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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ac Automation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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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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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田中精机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永毅 | 联系电话:010-5902 6935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民 | 联系电话:010-5902 676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公 司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公司制度均得到有效地执行。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2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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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募投项目完成了建筑工程的建 设,截至2015 年12 月,已经完成募 投项目投资3,984.54 万元,完成项 目总投资的41.23%,下一阶段的主 要工作是厂房的内部装修以及设备的 采购工作,研发中心的扩建以及相关 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将延续到明年 年底。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建议公司: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管 理,尽早达到预期效益。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规 |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合 规。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5 年12 月23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培 训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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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 诺 |
未履行 承诺的 原因及 解决措 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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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公司股东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作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 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发生 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 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且在 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因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 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 发行价,本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 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 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按以下方式进行:持有公 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 |
是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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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 股份;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 让所持股份;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2 年内 减持,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本 人所作出的股票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 2、公司股东北京建信、浙江优创、京华永业、上海众越 旺、西安元鼎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3、公司董事徐耀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詹劲松就其所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上市 后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 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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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 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公司监事汪月忠、叶翎、贺晶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 份;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
||
|---|---|---|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下述原则和程序采取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等方式稳定股价: 1、增持及回购股份 |
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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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 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 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 务”)。 ①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应制 定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 告,公告的具体计划应披露控股股东各自拟增持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 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控股股东应按照其各自的持股 份额分摊该等增持金额及股份数额,如出现个别控股股东不 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其他控股股东对该股东应该履行的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②如控股股东均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 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后的20 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回购计划并进行公告,公告的 回购计划应披露公司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信息,单次回购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但单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 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后的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后的30+N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 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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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 个 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 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 (2)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的履行期限为6 个月。 若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执行完毕后,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 内,再次出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情形的,则控股股东、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 义务将按照前述①、②、③的顺序自动产生。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2)任何对股价稳定措施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增持义 务,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 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 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 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 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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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 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 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 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 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 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承 诺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将扣留与其履行增持 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 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 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 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 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其他说明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 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如下: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 个 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主动要求将当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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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津贴调低20%,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可将应支付 本人的津贴的20%予以扣留。 |
||
|---|---|---|
|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已出具《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函》,做出了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田中精机相竞争的业务,亦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与 田中精机业务相竞争的企业; 2、在田中精机依法存续期间且本人仍然为田中精机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田中精机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以避免与田中精机构成同业竞争; 3、在田中精机依法存续期间且本人仍然为田中精机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若因本人所从事的业务与田中 精机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同业竞争,则田中精机有权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 田中精机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本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愿意对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田中精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
是 | 无 |
| 公司与TNK重组完成后,已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已出具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做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与田中精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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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田中精机资金或要 求其违法违规为本人提供担保; 3、本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田中精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人与田中精机之间发生无法避 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 件进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田中精机内 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4、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田中精机的独立性,保证其 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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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实际控制人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承 诺: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为部分员工 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前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连带承担 该等责任,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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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 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强市场开拓、推进产品技术创新、加 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经营管 理与内部控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 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公司收入水平 为了加强市场开拓,公司将在现有销售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 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可靠的产品和优 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技术及服务体系, 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促进市场拓展;在销售 团队的建设方面,公司坚持以建设专业型团队为目标,加强 销售人员的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使公司的销售人员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深厚的专业功底、优秀的客户关系维 护能力,从而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提升收入水平。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 公司的竞争能力,持续的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提高股东回报的基础。因此,公司将 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和产品的投入,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开发出 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保持公司在国内同行业的技术领先地 位。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1,000 个标准套电子线圈自 动化生产设备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 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有效缩短后续项目建设周期。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 |
是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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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 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 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 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 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 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 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 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公司股东 大会已审议通过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2014-2016 年)》。公司已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强化了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机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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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若出现暂时性的资金闲置情况, | 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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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承诺:不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占用或挪用募 集资金,不利用募投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该部分闲置资金 将暂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待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发展 方面存在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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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永毅
罗民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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