |
| 2019年 | SALCOMP MANUFACTURING INDIA PVT LTD.(印度) | 399,847.60 |
| 2019年 | 东莞库柏电子有限公司 | 88,218.66 |
| 2019年 | 东菱技术有限公司 | 25,658.12 |
| 小计 | 756,733.73 |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近三年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不大。
5、2020 年末大额应收账款客户期后回款情况
| 客户名称 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截止2020 年4 月7 日)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45,109,628.81 42,279,691.19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7,546,037.78 7,518,270.00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9,303,522.57 16,493,794.00 日本电产增成机器装置(浙江)有限公司 8,272,235.00 8,178,375.00 合计 100,231,424.16 74,470,130.19 占期末金额比例 73.41% |
回款比例 93.73% 27.29% 85.44% 98.87% 74.30% |
|---|---|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符合自身实际情况。
6、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公司坏账计提比例的比较
| 项目 6 个月 以内 7-12 月 |
1 年以内 (含1 年) 1-2 年 (含2 年) 2-3 年 (含3 年) 3-4 年 (含4 年) 4-5 年 (含5 年) |
5 年以上 |
|---|---|---|
54
| 项目 6 个月 以内 7-12 月 劲胜智能 智云股份 智慧松德 日发精机 田中精机 5.00% |
1 年以内 (含1 年) 1-2 年 (含2 年) 2-3 年 (含3 年) 3-4 年 (含4 年) 4-5 年 (含5 年) 5 年以上 5.00% 10.00% 50.00% 100.00% 1.00% 10.00% 50.00% 100.00% 3.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5.00% 15.00% 30.00% 50.00% 70.00% 100.00% 20.00% 50.00% 100.00% |
|---|---|
从上表可见,公司6 个月以内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较同行业公司小,但7-12 月、1-2 年、2-3 年、3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均较可比公司略高或一 致。
(二)已核销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背景、回款情况、计提坏账准备
的金额、无法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 交易对象 形成 时间 交易背景 法视特 (上海) 图像科技 有限公司 2017 设备销售 |
核销金额 计提资产 减值的金额 回款情况 无法收回的 具体原因 295,000.00 295,000.00 无回款 合同未支付金额590,000.00元,根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1民终6503号民事调 解书,调解法视特(上海)图像科 技有限公司应付295,000.00元,截 至2020 年12 月31 日已支付 295,000.00 元。因此剩余 295,000.00元无法收回。 |
原因和 合理性 根据法院 民事调解 书结果,确 定无法收 回,核销合 理 |
|---|---|---|
从上表可见,本期公司应收账款的核销合理。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及变 动情况,与实际销售收入规模及变动情况进行了匹配性分析;查阅了同行业上市 公司的年报等公开信息,并结合行业惯例对公司应收账款结算周期、坏账计提政 策比例等进行了对比分析;对公司期末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确认,对应收账款 余额账龄划分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并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和结果进行 了分析性复核;获取了公司历史坏账的计提情况,对其原因和计提过程进行了分 析性复核;获取了公司的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检查了回款的相关约定和回款资
55
金流水,并检查了主要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获取了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0)沪01 民终6503 号民事调解书,了解法视特(上海)图像科技有限 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查看回款的银行回单。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 幅度不匹配的原因分析以及公司销售信用政策有关信息,与我们执行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一致;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应收账款的核销和坏账准备的计提在所有 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17,237.55 万元,较期初增长29.79%;本期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416.16 万元,转回或转销672.82 万元;期末发出商品余额为 4,569.85 万元,较期初增长79.35%。请补充说明:
(1)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可变 现净值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发出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构成、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原因以及 大幅增长的原因。
(3)结合已计提跌价准备存货实现销售情况,说明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 价准备672.82 万元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可 变现净值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期末存货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库龄1年以内 原材料 1,611.22 发出商品 4,531.03 在产品 4,312.65 库存商品 3,829.91 合计 14,284.81 |
期末余额 库龄1年以上 账面余额合计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1,067.79 2,679.01 684.92 1,994.09 38.83 4,569.85 98.51 4,471.34 617.43 4,930.08 186.76 4,743.32 1,228.70 5,058.61 1,051.30 4,007.32 2,952.75 17,237.55 2,021.49 15,216.06 |
|---|---|
56
| 项目 库龄1年以内 占比 82.87% |
期末余额 库龄1年以上 账面余额合计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17.13% 100.00% |
|---|---|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主要由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构成。公司在各资产负债表日对 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 准备。
公司存货大部分库龄在1 年以内,占比82.87%。库龄1 年以上的主要是原 材料和库存商品。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如下:
公司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原材料主要是零件版次递增所致,虽然旧版次零件仍 可满足生产,但原材料版次一旦更新,设计BOM 全部选用新版次零件,导致可满 足功能性要求的旧零件滞留,公司对于库龄一年以上的原材料,剔除通用及还能 继续使用的材料,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公司库龄一年以上的在产品主要系标准机部件,公司分析后,对无法满足市 场需求的标准机部件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库龄一年以上的库存商品,主要是早期研发的1 代和2 代机,由于目前 技术更新,部分库存设备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公司尝试通过翻新改造出售这些 设备,但是过程中投入改造成本和维护成本较高,也没有合适的销售订单,因此 将淘汰的库存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对于各期末待售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以及在产品,将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 预计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以及进一步生产预计发生的成 本作为其可变现净值,并与期末结存价格进行比较后计提跌价准备。
(二)发出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构成、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原因以 及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2019 年和2020 年发出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2020 | 年度 | 2019 | 年度 | |||||
| 类别 | 增长幅度 |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 标准机 | 65.00 | 883.08 | 16.00 | 420.42 | 110.05% | |||
| 非标机 | 41.00 | 2,417.70 | 24.00 | 1,727.61 | 39.94% | |||
| 特殊机 | 3.00 | 376.15 | 6.00 | 343.26 | 9.58% | |||
| 改造项目 | 28.00 | 892.92 | 4.00 | 56.59 | 1477.78% |
57
合计 137.00 4,569.85 50.00 2,547.89 79.36%
公司内销设备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为: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根据销售合 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货物后,公司派专人安装调试并经 客户验收合格后,按安装调试验收单上的时点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未满足收入确 认条件的原因主要系商品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未获得客户对商品的验收证明,尚 未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从上表可见,本期发出商品期末余额大幅增加,主要系标准机、非标机、改 造项目三类增长所致,具体原因如下:
(1)标准机增加主要系群光电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订购的56 台标准机 运达客户厂区后,因机器调试安装量大,期末还未完成整体安装调试。
(2)非标机增加系公司本期新签订单较上期增长44.86%。因疫情在国内得 到控制,下半年大客户生产经营已稳定,在此背景下客户的订单集中增加,非标 机大部分在第四季度发货,期末尚未完成安装调试。
(3)改造项目大幅增加系公司客户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及昆山联滔 电子有限公司的重点项目在本期进行更新升级,此类项目须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 改造安装,因安装调试要求较高,期末尚未达到验收标准。
(三)结合已计提跌价准备存货实现销售情况,说明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 跌价准备672.82 万元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期初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本期实现销售情况:
| 项目 | 本期转回或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 转回或转销原因 |
|---|---|---|
| 原材料 | 1,348.55 | 已用于生产,最终产品已销售 |
| 发出商品 | 764,966.01 | 产品已完成验收 |
| 在产品 | 1,138,814.82 | 已用于生产,最终产品已销售 |
| 库存商品 | 4,823,101.21 | 产品已销售 |
| 合计 | 6,728,230.59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 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期损益。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货品在本年实现销售后,转销对应已计提的 存货跌价准备。本期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6,728,230.59 元,此部分存货 已实现销售,故在本年度予以转销。
58
公司本期转销的存货跌价主要为发出商品、在产品及库存商品,这三类产品 跌价计提的方式系将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预计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以及进一步生产预计发生的成本作为其可变现净值,并与期末结存价 格进行比较后计提跌价准备。
发出商品跌价转销系此部分产品在本期完成了验收;在产品跌价转销系已提 跌价的在制品本期完成了生产并实现销售;库存商品跌价转销一方面系公司本期 开展技术创新,将产品中可利用的核心零件用于机器生产并实现销售,另一方面 因疫情影响,部分库存机型呈现市场紧缺现象,在本期实现了销售。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期末存货情况进行调 查了解,获取并复核公司期末存货的库龄表,结合存货监盘,检查期末存货的数 量及状况,核实库龄较长的存货保存情况;获取公司销售合同和订单,对期末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测试,并与期末存货结存价格进行比较;获取公司年末发 出商品清单,抽查发出商品对应的销售合同和发货单据等;对大额发出商品进行 函证并保持函证全过程控制;分析发出商品期末余额合理性,对安装调试机器量 和客户验收要求等进行分析;对发出商品进行期后查验;获取公司年末存货清单, 检查以前年度计提跌价的存货在本期的变化情况;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转销计 算表,检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的准确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关于存货跌价准 备、发出商品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
- 年报显示,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6,395.80 万元,较期初增 长700.71%,其中主要为“对远洋投资预计损失”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857.50 万元。请补充说明:
(1)本期新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依 据及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
59
差异的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本期新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 依据及过程
本期新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对远洋 投资预计损失和股份支付形成,具体形成原因、确认的计算依据及过程如下: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系出借给远洋翔瑞的固定资产的期末账 面价值,因远洋翔瑞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将该部分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 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因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有关减值准备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 了差异,因此将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计算过程如下: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
| 会计上确认减值损失① | 本期税前可以抵扣金额② | 递延所得税资产④=③*15% | |
| ③=①-② | |||
| 871,987.28 | 0.00 | 871,987.28 | 130,798.09 |
2、预计负债
由于远洋翔瑞无力偿还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及 利息,因此龚伦勇持有田中精机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791,001 股被冻结,导致公 司无法办理股份回购注销手续。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2020 年12 月31 日 已扣押的龚伦勇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在综合考虑公司和高新投对龚伦勇的债权 金额、债权比例后,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按照税法的规定,该类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使得因该事项产生的 预计负债期末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因此将该预计负债产生的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如下: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
| 会计上确认损失① | 本期税前可以抵扣金额② | 递延所得税资产④=③*15% | |
| ③=①-② | |||
| 1,018,210.58 | 0.00 | 1,018,210.58 | 152,731.59 |
60
3、对远洋投资的预计损失
2016 年11 月,公司以39,050.00 万元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远洋翔瑞55%的股 权。2020 年12 月3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 司担任破产管理人,远洋翔瑞已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讲解的相关规定,“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 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应 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因此,在本期确认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对应的递延所 得税资产。计算过程如下: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
| 会计上确认损失① | 本期税前可以抵扣金额② | 递延所得税资产④=③*15% | |
| ③=①-② | |||
| 390,500,000.00 | 0.00 | 390,500,000.00 | 58,575,000.00 |
4、股份支付
2020 年10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授予59 名激励对象87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 年 10 月30 日,价格为10.95 元/股。2020 年度确认股份支付金额7,013,566.66 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带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 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扣除,待股权激励计 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支 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2020 年度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和预计未来可以税前 抵扣的金额计算如下:
| 各期数量 2020年(11,12,2个月) 第一期(30%) 8,702,00030%/122 第二期(30%) 8,702,00030%/242 第三期(40%) 8,702,00040%/362 数量合计① 846,027.00 授予价格② 10.95 授予日股票市价③ 19.24 2020年12月31日 股票市价④ 21.09 |
2021年 2022年 2023年(1-10,10个月) 8,702,00030%/1210 8,702,00030%/2412 8,702,00030%/2410 8,702,00040%/3612 8,702,00040%/3612 8,702,00040%/3610 4,641,067.00 2,248,017.00 966,889.00 10.95 10.95 10.95 19.24 19.24 19.24 |
|---|---|
61
| 股份支付金额⑤=① (③-②) 7,013,566.67 预计未来可以税前 抵扣的金额⑥=① (④-②) 8,578,716.67 |
|
|---|---|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根据期末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 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 此企业按照8,578,716.67 元乘以15%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86,807.50 元。
(二)公司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影响
公司最近三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2018年 应纳税所得额 9,128.44 |
2019年 2020年 4,196.38 5,129.36 |
|---|---|
根据财税【2018】7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企业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最长结转年限为10 年。
从最近三年公司已实现的业绩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推测,公司未来能够产生 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税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减变 动情况和可抵扣暂时性差额的形成原因,检查公司用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税 率,了解公司行业和市场的需求情况,获取了管理层编制的公司未来五年的盈利 预测并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关于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年报显示,公司本期非经常性损益中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 项目金额为5,669.71 万元。请补充说明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的明细情况、产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
62
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 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 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公司的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为对子公司远洋翔瑞投资损 失对应的所得税影响,具体如下:
| 失对应的所得税影响,具体如下: | ||
|---|---|---|
| 项目 | 暂时性差异 | 所得税 |
| 对远洋投资预计损失 | 390,500,000.00 | -58,575,000.00 |
| 对远洋翔瑞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注) | 12,519,309.34 | 1,877,896.40 |
| 合计 | -56,697,103.60 |
注:本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728,611.12 元,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8,209,301.78,对应的所得税费用1,231,395.27 元, 对远洋翔瑞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2,519,309.34 元,对应的所得税费用 1,877,896.40 元。该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已在非经的“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 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 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项目里列示,对应的所得税费用已在非经的“所得 税影响额”项目里列示。因此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中需要剔除对远洋翔 瑞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影响。
因上述与远洋翔瑞投资相关的损失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且性质 特殊,具有偶发性,因此将与其相关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了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检查具体的明细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经核查,我们认为,就财务报 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
9. 年报显示,公司20.75 万元银行存款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冻结。请说明被
63
冻结原因、涉及诉讼纠纷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解决情况,被冻结账户是否为公司 主要银行账号,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20.75 万元银行存款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冻结涉及的诉讼纠纷情况如下: 1、案号:(2020)浙0421 民初4529 号
2、案件当事人
原告 上海钦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6,4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自2020 年08 月27 日至2020 年10 月15 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3.85%计算, 暂计金额1,081.59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207,481.59 元。
4、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20 年06 月19 日签订《采购订单》,约定被告田中公司向原 告钦典公司采购型号为2. 02.C038793-0000 的枕式包装机共12 台,合计人民币 516, 000 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发货前30%、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一周内 付40%。此后,原告将前述12 台枕式包装机调试完毕交由被告,被告于2020 年 07 月20 日反馈设备调试验收单确认所有设备验收合格。后原告应被告要求于 2020 年08 月18 日开具总金额为516,000 元的发票寄送被告,被告于2020 年08 月19 日签收。根据双方《采购订单》之约定,被告应于2020 年08 月26 日前支 付剩余40%合同款项即206, 400 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及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与 被告沟通支付拖欠货款一事,被告明确承诺付款,但至今尚未支付。
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5、进展情况
64
2020 年12 月22 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浙0421 执保92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07481.59 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日,浙江省嘉善县 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浙0421 执保923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冻结了田中 精机开立在浙江省农业信用合作社账户20100025518****里的207,481.59 元银 行存款。
2021 年01 月08 日,公司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2021 年02 月10 日,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2020)浙 0421 民初4529 号民事调解书,田中精机于2021 年03 月01 日前支付上海钦典 货款人民币150,000 元;上海钦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田中精机自愿放弃全部反 诉请求。
2021 年02 月26 日,公司向上海钦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人民币 150,000 元。
截至本回函之日,上述被冻结的20.75 万元银行存款已解冻。
本次冻结的银行账号为开立在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星支 行的一般账户,不是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亦不是公司的主要账户,未触及《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年报显示,公司2020 年研发投入1,414.46 万元,同比下滑58.47%, 研发人员数量同比下滑59.89%。请说明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同比大幅 下降的主要原因,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回复】
公司2019 年研发人员数192 人,本报告期77 人,较2019 年下降59.89%。 研发人员数量变动主要系母公司2020 年为了提高研发中心的运转效率,优化团 队合作以及明确业务分工,将研发中心细分为专职开发人员团队、产品设计/专 案团队分部、生产技术调试分部、工程管理分部。本报告期专职开发人员团队人 数为77 人,另外其余产品设计/专案团队分部、生产技术调试分部、工程管理分 部人数为182 人,研发中心总计人员数为259 人,较2019 年增加34.89%。
公司2019 年研发投入3,406.40 万元,其中母公司2,111.76 万元,其中包
65
含远洋翔瑞1-10 月研发投入1,294.64 万元。2020 年研发投入1,414.46 万元, 不包括远洋翔瑞的研发投入费用。剔除远洋翔瑞数据影响后,本报告期研发投入 较2019 年下降697.30 万元,下降比例为33.2%。本报告期研发投入较上年减少 的主要原因如下:
(1)2019 年度公司发生研发项目的专项委外开发费用 265 万元,公司2020 年度未发生大额的相关费用。
(2)公司2020 年度新接订单额44,403 万(不含税),较2019 年度新接单 额29,034.8 万(不含税)增加52.93%,研发中心更多的人员分配到产品设计和 生产技术调试工作,分配到技术研发项目的人工工时减少,导致研发人工支出较 上年减少245 万元左右。
(3)2020 年度当地政府实施社保减免的优惠政策,分配到研发投入的社保 支出较2019 年减少90 万元左右。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产品的技术升级与研发创新,经过多年的研发技术 积累,公司的产品性能及品质行业领先,并得到行业内知名客户的认可。公司与 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高校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并组建了实训基地及产学研基 地。通过和高校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了公司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及市场知名度,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2021 年2 月公司已成功建立省级博士 后工作站,为后续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做好了铺垫。
综上所述,公司2020 年度研发投入变动合理,2021 年公司将继续以客户需 求为导向,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深化与客户的合作研发;并继续引进和培养高端 人才,扩编研发队伍,以技术升级与创新驱动产品性能及品质提升,巩固公司产 品技术领先优势。
- 公司在披露年报同时披露《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 资助的公告》,拟将所持有的嘉兴田中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 电气”)60%股权以158 万元转让给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化工轻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田中电气的330 万元借款将形成财 务资助,由化工轻工在2021 年6 月30 日前归还,利息按每年4.35%计算。请补 充说明:
66
【公司回复】
(1)结合田中电气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本次转让的原因、背景、转 让作价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田中电气主要经营的业务为批发及零售电气控制设备、电子部件、机电产品。 最近三年田中电气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财务指标 | 2021 年2 月28 日 (未经审计) |
2020 年12 月31 日 (经审计) |
2019 年12 月31 日 (经审计) |
2018 年12 月31 日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767.13 | 880.33 | 1,006.92 | 1,268.06 | |
| 负债总额 | 510.16 | 615.36 | 654.57 | 863.32 | |
| 应收账款 | 392.29 | 454.82 | 525.20 | 615.66 | |
| 净资产 | 256.97 | 264.97 | 352.35 | 404.74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58.59 | 104.72 | 289.64 | 260.48 | |
| 财务指标 | 2021 年度1 月-2 月(未经审计) |
2020 年度 (经审计) |
2019 年度 (经审计) |
2018 年度 (经审计) |
|
| 营业收入 | 269.71 | 2,132.22 | 1,949.60 | 2,224.62 | |
| 营业利润 | -8.00 | -118.56 | -1.07 | 65.09 | |
| 净利润 | -8.00 | -87.37 | -2.39 | 48.52 |
为了优化整合公司现有资源配置,聚焦智能制造核心业务,提升整体核心竞 争力,公司转让田中电气的60%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158 万元,本次转让作价 参考了田中电气2020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结合田中电气逐年亏损的 实际情况,定价为158 万元具有合理性。
(2)公司对田中电气的330 万元借款的发生时间、应计利息,结合公司银 行融资成本等说明按照每年4.35%计算利息是否公允、合理。
田中电气330 万元借款情况如下:
| 序号 | 借款金额(万元) | 发生时间 |
应计利息(万元) (截至2021 年03 月31 日) |
|---|---|---|---|
| 1 | 40 | 2020 年03 月11 日 | 2.44(其中已收取2.001 万元利息) |
| 2 | 290 | 2020 年12 月22 日 | 1.09 |
注: ① 40 万元的借款周期为2020 年03 月11 日至2021 年03 月10 日,按照借款合同 约定利率5.0025%计息,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收到该笔借款利息2.001 万元。2021 年03 月11 日起该笔借款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4.35%计息。 ② 290 万元的原借款周期为 2020 年12 月22 日至2021 年12 月22 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4.35%计息,根据《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该笔借款与上述40 万元借款于2021 年06 月30 日前还清,借款利率依然 为4.35%。
67
截至本回函之日,公司的融资情况如下:
| 银行 | 贷款金额 (万元) |
贷款日期 | 贷款到期日 | 贷款利率 |
|---|---|---|---|---|
| 工商银行 | 2500 | 2017 年04 月28 日 | 2021 年10 月18 日 | 4.30% |
| 工商银行 | 2500 | 2017 年05 月01 日 | 2022 年04 月18 日 | 4.30% |
| 工商银行 | 1000 | 2020 年12 月01 日 | 2021 年11 月30 日 | 4.35% |
| 工商银行 | 1000 | 2021 年01 月06 日 | 2021 年12 月06 日 | 4.35% |
| 嘉善农村商业银行 | 2000 | 2021 年02 月01 日 | 2022 年01 月31 日 | 4.35% |
| 农业银行 | 1300 | 2021 年02 月01 日 | 2022 年01 月31 日 | 5.0025% |
综上,结合本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公司对田中电气的330 万元借款 按照每年4.35%计算利息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04 月12 日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