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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ant Optronics (suzhou)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ug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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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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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天 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禄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天禄科技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25,79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81元,共计募集资金总 金额为人民币407,739,9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5,736,906.55元(不含增 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2,002,993.45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2021年8月1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66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中,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 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招股说明书,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 资金需求,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后尚有剩 余,公司将结合未来发展规划和目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 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求,适当以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 置换。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62,002,993.45元,少于拟投入 的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572,590,000.00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 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具体情况 如下:
| 如下: | 如下: | 如下: | 如下: | |
|---|---|---|---|---|
| 单位:万元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 1 | 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 | 21,724.77 | 21,724.77 | 16,200.30 |
| 2 | 新建光学板材项目 | 20,534.23 | 20,534.23 | 5,000.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5,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 合计 | 57,259.00 | 57,259.00 | 36,200.30 |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 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 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宜无异 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飞 潘世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0 日